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2007

Yahoo!奇摩併無名,關注焦點應何在

同標題拙文,1月29日在聯合新聞網數位文化誌刊出,全文轉載如下。不過讓我先談談刊出之後的觀察。

這個案子受到網友熱烈討論。在發言者當中,對於Webs-TV開記者會反對結合反感的人相當多。其中不少是因為對於Webs-TV與PCHome等的服務不滿。最常被提到的事情是樂蕃天事件。這是Webs-TV與蕃薯藤結合時,為了整合雙方的blog系統,曾將Yam樂多網誌無預警停機。與之並列的還有PCHome以往濫發email廣告的行為。還有一些網友是對於Webs-TV設立反對結合blog,原本不開放留言功能的情形表示反感。這被視為拒絕與網友對話。這兩件事加在一起,就形成對於Webs-TV等公司無視於使用者在這個案件中的地位,也忽略改進自身服務品質的聲浪。其中中肯者如這篇,激烈者如這篇

先前被Yahoo!購併的知名相簿網站Flickr一月三十日通知用戶,自三月十五日起必須以Yahoo!的帳號登入,否則無法繼續使用。無名小站的用戶可能也逃不過這一天。就算本件結合案最後被判過關,公平會也似乎應該考慮以附附款的方式,限制Yahoo!奇摩不得強迫無名小站用戶改用其帳號,以及無名小站不得無理由拒絕Yahoo!奇摩競爭者刊登廣告等,以減少結合對於市場競爭的不利影響。

PS:本案公平會已經於3月29日作成決定,新聞稿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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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廣受注意的Yahoo!奇摩購併無名小站,在Webs-TV聯合詹宏志、陳正然等主要網路事業經營者,開記者會提出反對意見之後,更加受到各方矚目。不論在媒體或網路上,都有不少人提出自己的看法。在意見紛呈之際,如果能夠先適度釐清結合案件審查的性質,以及本案真正應該留意的重點,或許可以讓整個公共討論進一步落實在具體案件之上,並且使論辯焦點更為集中。如此對於公平會審理本案,以及今後的網路產業相關規範,或許可以產生比較具體正面的影響。

實際上結合案件的審查,並不牽涉到結合廠商是否做出任何不當的行為,也不問其主觀上是否有意限制市場競爭。如果察覺到參與結合廠商有藉由購併而限制市場競爭的意圖,對於結合案件審查而言,固然是一項負面因素,不過縱使偵測不到此種意圖,只要結合的結果會造成市場高度集中,例如少數幾家寡占或者一家獨大的情形,則不論其主觀意圖與向來素行如何,都應該加以禁止。其理由在於從經濟學及產業運作經驗來看,寡頭市場具有產生聯合行為的高度可能。縱使實際上沒有出現聯合行為,也很可能會有同業之間事實上不作競爭的情形出現。而在一家獨大的狀況,購併所造成的規模上的差異,以及伴隨而來的資金、品牌地位與顧客基礎上的落差,在在都可能提高市場進入門檻,為有效競爭增添不利因素。此外購併也是去除可能競爭對手,以及控制現有產能的有效手段。

就網路產業而言,雖然除了頻寬以外,不太容易受到現有產能的限制,表面上似乎進入門檻甚低,任何人都可以架站經營,但是實體世界裡大型領導廠商所享有的品牌優勢、消費者信賴感與熟悉度,以及高占有率與銷售額對於上游供應廠商所造成的交易上優勢,在網路世界之中也都同樣存在。尤其網路產業具有所謂網路效應,其所經營的網路服務,隨著使用者的增加,對於個別使用者的效用成長速度也隨之增加,因此大型網路與小型網路之間的價值差異,會明顯高過市場佔有率表面上所顯示的差別。這種網路效應在網路新聞等單向服務上比較不明顯,但是普遍存在於具有網友互動特色的網路服務上。這在在都說明了網路世界雖然看似流動性甚高,但是也有其穩定不易變動的一面。

然而,網路服務種類繁多,相互之間未必具有競爭關係,到底哪些網路服務市場,才是本案應該關心的?

