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看到有參考價值的網頁,都會隨手用HEMiDEMI摘起來,以便日後查考。用HEMiDEMi,就像把網頁選進browser裡的書籤/我的最愛,差別只在於HEMiDEMi是個共享書籤網站。那裡不僅空間大,可以無限制地摘,同時也可以和同好分享,看看彼此篩出來的網路資訊與感想。
以下是我近期所摘的智財方面的網頁,紀錄了我的網路閱讀與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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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Zune建立線上音樂新模式
12/17 11:52, 2006
引述 :『微軟在今年十一月初與環球唱片公司(Universal)簽定合約,只要每賣出一台Zune,將依合約中一定的比率付費給環球唱片。這與過去蘋果與唱片公司的約定大不相同:iTunes線上每賣出一首歌,才分一定比率的權利金給唱片公司,相較之下,唱片公司從蘋果身上獲取的利益是少之又少。因為眾所皆知,蘋果是靠iPod的硬體賺翻了天,iTunes至今仍是個賠錢貨,唱片公司再怎麼不甘願,衝著全球熱銷五千萬台的iPod份上,也只好把「怨氣」往肚裡吞。』
標註:這會把授權下載轉型為levy形式嗎?
2. 澳洲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接近完成
12/16 23:40, 2006
引述 :『增訂更嚴格的侵害著作權者的刑事責任,亦即只要有侵害著作權之事實,不問有無營利之意圖,也不必證明有無故意侵害之意圖,即得科以刑責。這項幾近於無過失責任的立法,固然有利於檢警機關取締侵害,但也是少見的嚴苛立法,尤其也不是澳美自由貿易協定的義務,所以引起澳洲國內極大爭辯。』
標註:之前有人摘相關新聞,這裡章忠信的介紹比較完整
3. 歐盟延緩補償金制度之改革
12/16 23:39, 2006
引述 :『消費者主張,著作權人透過DRM技術,將著作鎖碼,合理使用機會大幅減少,大部分利用都是透過數位授權的付費方式進行,例如Apple的 iTunes音樂下載,則若再徵收補償金,是讓消費者重複支付很多錢,對他們不公平。
數位設備製造商也認為…他們也增加成本在設備上裝設防止錄製的技術,大幅降低私人複製的可能,則應該費止補償金制度,降低數位設備的售價,有利其銷售。
這項改革的提議,受到著作權人團體很大的抗拒,法國政府更是從文化保護的角度堅決反對。法國總理特別致函歐盟執行委員會表示,補償金占著作權人的收入很大部分,且對於歐洲文化的多元性有重要助益,必須加以維持,不可輕言廢止或降低。據估計,2005年歐盟的著作權人獲得總額約5億6千萬歐元的補償金,這還不包括那些投入促進文化發展與保護的金額,這些金額占全部補償金約有四分之一。』
標註:清楚的介紹
4. 設計P2P軟體 日本男子遭判徒刑
12/15 00:46, 2006
引述 :『嫌犯知道著作權擁有者的權益受到侵害,仍舊持續提供Winny軟體,應該受到懲罰。不過,嫌犯並沒有藉此獲得經濟上的利益,也沒有明顯的犯法意圖,因此只判他1年有期徒刑,併科150萬日圓罰款。這也是第一宗,因為設計軟體,被認定違反著作權法的案例。』
標註:如果真的這麼容易就被判刑,那真太離譜了
5. 徵求華文出版商 Google Books中文版 找上博客來
12/10 00:24, 2006
引述 :『除非是已經沒有版權限制的書籍,一般來說,只開放目錄或五頁左右的精華內容。 Google與出版業者的合作模式為關鍵字廣告的拆帳。也就是說,這五頁書籍內容的網頁右方仍可以銷售廣告。雙方可以洽談業務的合作,例如,Google可為線上網路書店導引流量,也可與出版社的網站連結,或是與實點書店的地圖資訊結合,』
標註:對個別書店與出版商來說,不曉得費用是否會比上Amazon之類的網路書店低?
6. 澳洲的新著作權法 at Gea-Suan Lin’s BLOG
12/04 11:23, 2006
引述 :『新的法案會造成 Search Engine 必須先取得網站負責人的同意才能 index 與 archive』
7. 中國電視生產商結盟 應付專利費用
12/04 09:24, 2006
引述 :『據中國媒體報道,13家中國電視機生產商擬組成聯盟,處理與生產數碼電視有關的技術標準以及知識產權問題。 』
標註:是否有用,有待觀察
8. 響應 Taiwan 2.0 不授權文章重製
11/15 04:27, 2006
引述 :『全文轉載或轉寄為什麼不好?除了侵權以外,最大的壞處就是切斷了作者與讀者的連繫管道。我看過太多文章被一轉再轉,最後大家讀到文章時還是很感動,但已經不知道作者是誰或是找不到作者的連絡方式了。這是剝奪了讀者和作者分享感動的權利,不僅對作者不公平,對讀者也不公平。全文轉載或轉寄是不正確的分享方式,既不尊重作者,也不尊重讀者。』
標註:其實要求註明作者姓名與出處link,就可以達到同樣目的啦
9. 郭榮彥的部落格-著作權,真的合理嗎?
11/14 13:39, 2006
引述 :『我在意的是,如果一條法律會造成一個社會同時超過十萬人違法,這是違法者的問題,還是法合理性的問題?在這樣的情況,是不是還可以說違法者的「法律常識有限」?
竊盜會造成所有人對物的所有權失去,而侵害智慧財產權可能只是造成所有權人在智慧財產權所帶來利益上的損失。
另一個例子就是沸揚一時的IFPI對Kuro提出告訴事件,當時IFPI一併對一個使用者提起了告訴,並且該使用者被判有罪,必須負擔刑事責任,造成廣大Kuro使用者恐慌:「付了錢,為什麼還有罪。」』
標註:1. 這值得吾輩學著作權法者一再深思
2. 應該想辦法提出在著作權法裡積極確認使用者權利的論述
10. 科學人雜誌─我的基因,你的專利?
11/11 06:49, 2006
引述 :『但是更深刻而理智的反對理由是,使用EST來找出基因確切位置的工作,不是在實驗室中進行,而是發生在電腦資料庫裡。EST的價值比較偏向資料性質,和一般申請專利的明確標準:「程序、機器、製造和物質的組成」有段距離。抽象觀念傳統上並不隸屬專利的範疇,然而過去10年來,美國聯邦法院的一些判例卻使這項分際變得模糊。
准許資訊取得專利,將會破壞整個專利體系的平衡。為了獲得20年獨家壟斷的商機,申請者必須公開發明的過程,讓其他人能利用這項知識來改良現有技術。然而應該公開的資訊本身就是要申請專利的資訊時,傳統交換條件要如何運作?如果科學家只是在研究過程中利用了這項資訊,算不算是侵權?』
標註:美國生技專利上游化對研究影響的不錯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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