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8/2006

元照未經同意,引用法源法律網之資料

法律界大型出版社之一的元照出版公司,目前正在進行「月旦法學知識庫」的建置工作,有意仿傚美國的Westlaw與LexisNexis,建立大型的法律文獻資料庫。然而日前在「實務見解子庫」部分,竟發生未經另一競爭同業法源法律網的同意,使用該公司已經建置的實務見解資料之情事。

負責偵辦本案的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保智大隊)指出,元照雇用工讀生,直接從法源法律網下載實務見解資料,經轉檔後建置在月旦法學知識庫裡,並從今年五月起開始營業,開放會員查閱。九月間有台大學生在圖書館發現其內容、版面編排及摘錄要旨等,與法源法律網提供之資料相同,同時還殘留有法源網頁上的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傳真電話等聯絡資料。在法源公司依法提出告訴後,台北地檢署指揮智財大隊,前往元照公司及其主機代管公司進行搜索,並且查扣相關證物,移送法辦。

對此元照公司在其網頁上並未加以否認,僅單純表示目前實務見解子庫涉及編輯著作權爭議,現正由檢調偵查當中,暫時停止使用。

事實上就如同法源公司所主張,法院判決、司法院解釋或其他實務見解,其本身雖然係屬公文,依照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款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不過如果就資料之選擇與編排具有創作性,就此部分仍然可以獨立成立編輯著作,享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至於部分的判決要旨,法源公司聲稱乃其自行摘錄,就此部分當然也享有內容方面的語文著作權。

縱使就未受著作權保護的實務見解內容,法源公司亦主張其應該受到公平交易法之保護。由於法源公司對於其資料庫裡的實務見解,花費相當心力進行蒐集、整理、採擇與編排,以便使用者搜尋與使用。其成果之價值,並非原始成堆的實務見解所可比擬。因此至少應保護其因此努力所獲得的市場競爭優勢,不受其他競爭同業任意榨取竊用,以維護效能競爭之公平競爭秩序,以免釀成無人願意投資改良產品與服務之不良後果。

此一議題乃是智財法上所討論的資料庫保護(database protection)問題。歐盟已經透過指令,針對此種類型另外設立特殊的智慧財產權,並且給予較為廣泛的保護。在美國則由於正反雙方相持不下,國會中雖然多次有議員提案立法加以保護,然而至今尚未獲得通過。

在我國實務上,公平會已經多次運用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保護資料庫建置者免受競爭同業不當榨取其努力成果。經公平會認定違法、並予處罰的個案,即有一○四人力銀行求職徵才資料二度被其他同業竊取、Yahoo奇摩抄襲蕃薯藤某網路服務內容等案。

元照公司作為法律界的一員,除應明悉出版道德與商業倫理外,亦應熟稔法律規定。這次竟然爆發此種事件,不啻為一大諷刺。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