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1/2006

《 開場白兼留言版 ─ 留言請進! 》

想想自己常常基於不同的動機,寫些長短不一的段落,或是分享一些收集到的資訊。何不用一個Blog把這些資料一起刊出,不僅可以一再瀏覽,同時也不必再透過email逐一分寄給認識的人。

我原本比較中意Yam樂多網誌的版面感覺,不過Blogger雖然比較陽春,但是跑得比較快,就用了它。抱歉它的套件裡面沒有留言版,得自製。Anyway,歡迎大家留言,po在本文的"意見"欄位。請點頁面最下方的 "張貼意見" link,開始發言。如果您目前位在blog首頁,請點下一行的 "x意見" link。

71 則留言:

王立達 提到...

留言請從此開始 ...

匿名 提到...

章忠信到此一遊並致敬

加油, 立達兄

歡迎大家參閱[著作權筆記]
www.copyrightnote.org

匿名 提到...

Send you my best regards

Sungmei

YSL 提到...

我是Y. S. Lin
喔 您用的是blogger.com Beta版的版模
所以可能沒辦法修改

嗯 這方面我不專門
但可以推薦兩位朋友
1 瓦特比 http://waterbee.blogspot.com
2 豬小草 http://swalk.blogspot.com

有問題就問 他們很熱心

王立達 提到...

Y.S. Lin:

多謝指導!

匿名 提到...

您太客氣了
請問您是在那裡唸書呢
看到您的經歷
差點脫口要叫"長官"了
(哈哈, 我不當國會助理以後就變得很有禮貌了)

匿名 提到...

立達 加油!!!

--曉璇

水瓶子 提到...

加油囉!我已經在 http://nextservices.blogspot.com 提供一些做法,請您測試看看,若有其他問題歡迎一起來討論。

王立達 提到...

水瓶子:

真是太感謝了!

little 提到...

hello,立達,

真高興來到你這個有趣的新家
謝謝你分享這些精彩的內容

世界因分享而遼闊~

Good job & keep going!!!

麗慧

王立達 提到...

麗慧:

妳也加油
我看到妳5號的聯合報投書
寫得不錯喲

YSL 提到...

您有沒考慮把留言板(版)獨自拉出來放一個欄位??

現在還好
以後時間經過 文章累積很多
不把留言板(版)獨自拉出來放一個欄位
要找可能有點難

王立達 提到...

Y.S. Lin:

我很想設一個單獨的留言版啊,
我自己就很喜歡去別人的留言版發言。
不過我看很多blog,包括樂多網誌都沒有單獨的留言版,您的blog似乎也是用一篇post發揮留言版的功能。
CBox我又覺得欄位太小,而且一按enter就po出去,不夠好用。
所以目前就將就,打算每個月把該版重貼一次。
如果先生另有妙法,還望見教。

匿名 提到...

我的意思就是把這篇Post獨立出來
在Sidebar上給他一個欄位

至於其他方法 我也用過
Cbox ShoutMix都用過
但免費版限制很多
有時Sever的問題 會拖慢部落格開啟速度
所以 才用Post的方法

廖元豪 提到...

Hi Richard,

恭喜開張。又多一個很棒的網路芳鄰了。

抱歉由於剛從巴黎回來,現在才來拜訪您的新家(法國的網路似乎沒有台灣或美國方便)。

Bruce

王立達 提到...

Y.S. Lin:

這是一個好點子,我原本怎麼沒想到?

Bruce:
歡迎歸隊!
巴黎如何?在新聞台介紹一下吧!

匿名 提到...

立達兄,

前天試圖打電話給你,
你換電話了嗎?
為何打不進去?
煩請給我一個workable的號碼或EMAIL,
有些事情想與您討論,感謝。

又,大作甚為好看,
又多了一個好的部落格,
令人高興。

匿名 提到...

