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2007

BarBri連續涉訟(二):Class Action集體訴訟

BarBri被告的這兩個反托拉斯案,另一個有趣的面向是集體訴訟(class action)。這個制度源自美國,台灣目前還沒有引進。如果法官准許集體訴訟,所有因被告同樣行為而受害之人,都自然成為原告。他們會收到通知,可以選擇退出。這些加進來的原告不用出庭,不用請律師。原本的原告和原告律師會處理這件訴訟。不過判決結果會拘束所有的原告,他們可能無法另外就被告同一行為自行提起訴訟。

這兩個案件的原告都申請提起集體訴訟,LA的Rodriguez案獲准,紐約的Park案則否。結果是前者可能包括1997年8月以來的所有BarBri的使用者,總數三十萬人。每個原告都會收到書面通知,原告也設了一個網站,對新加入的原告說明本案案情進展,以及加入集體訴訟的意義為何。

一個有趣的問題是,原本的原告何以會提起這兩個案子。這是標準的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案子,原告受害不深,絕大多數已經成為律師,不缺這個錢。對手是難對付的大公司,涉案行為又不蠻橫,只是產品貴一些,不容易引起原告的反感。尤其反托拉斯訴訟常常涉及經濟分析、專家證人,花錢又曠日費時。這些全都讓原告不想提起訴訟。

我的猜想,關鍵在原告律師身上。如果原告律師發現這個案件有可能大賺一票,只是沒有人願意請律師打這場官司,他們可能把這個案子當作一個投資標的來經營。在律師費方面,他們可以完全採取高比例的後謝(contingent fee),先自行負擔所有的成本。如果打輸了,一文不取,當作投資失敗。如果打贏了,就大賺一票。

這種收費方式,在Julia Roberts拿到金像獎的永不妥協(Erin Brockovich)一片中,曾經出現過。在專利領域一些以獲利為目標的侵害訴訟案件,也確實有律師以索取賠償額45%作為後謝的方式收費。事實上,依照本校(IU-Bloomington)的Bill Henderson教授的研究,集體訴訟與審判庭律師(trial attorney),往往比按照工作時數收費的律師賺得更多,甚至高過不少著名大型事務所的合夥律師。

P.S. 依照新聞報導,LA的Rodriguez案談出具體和解方案之後,跳出來反對的原告中,有一位是前BarBri負責人。原來原告群裡,也不都是小螞蟻。

《相關貼文》

美國律師補習班BarBri連續涉訟(一):反托拉斯



2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我之前收過Netflix的信
如果我不加入集體訴訟(我記得是告Netflix未如廣告宣稱方便迅速)
Netflix就讓我在他們指定的某個月可以維持五片 dvd在家裡
換言之被告手上擁有客戶名單
施以小惠就可以減少加入集體訴訟的人數
然後呢?接下來這代表什麼我就不知道了
我不是念法律的
這篇文章之(一)的部份我沒辦法看到
因為我的 Safari一點那個連結就自動關閉

王立達 提到...

減少加入的原告人數,可以降低可能判給的賠償額,進而降低原本起訴原告的威脅性與談判籌碼。

我對於集體訴訟的運作細節也不清楚。這也是我特別感興趣的原因。不過我想集體訴訟的通知,不太可能任由被告自己操縱。朋友拿給我LA Rodriguez案的集體訴訟通知,雖然不是由法院寄出,但卻是由承審法官署名。

因此Netflix對不參加訴訟的消費者提供優惠,可能不是檯面下的小動作,而是雙方及法院都認可的行為。其實這就像是民事官司起訴前與訴訟中的和解,完全沒有違法的問題。民事上的權利,當事人基本上可以放棄。Netflix付出一些優惠當作賠償,與潛在原告達成不加入訴訟的協議,其實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原本起訴的原告,也沒什麼立場可以反對。

這種作法其實反映了美國律師的創意與能力。我猜這些接受優惠的消費者,如果未來針對Netflix的同一行為,再度起訴或加入訴訟,被告律師可能會主張他們對於這件糾紛,已經同意和解,不能夠再成為原告。到時候就看法官怎麼認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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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ricardowie.wordpress.com/
你可以試試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