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唸過法律的人,對BarBri應該都不陌生。它在美國的律師考試準備(補習)市場一支獨秀,佔有率達到80-90%。當然它還是有競爭者存在,例如PMBR或Study Group,但是似乎無法構成有威脅性的競爭。然而,BarBri目前似乎流年不利,連續遭到消費者--法律學院畢業生,在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控告違反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相當於我國公平交易法第19條以前禁止限制競爭行為部分),身陷危機風暴之中。
BarBri目前涉及兩個反托拉斯訴訟,一是紐約市的Park v. Thomson Corp.,一是LA的Rodriguez, et. al v. West Publishing Corp., d/b/a BAR/BRI, and Kaplan, Inc.,都是由消費者向當地的聯邦地方法院起訴。前者告的是搭售,後者則主要涉及聯合行為。
先看紐約的Park案。本案原告主張BarBri只提供包括單州與多州測驗兩部份的課程,不提供分開的補習課程,乃是利用它在單州測驗獨一無二補習提供者的地位,妨礙其他競爭者在多州測驗部分的競爭,提高它在這部分的佔有率。
美國是由各州自行舉辦律師考試,原本全都各自命題。但是近年來全國律師考試會議National Conference of Bar Examiners, NCBE)對於共通性高的法律大科,包括契約、侵權、憲法、證據法、刑法、不動產等六科,提供一項各州通用的多州測驗(Multi-State Bar Exam., MBE)。各州可以決定在這些科目,是否採取這項多州測驗。
BarBri主張多州測驗與單州測驗的準備課程是不可分開的部分,整個課程是功能上整合的單一產品。同時也主張,目前市場上僅就其中一部分提供服務的產品,只是用來輔助同時提供兩部分服務產品的補充性產品,並不構成個別獨立的市場。法院日前就這兩個爭點作成即決判決(summary judgment,不經過陪審團的判決),認定單州與多州測驗準備是分開的產品,構成不同的市場。事實上,許多競爭者目前只提供多州測驗或單州測驗的準備服務,就是十分有力的證據。
法官同時也認定,依照目前原告舉出的證據,有關構成違法搭售剩下的兩項爭點構成真正的事實爭點(genuine issue of facts),必須交給陪審團決定。這兩項爭點是透過搭售行為,強迫消費者購買其多州測驗部分,以及其行為不當影響市場競爭。在BarBri在單州測驗市場擁有獨占地位,與不允許分開購買的背景下,這兩點其實很容易構成。不過法官同時在判決中指出,只要BarBri可以證明將多州與單州部分分開,會影響其功能,仍然可能不構成違法。這可以用以證明BarBri是以整合產品較優越的效能吸引消費者,反駁對其「強迫」消費者購買可分部分的指控。
LA的Rodriguez案,包含多項違反反托拉斯法的指控。原告主要主張BarBri與LSAT(法律學院入學標準測驗)補習服務的獨大業者Kaplan,從1997年起協議瓜分市場,互相承諾不進入對方目前獨占的市場與之競爭。原告估計這個協議導致BarBri的消費者,每人多被賺走美金1000元。其實律師補習市場這麼大,為什麼沒有強有力的大型業者進來競爭,是件奇怪的事。與可能進入市場的潛在有力競爭者,協議井水不犯河水,是非常可能的原因。Kaplan請的是全美最大律師事務所之一的Jones Day,台灣設有分所,取名眾達,就看他們能不能保住這家公司沒事。Kaplan最近開始和PMBR合作,說不定也是受這個案件的影響。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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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則留言:
據聞Kaplan買下了PMBR耶?要不要研判一下接下來發展。
追加,另外Jones Day印象中好像沒有那麼前面的名次耶,要不要確認一下?
建中:
如果是真的,Kaplan這著棋,想來真是進可攻退可守。一方面它可以在法庭上增強沒有瓜分市場協議存在的說詞,另方面可以作為真的要進入這塊肥厚市場的灘頭堡。如果該公司有意繼續維持瓜分市場的協議,PMBR還可以當作威脅BarBri的籌碼。
我不知道在LSAT市場上有沒有類似的小競爭者存在。如果沒有,PMBR的地位就更形關鍵。
當然就算不透過購併,BarBri也很有可能自己進入LSAT市場。不過有了PMBR,結合Kaplan自己廣布四處的據點,它不僅已經進入bar exam市場,同時還站上了攻擊發起線;只要一聲令下,不久就可以發動大規模的攻勢。
反過來看,觀察PMBR未來的動向,是真正發動商業性攻勢,還是打試探性的戰爭,或者只是裝模作樣打空包彈,可以用來推測Kaplan目前是否有意維持原本的協議。
Jones Day的排名我也只是憑印象,不敢保證。網路上查到的規模排名都是2004年左右,例如NLJ250。在那裡Jones Day排第二,次於Baker & McKenzie。Jones Day目前首頁上介紹其律師有2200名以上,還是低於Baker & McKenzie首頁上的3400名。所以本文裡,還是改成「最大事務所之一」好了。
不過在找的過程中發現,兩家事務所都不強調規模方面的排名,反而強調獲選為某方面的"best"或是"top xx"的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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