立達:

我收到你的email之後到此一遊,跟你說一聲。不過你要見諒,我平常很少逛Blog,所以若是以後我很少再來,你可不要介意。

我前陣子剛去法國參加一個國際研討會,發表了一篇英文paper之後,順便在法國自助旅行了一陣子。大略如此吧。我最近情傷嚴重。療傷中。

宏恩

匿名 提到...

立達兄您好:
我在楊智傑老師的部落格看到您的個人網站!對您深感佩服!
我是一位在學的法律人(學士)我的夢想是去德國留學!看到您用公費出國唸書我實在相當敬佩!我想請教您要如何申請公費出國唸書呢?是負擔學費?生活費自理?還是概括?
聽說去德國留學是免負擔學費?您知道嗎?

匿名 提到...

立達兄:
不好意思我沒有自我介紹
我叫米果!是楊智傑老師的學生!
我的信箱:gobihu@yahoo.com.tw
我有留言關於公費留學的問題希望您撥空
能為米果指點迷津!
祝:安康
米果敬上

匿名 提到...

立達

很高興看到你的部落格新開張
我今天在中正上第一堂課
發現學生的態度頗木然 不太習慣
近來有如處在水深火熱中 因為宿舍什麼都沒有 從水電 電器到傢俱都要從新建立
我的新聯絡資料再發e-mail給你
多保重

宗倫

王立達 提到...

宗倫:

連中正的學生都如此,看來是沒指望了…
加油!希望你能早日安頓下來。

立 達

王立達 提到...

米果:

留德的情形,還是要問留德的老師或學長們比較清楚。目前各校應該都有年輕的留德老師。你也可以在網路上搜尋,有些老師或留德學生團體有網站或 blog,可以上去發問。

目前的公費分為三種:一般公費、留學獎學金、專案擴增留學獎學金(菁英留學獎學金)。第一種以考試錄取,後二種則採申請─審查制。

第一種留德者支付四年,包括學雜費與生活費。從今年起學雜費以每年三萬美金為限,生活費則按學校所在地有所不同,每年大約美金一萬七上下。

至於第二種留學獎學金則是採取定額制,不分學雜費與生活費,一般國家一年美金二萬五,低學費國家如德、法、荷一年一萬二美金。第三種目前金額大幅縮減,每年台幣一百萬元,碩士支付一年,博士支付二年。

你可以上教育部國際文教處(前二種)與菁英留學計畫網站,查詢詳情。

祝你能夠如願以償

匿名 提到...

立達兄:
謝謝你!

妙云集 提到...

立達:

看到你post的大學城有多大?一文,讓我更想念Bloomington,記得有一友人問我,比較喜歡DC還是Bloomington,我的答案是後者,對方有些驚訝,因為女士們多半喜歡大都市,尤其逛街容易。不過,我還是喜歡Blomington的樸實、清靜以及和善的居民。

Sophia

匿名 提到...

hi 立達,

謝謝您把我的blog放在連結,但由於我只是小小工程師,不是律師,所以把我的blog放在"Lawyers' Website"的分類連結下,並不適當喔.....:)

王立達 提到...

Rita:

"lawyer"另外一個意思是"法律人"
唸過法律的都算啦
像Y.S. Lin愛blogging的律師似乎不多
列在那兒的,也未必都是律師喲

匿名 提到...

立達兄:
blogger beta的回應Feed好像修好了
不過有時還是會有點lag 就是了

廖元豪 提到...

我也認為Bloomington是我這一生目前為止居住、遊覽過的地方裡,最適宜居住的城市。

或許是因為對「大都市」實在有兒膩,而這個地方既是小鎮,又不會太不方便吧。就像蘇東坡被貶官下鄉,反而寫出「人間有味是清歡」的好句子一樣。

懷念「清歡」的都市土包子 Bruce

匿名 提到...

