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7/2009

Lecture大班課的感覺

教書兩年了,教過以講演(lecture)為主的大班課,也教過同學報告、討論為主的研討課(seminar)。一直覺得教lecture的課令人覺得累,而且壓力不小,有每週就是被這些課追著跑的感覺。昨天終於發現有老師非常傳神地點出其中關鍵。

這是中正政治系一位劉老師(twliu1972)的網誌
他在「告別政方政統」這篇po文裡寫道:

「教大學部很累,因為書都是我在念
不管有多少人來,不管來的人聽不聽,我都要乖乖地每週跟同學做報告
……
自己念的時候,看過去就好
教別人時候,各種細節都要搞清楚
也有些很不熟或沒學過的東西被逼著一樣一樣學

新的研究成果不停地產出,所以每年都要微調一下授課大綱的內容或順序
看書的時候,會不自覺地注意有沒有新的書或文章可以當作教材
大部分的時間都在備課,剩下的零星時間才拿來做研究」


這位劉老師講得實在是太傳神了!
我雖然沒有教那麼多的講演課,研究時間被侵佔的情況沒有那麼嚴重,
但是其他部分還是深有同感!

作學生時,遇到不感興趣的章節,或是疲累的時候,還可以稍微準備不足。
但是換成做老師時,要教的部分不管喜不喜歡,每個環節都要準備妥當,否則很容易在台上講不下去,吞吞吐吐。

這位劉老師,也就是近日媒體報導,在必修的政治學方法論與政治學統計方法,會當掉一半畢業生的老師。不過這些學生到底該不該當呢?請看他「不讀書、不上課、不考試」這篇po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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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2009

以夏天為主題的科技法律領航

科技法律領航是我們所上前年12月開始發行的電子報。負責編輯的建中老師發揮他的美感特長,把每期都編得很精彩,充分顯現了我們所上的各種動態,每次讀來都覺得十分生動有趣,也為身在這個充滿活力、不斷進步的系所而感動。

在6月發行的這一期的刊頭,建中老師寫了一段既合時令又有意思的話:

Summer as an end, and a start as well
夏天是交考卷改考卷的時間,是被報告折磨與用報告折磨人的時間,也是準備考試同時被考試準備的時間
當然,夏天也是鳳凰木與送別的日子,結束一段學習並休息調養的時間
夏天是改變、準備改變、與等待改變的時間…

在內容方面,本期除了有關於三月底所上老師帶同學前往美西進行學術參訪的完整報導,也有這三個月來的各種活動與傑出成績的彙整。
當然,五月中新所長的選舉,也是我們的大事。除了這些,暑假中也將完成我們所上網站的全面更新工程與規劃。諸般的變革與學術活動的持續累積,都將發生在這個安靜的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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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2008

青年團隊自發調查,揭發環評乾涸真相

台灣青年環境智庫對於目前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發起一項自主實證研究,吸引約20名各校研究生參與。上個月實證調查結果出爐,清楚揭露潛藏在經濟 v. 環保的表面衝突爭議之下,現行環評制度受到蓄意擠壓的嚴重貧血真相。

這支研究團隊訪談上一屆過半數的環評委員,並製作普查問卷,發現所有受訪者皆認為目前由開發單位委託顧問公司所撰寫的「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普遍具有避重就輕、傾向開發的偏頗立場。他們進一步以87年至96年,環保署線上公布的339份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為樣本,檢視個別開發案對於環評項目的影響評估,發現環評說明書普遍對於重要環評項目,認為不會造成影響或僅造成輕微影響。縱使有影響者,也幾乎都以創造就業機會、帶動經濟繁榮等理由,認定將對社會經濟造成正面影響。

面對環評說明書普遍呈現的偏頗立場,環評委員在現行制度上卻很難加以有力駁斥。本研究以上屆某位環評委員的公文收發記錄作為計算基礎,發現環評委員們兩年內平均每2.06天就有一件開發案要審。每件多達數百頁的報告,無給職的環評委員從收件到第一次審查之間,卻只有短約9天的審查期間。

更為完整的研究成果,整理發表在青年環境智庫的部落格上,有興趣者請直接參閱。

在本研究所發現高度扭曲的環評制度下,環境影響評估的審查品質,實在令人無法期待。而缺少了紥實的審查品質作為基礎,環境議題想要不成為交相放話喊價的政治化爭端,實也難矣。由此也突顯了在國內目前環境之下,少一點口水爭執,多一點實證調查以發現真相,有多麼地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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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2008

罰鍰也通膨?

