9/01/2006

NCC案大法官請三思!

本文原是報紙投書,完成於七月十二日,想要呼籲大法官別助長行政院謀奪NCC通訊傳播管制權力的舉動,不過未獲刊出。十天後大法官作成六一三號解釋,對該解釋的評論見下篇貼文。在本事件告一段落,重新反省的結果,我終究還是支持違憲的結論。畢竟原本NCC委員的產生方式雖然比「行政院提名,立法院同意」來得好,但政黨介入還是太深。未來所產生的委員人選,很有可能不夠公正超然。比較妥當的產生方式,見另一篇貼文。不過該號解釋的論理過程,問題實在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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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體一再報導,大法官即將宣告NCC委員產生方式違憲。但是左等右等,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想必大法官也在為違憲結論應該如何說理而頭痛吧!在行政權之下設置獨立機關,符合當代行政對於專業性與公正性的需求,也是世界性的趨勢。而除了NCC之外,我國新修正的檢察總長產生方式,也是由行政(總統或行政院)與立法兩方掌握部分權力,共同決定其人選。如果大法官堅持行政院對於所屬機關應該有完整的人事任命權,不僅將波及朝野間並無爭議的檢察總長等職務,同時獨立機關在施政上也將無法抗拒高層壓力,喪失其設立目的。這也違背政治部門經由正當立法過程,持續設立獨立機關的一致民主決定。

固然NCC委員的產生,基本上係由立法院各政黨與行政院推薦,與檢察總長係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兩者並不相同。然而後者提名權畢竟是在總統手裡,總統依法有挑選提名人的裁量權。立法院同意權的行使,基本上乃是針對提名人的能力與品格,就其是否不適任進行負面審查。在審查過程中,立法院不能也不應該發動黨派戰爭,以提名人的政黨屬性作為審查主題。因此這種獨立機關人選產生方式,只要提名人的個人資歷沒有明顯瑕疵,到頭來往往是依照機關組織法規定,同黨人數不過半;但是在另外一半裡,黨友卻佔了一大半!這對於職掌傳播事業,必須公正客觀,嚴格跨越黨派立場的NCC而言,就非常不適合。事實上在西方內閣制國家,傳播主管機關往往是以政黨比例方式組成,目的就是為了避免一黨主導的情形出現。在目前黨同伐異十分嚴重的台灣而言,跨黨派的公正需求,豈不更為強烈?

再從政治局勢來看,日前新聞局與交通部聯手抨擊NCC行政效率低落,乃是政治場裡十分不尋常的舉動。部會之間推諉公務者不少,但是由部會首長出面砲轟其他部會者,倒是絕無僅有。即使其他部會的作為嚴重妨礙本身政務推動,大多也是由司處長級官員對外發言。而且蘇內閣對於首長對外發言,一向控管嚴格。連經濟部長對於主管的油電價格,交通部長對於所屬國工局長的去留,未經 准許而對外散布消息,都遭到喝斥,何況是作為行政院發言人的新聞局長,和其他部會明晃晃地在媒體上交火?這種對待層級與規格,似乎只有與泛藍政治人物交手之際,可堪比擬。事實上NCC自成立以來,幾乎每個工作天均召開委員會議,其勤勉任事的程度,在合議制機關中難有出其右者。反而是行政體系對於其編制、職權與人事等基礎資源的協調與調派,倒是顯得十分遲緩。

行政院此番聯手砲轟,除了可以削弱NCC以現有委員組成,在被宣告違憲到改組完成的這段時間裡,繼續正常運作的正當性之外,也不無向大法官喊話,證明NCC存在與否,對於通訊傳播行政並不會有重大影響的用意。其最終目標,在於缷除大法官對於新任委員無法在時限屆滿前產生的心防,寄望其訂出短於一年的違憲改組時限,以迫使現任委員自行求去,進而早日收復這塊失土,重新納入其掌握範圍。由此觀之,近日有關NCC的政治紛擾,竟是出於傳播行政最應該避免的黨派考量!NCC最重要的設置目的之一,就是在於超越黨派,以維護憲法明定的新聞自由與民主程序。大法官職掌憲法解釋,自是深諳此理。但是從一再傳出的違憲結論來看,吾人不得不十分擔憂大法官是否由於雙方提出許多攻防主張,導致本案根本問題何在陷於模糊,因此在處理本案檯面上的權力分立議題時,無法直指其背後目的──捍衛民主政治、保障基本人權,反倒趨向於以形式與名目取向審理本案。但願擔憂僅止於擔憂,終將不會成真。本案發展至今,實已走到鞏固憲法基本精神,抑或助長黨派政治的關鍵十字路口。孰是孰非,焉可不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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