立達同學:
你好,我是你的大學同學蘇X月,目前在某法院服務,你猜得到我是誰嗎?如果想不起來,就當我是路人阿狗吧!!因緣際會逛到你的部落格,又恰恰好當天你貼了關於電信法的資訊,於是忍不住想要請問專家一個困擾的問題,希望不吝賜教,那就是台灣電信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的條文規定,設置無線電基地台時,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管理委員會同意,若未設管理委員會,則須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但是,偏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則規定無線電基地台設置於屋頂者,應得頂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試問:電信法第33條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間應如何定適用順序呢??可否聽聽你的意見呢?謝謝!

王立達 提到...

月小姐:

聽說妳在高雄過得很愜意,令人羡慕啊!

我先說一下我看條文的粗淺想法,如果有打聽到更深入的立法緣由與見解,過幾天再po上來。

我的瞭解是,設置基地台大多經過頂層所有人同意,但是未必經過大樓住戶同意。然而同一棟大樓的住戶,往往是抗爭最激烈的群眾之一。由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易召開,所以電信法第33條第3項採取折衷方式,要求必須經過管理委員會同意,始得設置。

電信法的這項規定,一方面賦與管理委員會新的權限,一方面也限制了原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享有的權限。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原本得以規約或決議等方式,經向縣市主管機關備案後,限制基地台的設置行為。有了前揭電信法規定,如果該大樓設有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這項權限就不復存在。

至於公寓大廈條例第33條第2款,由於其規定乃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設置…基地台…,「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這看起來似乎是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設置時,以頂層所有人的同意作為生效要件。本款規定應未涉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何時」有權同意設置基地台。這點似乎仍須依照前述電信法的規定來決定。

故依拙見初步看來,兩法條文似乎並無矛盾。若有管理委員會,由管理委員會決定。若無,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時,須經頂層所有人同意。如果主張須經頂層所有人同意的限制,應該類推適用於管理委員會同意的情況,似乎也屬有據。

匿名 提到...

親愛的同學:
好加在你沒稱呼我為阿狗小姐!!其實,目前實務上所遇到的這類問題,我發現多數是不相關樓層的區分所有權人及管理委員會為增加租金收入,反而會以多數決的方式,無視頂樓區分所有權人的反對而通過決議,所以就會陷入究竟是公共利益(不特定多數人的通訊權益,,電信發展,,blablaaaaa)及多數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為重呢?或是要以最接近基地台的潛在風險甚至攸關生死的頂樓區分所有權人個人權益為重呢??這就是我對該等法律規定的疑惑,還請不吝指點迷津喔!!謝謝 !

王立達 提到...

尊貴的月小姐:

對不起,今天有事要出門幾天。我查查資料再向妳討教。

王立達 提到...

月小姐:

查了查立法理由,電信法三十三條第三項讓管理委員會擁有同意權的理由,主要就是顧及實際上的可行性。至於公寓大廈條例33條,是從朝野協商裡冒出來的,查不到立法理由。

至於妳關心的目前實際發生的問題,除了法律補充以外,在我有限的腦容量裡,實在找不到其他方法。如同我前篇留言所述,可以使用的方法有類推適用----相同事物相同處理,管理委員會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屬基地台設置決定者,同樣涉及頂層權益,沒有理由作差別待遇;
或是目的性擴張----公寓大廈條例33條2項是為了保護頂層權益,然未顧及電信法將第一線決定權已移轉到管理委員會。為落實其旨意,應擴張適用到管理委員會。否則在現行法框架內,似乎沒有好的解決方法。

匿名 提到...

親愛的同學:
十分感謝您百忙之中不但撥冗解答還提供資料!
我發現目前一些學長遇此類案件傾向以頂樓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為主,因此常有因頂樓所有權人變動而使電信公司遭遇不測,不過可能因為租期將至的緣故或是另起爐兆比較容易的緣故吧,居然他們也不會想要上訴救濟,總之,謝謝指教,我會常上來學習請益的,keep going 您不要偷懶打烊喔!哈哈!!這樣是不是有比較符合"思考,前進!"的主旨呢?