本文原以相同標題,刊載於2月8日的ET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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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料上漲,大概是去年以來國際經濟最大的轉變,除了次級房貸風暴之外,少有其他事件足以與之匹敵。尤其是國內民生物資一項接一項上漲,更是小市民心裡的最痛。由於漲聲連連,負責查處業者聯合漲價的行政院公平會自然也不得閒,不時派員四出調查大宗物資價格變化。不過公平會主管的另一項「價格」──罰鍰金額,在一片通膨聲中,似乎也跟著水漲船高。

結合案罰鍰金額水漲船高

1月31日公平會決議大罰國巨公司440萬元,理由是該公司直接或間接在股市中敲進大毅科技股權,超過應申報結合門檻卻未加以申報。本案創下公平會成立16年來,違法結合案件中單一企業受罰金額的最高紀錄。事實上從88年公平交易法提高罰鍰額度以來,直到95年以前,違法結合案件除非完全消除市場內競爭,例如多系統業者(MSO)席捲某經營區內所有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或是一案中同時處罰多家業者,否則公平會結合案件的罰鍰金額,幾乎都不曾超過120萬元。然而從96年以來,隨著物價聲聲漲,違法結合的罰鍰金額件件都達到100萬元以上。

有無一致標準?

雖然上述罰鍰金額,都還落在公平法允許的罰鍰額度範圍內,但是對於類似案件公平會是否都一視同仁,也值得注意。例如去年4月公平會處分新視波與興雙和,兩家中和有線電視業者共同經營而未申報結合,合計開罰455萬元,創下單一結合案件最高罰鍰紀錄。在此之前,88年與93年公平會處罰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共同經營案件,罰鍰金額卻分別只有310萬元(三家合計)與100萬元(兩家合計)。

95年以前公平會結合案件單一企業的罰鍰最高額,出現在92年中嘉網路公司吃下高雄市二個有線電視經營區中僅有的競爭對手。當時的罰鍰金額也只有350萬元。反觀國巨案中,國巨與大毅雖然是台灣晶片電阻兩大廠商,但是市場占有率合計約僅五成,只及於前述有線電視兼併案件的半數。而且國巨急於拿下大毅的動機,乃是迎戰其主要敵人華新科技跨足晶片電阻市場所帶來的威脅,具有加強競爭的成分在內。此與一家獨占具有法令進入障礙的有線電視經營區,其對市場的影響亦不可同日而語。

業者個別因素應屬次要

雖然國巨公司95年營業額高達111.2億元,然而業者個別因素在結合案件罰鍰決定中應屬次要因素。最主要的考量,還是在於該結合對於市場競爭造成負面影響的大小。此外,本案中國巨為爭奪大毅股權,不惜聽任其股價從由18.5元一路攀升至224元,不僅遭到證交所警示13次,同時成為去年第一季漲幅最大的個股。然而國巨是否涉及操縱股價、擾亂股市交易秩序,非屬公平會主管事項。公平會倘若過度考慮此一因素,未來國巨如因其股票交易受到處罰或負擔損害賠償,則有可能造成雙重處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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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008

線上遠距學位

與同事討論一項國際合作時,發現一些關於國外線上遠距學位的介紹及報導。

線上遠距學位,是指整個學位的課程都是透過網路,以線上遠距的方式提供給學生修習。美國提供這種學位的學校系所,有不少提供全時無休的技術諮詢與圖書資料服務,以及頻繁的師生線上對談或email對話。這種遠距形式的教學,除了不受學習時間、空間的限制之外,一個附帶的特色或好處是,師生間與學生相互間的討論都得以文字進行,書寫訓練無形中較實體面對面的課程要頻繁得多。

Washington Post 2006年的一篇報導
,指出在美國以線上遠距方式修讀學位,已經十分普遍。2004年美國修讀線上遠距課程的人數,已經達到235萬人次。只修讀線上課程的學生,佔美國高等教育7%。預估2008年初會有1/10的美國大學生,是以線上學程方式修讀他們的學士學位。

這篇報導也提到1998年成立的美國第一所線上法律學院:Concord Law School。這所學校雖然尚未得到美國律師公會(ABA)的認證,但是畢業生選擇報考加州律師者,也有49%的錄取率,並且得到好幾所線上學習組織的認證。學生平均年齡43歲,顯然絕大部分是在職進修。學生素質還相當不錯,2007年畢業生中有43%擁有碩士以上學位。

這所學校也辦了不少有趣的線上活動。例如2004年首次請貴賓──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Scalia對全校發表演講。當天同時有400人上線聽講。2003年組織了第一個線上法學生會,辦理線上選舉,也選出學生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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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2007

大師風範《含補記》

昨天回台大,參加了翁岳生老師的榮退學術研討會。
老師們,不只公法領域的,來得很多。
學生們來得更多,整個會場擠到沒有座位可坐。
不過最令人印象深刻的,還是翁老師的講話。

翁老師沒有志得意滿,細數他一生的功蹟。
他花了接近一半的時間,感謝台大師長給他的各種幫助。
雖然他的師長們,當然都沒有在現場。

然後,他談起為什麼會選擇唸公法。
當時國內師長如韓忠謨,希望他唸民法。
翁老師經歷過盟軍轟炸,厭惡戰爭,對國際公法最有興趣。
不過到了德國,看到德國基本法,覺得非唸這個不行。

德國基本法
第一條第一項:
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和保護人性尊嚴是一切國家權力的義務。
第三項規定:
下述基本權利為直接有效拘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法。

確實,這對於曾經經歷戰爭洗禮,親眼目睹人命如草芥的人而言,可以想見會如何地熱血澎湃!

《補記》

在此之前,我到中研院參加一場研討會,擔任評論人,正好那一場也由是翁老師主持。
當時兩組報告人與評論人發言完畢之後,時間已經接近十二點半。
經徵詢後,現場無人發問。
我猜想翁老師會就此結束該場研討。
沒想到翁老師接受黃昭元老師建議,先請報告人回應評論人意見,再開放接受現場問題。
在兩位人士發問並獲回答之後,翁老師依然繼續徵詢現場有無發問。
沒有徵求到新的問題,翁老師索性自己講了一段話,對於其中一篇報告發表他的看法。

那天從頭到尾,我感覺翁老師特別高興。
如此資深的老師,還能保有對於學術的熱忱與興奮,於今而言實在不多見。
我們這些後輩,也真應該深自惕勵,勿忘初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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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2007

Google再出高招─YouTube Video Identification

YouTube上面最受歡迎的影帶,不論是今天大聯盟最佳好球、爆笑的電視畫面、令人難望的演出鏡頭等等,經常是受到著作權保護的。著作權人一再促請YouTube與花大錢買下它的Google,有效過濾未經授權的影帶,但是這兩家公司以往都以技術困難推辭。

10月間YouTube終於回應著作權人要求,宣布將運用新發展的辨視技術YouTube Video Identification,過濾其分享平台上面多到不行的未經授權影帶。相關新聞報導可見此。國內著作權法專家,目前也在交大科法所攻讀博士的章忠信先生,在他的「著作權筆記」網站上,就此事件特別寫了一篇短評,十分精闢,非常值得一讀。

YouTube所採用的是Audible Magic公司所發展出來的技術。美國大型網路社群網站MySpace也採用該公司的技術。簡單來說,為了要過濾、擋下未經授權的錄影帶,著作權人必須把主張受到侵害的原版錄影帶,上傳到YouTube平台上的資料庫,以供比對。依照YouTube的設計,著作權人可以選擇把使用者上傳的未經授權影帶從YouTube上下架,或是選擇在這些影帶旁邊加上自已的廣告,或是以其他方式,為本身的原版影帶作宣傳。

YouTube此種作法不僅正面回應著作權人的要求,洗刷蓄意藉由YouTube會員上傳的侵權影帶賺取非法收入的污名。同時也試圖在著作權人與上傳影帶的使用者之間,找出一條共生的道路,以避免侵權影帶過高的下架比率,明顯減少YouTube的上傳與點閱覽流量。看來Google以全美最受歡迎的工作環境優厚對待員工,所激發出來的創意,還真不是蓋的!