王立達 提到...

月夫人:

不曉得你的學長們是如何做到以頂樓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為主的。我想到一個看起來像是法律解釋的方法,就是舉重明輕啦。在公寓大廈條例裡,管理委員會原則上是執行單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則是決策單位。如果連後者設置基地台的決定,都要經過頂樓區分所有權人的同意,則前者的決定,自不待言也要經過相同的程序才行。這樣處理會不會好一點?

匿名 提到...

立達兄:
除了你提到的好用無比的舉重明輕外,就是直接解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條文,該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因此當然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的規定啊!@!否則,即屬違背法令之行為而當然無效了.且也不認為電信法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特別法,自然就無所謂特別法優先適用的問題了!

王立達 提到...

月夫人:

妳講的方法,似乎也要透過舉重明輕才行。

C. C. Lin 提到...

立達你好,

關於關愛之家的問題,我想又在自己的地方貼了一篇,試著講清楚我對於整個事的想法。還麻煩你有空過去看。

那裡面我大概只是簡單地說一下我的分析跟建議。當然,公法的觀點自然有他奇妙之處,所以差異或許也就不那麼令人訝異了。

建中

匿名 提到...

未來的教授:
您所言甚是,只是舉重明輕只有四個字,太少了,需要擴充版面啦!!
對了,還想請教您,不知道您的部落格可否直接在您的各篇文章下面直接回應呢??
還有,看到你有討論到NCC的文章,所以很好奇你對於現在前三大有線系統業者被外商主導,是否會強行主導法規運作,有何想法呢?很期待你的分享!!

阿狗敬上

王立達 提到...

Google Blogger在這方面的標示不太清楚。如果要在文章下面直接回應,可以點 "x comment",或是點"read more",就可以看到對該文所有的回應(如果有的話)。

我第二次提到"也要透過舉重明輕",其實是說我第一次提到的舉重明輕解釋方式,與月夫人所說方式應該是相輔相成,也會用得到。

國內原本的有線電視集團政經勢力就不小,如果論對於法規內容的影響力,應該不會輸給外商吧!

匿名 提到...

學長:

我感恩節時可能會來貴校一遊,貴Blog首頁右邊欄位格主介紹的部分所更新的那張照片,莫非便是貴校Law School一景呢?看來IU-Bloomington是個風景宜人的地方,到時一定要好好參觀一下!

王立達 提到...

啊,歡迎歡迎!那是春天時的校門,以設計者為名,稱為Sample Gate,和Law School在同一條街上,只有一個block遠。

IU幾乎所有建築都以本地特產石灰石色調、淡灰略偏肉色的石材為主。現代式建築很少,十分平民化。

我加放了一張Law School門口的照片。如果有空過來,記得進Law Library看看。閱覽室整面大窗外是個保存的小森林。中間有個挑高四層、上接天窗的中庭,最近掛了幾個大型鏤空彩球,據說還是某位藝術家的作品。

Law School前面的4th St.附近,有幾家各國風味的餐廳。如果沒吃過土耳其菜或摩洛哥菜,可以試試看。Downtown的Janko's Little Zagreb有肉質不錯的牛排,份量很多。兩人結伴點兩人份,比較適中。那裡有家阿富汗餐廳也不錯

匿名 提到...

學長:

感謝詳盡介紹啊!我最喜歡參觀座落在鄉間的大學城了,尤其是這種簡約又不失雅麗的地方,越來越期待到IU一遊了!呵呵!

再請教一下,貴校法學院的圖書館是否有門禁管制,亦即是否限本校學生方能進入參觀呢?又學長提及的幾家餐廳是否方便列一下餐廳名稱呢?此外,我記得曾聽人提過IU也有西藏菜及秘魯菜等等,不知學長是否推薦呢?

真是愛吃的LuLu :D~

匿名 提到...

Lulu:

「簡約又不失雅麗」,這個形容詞真好,希望平實無華的敝校不會讓你失望!

我們這種公立學校,怎麼會有門禁呢?真的,全校除了室內運動設施以外,幾乎都沒門禁,也不驗證件。而且Law Library四樓放置聯邦官書資料,條件就是要對大眾開放。因此圖書館裡有時會有來查資料的上班族。假日早上也會有民眾散步完了,在lobby休息看報紙。

西藏菜我知道的有二家。比較有特色的是Snow Lion,在Grant St.上,據說是達賴哥哥的媳婦開的連鎖店。不過並不好吃。另一家是Little Tibet,東西還不錯,但是沒有獨特的風格,混合了馬來西亞與其他國家的料理。它在4th St.上,Dunn St.和Grant St.中間。這兩家位在同一個block上,都離Law School不太遠。

秘魯菜我就不知道了。或許你可以報給我去嘗嘗看。

至於我提到的餐廳,土耳其菜以在3rd St. & Lincoln St.的Turkish Cafe較佳。雖然只是簡單的長烤餅(叫Pide,有不同topping,有點像pizza)和Kebab(不是烤肉串,是燉肉配飯)。不過清淡有味,去過的人都覺得不錯。

摩洛哥餐廳叫Casablanca,是摩洛哥人開的,在4 St. & Grant St.。我只和老外去過一次,對那裡的菜不是很瞭解。餐不錯,是地中海式清淡有香味的調調。有種甜甜的熱茶也蠻好喝。

Downtown部分,Janko's Little Zagreb在6 St.。阿富汗餐廳Samira也在6 St.上,Walnut St.路口旁第二家。

不過這些大概都只能算是風味餐。味道雖然不錯,但離大快朵頣還有一點距離。

匿名 提到...

立達先生:

本週五NCC即將要就其調整X值的政策召開聽證會,在此之前,固網及行動業者一致反對是不在話下,有幾位學者包括李淳研究員、劉崇堅、陳捷青教授等人也提出多許反對意見,有關行動資費部分,學者主要論點是資費限制應系爭對公用事業或獨占市場為之,而我國行動通信業務市場已是充分競爭市場,主管機關不應再為資費管制,不知您對此論點是否贊成?
不好意思勞煩您表示專業意見,以您在競爭法上的研究,應該有很具洞見的論點。
謝謝!

您Blog的忠實讀者敬上

王立達 提到...

Hi, 忠實讀者,歡迎你來留言!關於第一類電信業務的價格管制,我想可競爭的市場,例如行動、國際、長話等,與市話等自然獨占色彩濃厚的市場,應該分開來看。後者管理的理由比較堅強,前者則反之。

vrange 提到...

讀完你的文章以後,有一些話想與你分享: 首先,在五四運動時期中國有位哲學家馮友蘭曾謂:中國的民主與科學是把西方三百年蘋果樹所結的蘋果剪下貼在三千年的銀杏樹上.是以,何謂民主與科學應從中國固有文化中尋找. 法律如是一塊土地上居民的規範,則台灣法律是否有如馮友蘭所說情形呢?我是一位法律系畢業的學生,跟你一樣也是很離經叛道的人,準備律師考試過程中,我最大心靈慰藉則是閱讀台灣史.人類學等與法律不相關書籍並購買日治時期日本學者所撰寫書籍,回到前面所問題,個人認為法學界演變如以清末變法歷程來看,從國民政府到台灣至1990年台灣法學界可稱之為自強運動時期,理由在於我們係繼受外國法,就如魏源所著海國圖志所稱:師夷人之夷以制夷人的心態.而自2000年以後有轉變成戊戌變法時期,從中國根本文化找出適合自己的制度,惟何時能從自己文化創造自己法律制度? 台灣是一塊很美的土地,有其獨特歷史背景,在此想請問你一個小問題:(1)阿美族這個名稱是何人所創?(2)日治時期有位重量級學者曾進入台灣高山調查原住民文化,並於晚年時撰寫台灣文化志,該書被台灣史學者所傳頌? 假如前面所言,你有所認同則如不知台灣歷史則台灣法學界所謂本土法學是否如馮友蘭所言中國民主與科學情形一樣?