《相關貼文》
YouTube終於被告了
YouTube會因侵害著作權而關門大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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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2007

應戰才是正確態度

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八月三十一日完成法律團隊的籌組,並且公開與新聞界見面。對於歐盟先前已派員前來調查的光碟強制授權案,談判總代表鄧振中表示,萬一此案告上WTO,台灣會做好應戰準備。工商時報B2版並且把這段話放上本則新聞的標題,加以強調。

台灣政府與輿論,終於放棄以往對於WTO爭端解決的「恐戰」與「避戰」態度,開始正面積極地看待這件事情。這雖然只是態度上的一項轉變,但卻是我國能否妥善運用爭端解決機制的根本,實際上乃是極為重要的一步,令人感到十分欣喜。

對於先前歐盟對於飛利浦與國碩之間的光碟專利強制授權案展開調查,並且不排除正式提交WTO爭端解決程序乙事,國內媒體的相關報導,總是表現出憂心忡忡的基調。媒體似乎抱持著先進國家一旦認真起來,我國就只有挨打的份,難免會遭到認定為違反國際規範;既然如此,還是趁早和解為上的奇異心態。政府官員對於此種錯誤觀念,也不見加以說明或糾正,連正面宣示應戰而不畏戰的態度,也未曾見。

殊不知各國對於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的運用,就如同同業競爭者在商戰之中運作訴訟機制一般,早已成為經貿諮商與相互角力的一環。提告,並不代表原告國有必勝的把握,只是其用以施加外交壓力,表示該國的確在意此項議題的一種手段。有的時候,在國際爭端解決上還會有「圍魏救趙」或「以戰逼和」的手法出現。藉由就被告國敗訴可能性較大的其他迥不相干的議題提告,換取被告國就本議題的讓步或者撤回訴訟。

在此種高度法律化、策略化的操作方式下,提告並不代表兩國正式決裂,也不代表被告國即將因為違反國際規範,而接受國際或其他國家的制裁。相反的,如果面對提告之時,沒有表現出勇於應戰,或是迴避應戰,嘗試以諮商、讓步的方式解決,則原告國以提告來施壓的手法,即如願以償。不論我國是否確實違反國際規範,在袪戰而自縛手腳的影響下,都得賠上經貿利益作為代價。

因此,政府此次主動表示在WTO將積極應戰的不畏戰態度,同時獲得新聞界的重視,實在令人欣喜。當然這並不表示,我方被告的任何案件,在正式提告之後,都必須堅持到底,絕對不在中途與對方和解或讓步,才算不辱國格。如果明瞭國際爭端解決的策略性性格,我方應訴的方式,也應該作策略性考慮。對於敗訴可能性較高的案件,自以在適當時機,爭取較佳條件,與對方達成和解,方為上策。不過話說回來,如果避戰的基本態度,或是訴訟能力不足的基本缺陷為對方所掌握,則在策略運用上即會受到嚴重限制,難以爭取到較佳的和解條件。因此不畏戰的心態,以及堅實的訴訟能力,確實是WTO時代,各國在國際上爭取經貿權益的重要後盾。

《相關貼文》

又聞三○一
TIFA談判終可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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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2007

又聞三○一

最近聽聞在一項有關強制授權的討論中,反對者立即以強制授權會引來美國三○一貿易報復制裁,而加以反對。

唉,台灣從2002年正式加入WTO以來,也有好幾年了。國人此種迷思與恐懼,卻不見任何單位加以澄清。媒體與民間,也都因襲舊有的觀念,認為如遭美方列入三○一優先名單(priority countries),若不全力挽回,作出重大讓步,下一步就會面對美方貿易制裁。殊不知WTO爭端解決瞭解書(DSU),對此已經明文加以禁止。


DSU第23條規定原文如下:

Article 23: Strengthening of the Multilateral System

1. When Members seek the redress of a violation of obligations or other 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 of benefits under the covered agreements or an impediment to the attainment of any objective of the covered agreements, they shall have recourse to, and abide by, the rules and procedures of this Understanding.

2. In such cases, Members shall:

(a) not make a determination to the effect that a violation has occurred, that benefits have been nullified or impaired or that the attainment of any objective of the covered agreements has been impeded, except through recourse to dispute settl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 and procedures of this Understanding, and shall make any such determinat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indings contained in the panel or Appellate Body report adopted by the DSB or an arbitration award rendered under this Understanding;

(b) follow the procedures set forth in Article 21 to determine the 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 for the Member concerned to implement the recommendations and rulings; and

(c) follow the procedures set forth in Article 22 to determine the level of suspension of concessions or other obligations and obtain DSB authoriz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ose procedures before suspending concessions or other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vered agreements in response to the failure of the Member concerned to implement the recommendations and rulings within that 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


簡單翻譯如次:

第23條 強化多邊體系

第1項 當會員國對於違反WTO涵蓋協定所課予之義務,或其他解銷或侵害該等協定所賦與之利益,或是妨礙實現這些協定目的之行為,尋求救濟之時,其有權訴諸且必須遵守本瞭解書所規定之規則與程序。