我的mail:vrange6242@yahoo.com.tw

vrange 提到...

我是在楊智傑網站知道你,第一個問題是東京大學博士鳥居龍藏所創,第二問題是伊能嘉鉅所寫,會提到這兩個人是因為他們對台灣原住民文化調查有重大貢獻,尤其是鳥居先生正式學歷只有小學畢業,但藉由自修並發表很多重要論文而獲得東大博士,伊能嘉鉅亦是如此,會有留言中想法是這些年讀書過程中,發現學者討論法律見解總會說我們是繼受德國法,但相反地美國學者討論他們法律問題時會說我是繼受英國法嗎?所以大學畢業後從日治時期日本學者所寫書籍發現,其實日本對台灣治理並非如我國一般直接請學者從外國立法例繼受之,而是發動全島大調查,所以會有台灣私法等書,反觀我國法學界對於法律制定前是否有做全面調查台灣人民風土民情?就如刑事訴訟法修正,每當我問一些七十歲老人有關日本警察與當時法院狀況,他們常說只要不犯罪法院關我何事?可是反觀台灣卻喜歡以外國立法制度告訴我們應該如何做,你認為這不就是馮友蘭所說中國民主與科學

匿名 提到...

學長,謝啦!:)

王立達 提到...

Vrang:

你說的沒錯,其實我最欽佩的往往是社會科學家,理論與實證兼備,同時經常深入調查掌握實際的社會狀況。

至於引用外國法與相伴隨的外國釋義學,要看是何種情形。外國法制在台灣合不合用,或是外國法制的缺點、侷限,或其成功的必備條件,在台灣的討論中常被忽略。我甚至覺得,如果留學沒有學到後者,是不成功的。

不過如果是尋找問題解決的對策,外國法制在該國的實施經驗,在社會事務無法試驗的背景下,自然是值得參考的對象。如果在個別問題的處理上,已經採取了某國法制,則其運作發生問題時,被繼受國的處理狀況,毋寧最具參考價值。這就像兩個人都買了同型號的機器,其中一個人使用上碰到問題,會去問另一個人是否碰到、如何解決,一樣的道理。

匿名 提到...

學長:

我剛把感恩節到IU的遊記寫好嚕,謝謝你之前在網路上介紹那麼多餐廳,悠悠閒閒的感恩節假期,這趟玩得很開心喲~~

文章在這裡:
http://blog.roodo.com/lululiao/archives/2560505.html

YSL 提到...

立達兄::
台灣最近在討論Fon這個新概念
如黑米的這一篇(http://www.hemidemi.com/bookmark/info/379492)

FON 基本上是可以讓使用者將自己向ISP承租來的頻寬分享給第三者,然後收費。這樣有無違反電信法規相關規定?

這一方面您是專家,可以提供一些看法嗎??

王立達 提到...

YSL:

我只是有點粗淺認識而己,不能算是電信法專家啦!

這個問題可能得進一步詢問專家的看法。我初步的想法(不保證對)可以分為三個面向:

一是經營Fon的公司,由於有利用他人機線設備,收費提供上網服務的行為,應該是第二類電信服務業者,依法必須向NCC報備。不過與Fon合作的Seednet,本身就是登記有案的二類業者,或許無須再另行報備。

二是裝設La Fonera(Fon無線網路基地台),分享網路頻寬的用戶。雖然在提供給其他Fon使用者上網access的同時,這些裝了基地台的用戶也會獲得Fon提供的報酬。但是這些基地台裝設者本身並沒有顧客,沒去招徠生意,也不直接向使用者收費。他們只是幫助Fon去提供它的無線上網服務,或許只是履行輔助人,其本身似乎還不致於構成二類電信業者。

至於網友提到的,ISP會不會限制它的用戶不得分享頻寬,這似乎要視雙方在契約上如何約定而定。不過約定之後能否有效執行此項限制,或許才是重點。

YSL 提到...

立達兄::

謝謝解說...
很清楚

有問題我會再來的...haha

匿名 提到...

再次謝謝已立達遠學長

新年快樂!!
能認識學長
得到學長的寶貝意見
真是太幸福了!!!
學長何時回國我們可以正式見到"本尊"
親自答謝呢?

匿名 提到...

我今天已經去替你們請本尊吃飯和致謝了。

王立達 提到...

嘿!
請客吃飯的事情,
不要在這裡講啦!
又不是三井宴,
可以報國務機要費…XD

不過這群一如凌台大,
充滿熱情、衝勁與行動力的朋友們,
值得致上鼓勵與敬意,
倒是真的!

匿名 提到...

立達先生:
感謝您在您blog的「My Collection of Blogs」中幫我的blog《政治地理-圖與文-》做宣傳。
去年年末,「yam」和「roodo」鬧分裂,我個人因為時間有限的關係,不能兩家兼顧,幾經考慮,放棄「roodo」不再更新。所以我「政治地理」blog現在的網址是:「http://blog.yam.com/dili」。
再次感謝您幫我的blog做宣傳,謝謝!

王立達 提到...

liebigson:

網址已經照您說的修改,
我喜歡你的新po文。

YSL 提到...

立達兄::
用IE7看您的Blog首頁時
會有破格現象!!

匿名 提到...

學長:

歡迎光臨我的新聞台!!
其實我還蠻常逛學長的思考!前進!
只是從來沒發言!

學長是不是今年也要回來投入教職工作了?
相信以後你的學生也會從你身上收穫很多的!

匿名 提到...

PS:對了!學長,我剛忽然想到以前因為工作的關係,我似乎也曾跟您太太通過幾次電話耶!

王立達 提到...

Stella,

1. 對呀,正在努力中。
2. 妳竟然還記得!不過我太太早已不在那家公司工作了。

Unknown 提到...

立達兄您好

我從事新聞工作
目前正苦於手上的論文
有關NCC處理中華電MOD的相關研究
以及MOD新經營模式的探討
發現您提供專業而詳盡的相關資訊
特此向您感謝一番

不過
苦於探討MOD開放平台後的相關文獻
可以說是少之又少
不知到您能否能給小弟一些指引

my blog
http://www.wretch.cc/blog/taoboy0530

王立達 提到...

首都2008:

有關MOD的文獻我也不清楚,我的看法是出於自己的觀察。聽說上星期五左右在台大社科院國際會議廳有場研討會與此相關,參加人有何吉森、陳慈陽、陳春生等幾位先進。清大科法所翁曉玲教授發表的論文,是在談MOD這個案子。提供你作參考。

匿名 提到...

立达兄你好,我来自中国大陆,与你志趣接近,关心IP Law及Cyber Law,向你学习!希望能交换一下链接。

我的Blog:
http://www.BLawgDog.com

王立達 提到...

Donnie:

你好,歡迎你來!
我也會多去貴博客拜訪。

匿名 提到...

是否長得英俊美麗的老師比較喜歡貼照片?
如果不貼照片又一付"我是誰你不知道嗎?"的態度
叫人如何招架?

jonas 提到...

王老師您好!!打擾了!我七月一號時寄了一封信給您 煩請請老師幫忙!感激不盡!

匿名 提到...

你好,老師
我是大一法律新生,
很想趁現在較不忙的時候,
多看一些法律方面的時事或評論,
正巧看到老師的網站,
也讀了一些文章,
謝謝
以後會常來,增長自己的見聞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