第2項 在前項情況下,會員國應:

(a)款 除經依本瞭解書所定規則與程序進行爭端解決,不得實質上認定違反協定行為已經發生、協定所賦與之利益已遭解銷或侵害、或協定目的已遭受阻礙。前述認定必須與爭端解決機構所通過的裁決小組或上訴機構報告,或依本瞭解書所作成的仲裁決定相一致;

(b)款 依第21條所定程序,決定關係會員國執行(前款報告之)建議與裁決所需之合理期間;以及

(c)款 在關係會員國未於前款所定合理期間內執行建議或裁決時,依第22條所定程序,決定中止減讓或其他WTO協定義務之範圍,並於中止前取得爭端解決機構依同條程序所為授權。

* * *

本條規定明白禁止WTO會員國,自行認定其他會員國違反WTO所涵蓋的各項協定。就算經過WTO爭端解決程序,認定確有違反協定之情事,關於改善此項違反協定情形所需要的合理期間,以及期間經過之後若未確實改善,其貿易制裁(即條文中所謂中止減讓或其他WTO協定義務)之範圍,也都必須依照爭端解決瞭解書所規定的程序,由爭端解決機構指定專家進行仲裁。會員國完全不得自行其是。

簡而言之,在台灣加入WTO之後,美國或者任何其他國家,均不得單方認定我國已違反WTO所涵蓋的各項協定,自行透過三○一條款或是其他類似程序,不經WTO爭端解決程序,而對我國實施貿易制裁。事實上,就智慧財產領域而言,以WTO來遏止美國的三○一條款,也是當初開發中國家同意簽訂TRIPS協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或許有人會問,如果涉及WTO規定之外的事項,又該如何?基本上目前WTO的三大多邊協定:GATT、GATS與TRIPS協定,已經涵蓋貨品貿易、服務業貿易與智慧財產等三大領域。就算美方非以違反WTO協定為由,對我國實施貿易制裁,只要其制裁(例如課以高額進口稅)的對象,屬於上述三大領域之內,則由於其對待我國輸出產品或智財權人,劣於其他WTO會員國產品或智財權人,因此勢將違反前述協定中一致明文揭櫫的最惠國待遇規定。(參見GATT第1條GATS第2條TRIPS第4條

可能有人會再問,美方會不會無視於WTO前述規定,而一意孤行?答案是現在已經不會了。在WTO成立的頭兩年,由於美國國會不願屈服在有「貿易法庭」之稱的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裁決之下,當時美國確曾自行其是,自行認定其他會員國違反WTO規定,並且有意不待爭端解決程序結束,直接發動貿易制裁。不過經過香蕉案與歐盟的嚴重衝突,以及印度直接將三○一條款,提交WTO爭端解決程序之後,美方三○一條款的運作方式,就從單方的貿易制裁機制,轉變為提交WTO爭端解決前的自行調查蒐證程序,以及獲授權貿易制裁之後的制裁發動程序。

前述印度提告案件,雖然美國最後還是贏得勝訴。但是其勝訴的理由,卻是美國以其國會通過因應WTO成立的法律案,附有一同時由國會通過的解釋適用說明。該份說明中明白表示三○一條款雖然未必與WTO規定相衝突,不過未來在實際適用上,必須配合WTO的相關規定。本案結果明白顯示,如果美國再恣意揮舞三○一大旗,未來在WTO爭端解決的相關案件上,恐怕只有一路敗退的份。

最後,美國的三○一條款,目前對於台灣,是否已經完全喪失其威脅性了呢?這倒也不是。只是其威脅性,從實質的貿易制裁,轉變為外交上的施壓與表態。三○一條款以及美國貿易代表署的行政實務,將其認為市場不夠開放,或對智財保護不夠,以致影響美國利益的國家,依嚴重程度,分別列為優先名單(priority countries)、優先觀察名單(priority watch list)與一般觀察名單(watch list)(從高到低)。編排的層級越高,代表美方不滿的程度越深。就歐盟或南韓等,無所求於美方的國家而言,對於美國在這方面的不滿,較能本諸自身的經貿利益,加以抵擋。但就台灣而言,美國幾乎是國際上唯一支持我國的強權國家。近年來在兩岸問題上,兩國之間又多所齟齬。我方在經貿議題上多作讓步,不外希冀藉此能夠和緩兩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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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傻的國貿局?─車輛烙碼可能違反WTO國民待遇規定
TIFA談判終可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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