結合案件中最值得擔心的是水平結合,也就是經營同項業務的業者之間互相結合,但在本案中,Yahoo!奇摩與無名小站重疊的業務是部落格服務(BSP),因部落格服務市場或許較為不集中,Yahoo!奇摩也還未占有明顯優勢,所以在本案之中反而不受重視。而Yahoo!奇摩所經營的其他網路服務,和無名小站所經營的部落格,彼此之間似乎沒有明顯的上下游關係。所以本案很容易被歸類為結合案件中最安全的多角化結合。不過這個案子特別的地方在於,雖然是多角化結合,但是參與結合者的主要經營業務之間,卻有相當的關係存在,不能單純當作沒有關連的獨立市場。在此主要會受到影響的市場,就像 Webs-TV所訴求的,是網路廣告市場與入口網站市場。無名小站併入Yahoo!奇摩,對於這兩個市場可能造成的影響程度與影響方式,也就成為本案的核心問題,也是公平會審理本案時所應特別注意的主要問題。

先從廣告市場談起。對於不同的網路服務,廣告公司是否已經發展出類似電視廣告的分類方式,某類商品專門上特定電視節目的廣告,或是仍舊將之視為單一同質的媒體,還有待公平會進一步加以瞭解。不過,網頁瀏覽率雖然有如電視收視率,是廠商選擇廣告媒體時的主要參考指標,然而部落格服務供應商必須尊重格主們對於部落格版面的創作主控權,不能未經同意任意插入廣告。格主們對於廣告的接受程度,一般而言都較商業網站低很多,尤其是對於塊狀廣告或是動態廣告。因此無名小站對於Yahoo!奇摩的廣告挹注程度,是否真如同瀏覽率所顯示的,會從63%上升到80%較詳細的創市際市調資料所顯示,會從43.4%上升到55.4%(見補充一),還有待斟酌。

另就入口網站市場來看,無名小站豐富多樣的部落格內容,如果經由適當的設計,對於Yahoo!奇摩原本已經相當傑出的首頁,應該會有相當的加乘效果。數目眾多的無名小站部落格主,或許也可提高Yahoo!奇摩的會員數量。如果無名小站改採Yahoo!部落格令人不悅的留言政策,要求必須註冊為Yahoo!會員後才可留言,則其會員數目可能還會向上攀升。以上這些可能的發展,都有助於強化入口網站作為網路服務與動態的總匯,提供一次購足服務的能力。入口網站匯集流量的強大能力,正是Yahoo!奇摩在廣告市場的重要競爭優勢。依照Web-TV提出的市調資料,國內其他主要入口網站,在瀏覽率上遠遠落後於Yahoo!奇摩。對於這兩個市場的有效競爭而言,這不能不說是一項嚴重的警訊。

本案另外一個關注焦點,在於無名小站原本對Yahoo!奇摩可能造成的威脅。如果維持獨立,無名小站是否可能以豐富的部落格內容作為基礎,繼續開發其他網路服務,逐步往類似入口網站的方向發展,進而侵蝕Yahoo!奇摩原本可以預期的廣告收益?部落格上較常出現的廣告,是關鍵字廣告。無名小站旗下為數眾多且深具吸引力的部落格,是刊登關鍵字廣告的最佳場所之一。無名是否可能利用這項有利資源,發展成為主要的關鍵字廣告商,與Yahoo!奇摩及Google等關鍵字廣告商互相競爭,搶奪這塊廣告經紀市場呢?

以上這些問題,都還有待於公平會進一步調查釐清。以往結合案件就算徵詢競爭同業的看法,業者大多選擇避而不答。這次Web-TV引用具體產業資料,公開作出回應,事實上有助於本案審理更為完備。目前質疑其「輸不起」的聲浪,其實完全沒有必要。公共政策本應攤開在陽光之下,交由公眾公開討論。產業競爭的問題,有誰會比身在其中的業者更為清楚呢?至於Yahoo!奇摩方面,也不必因此而感到委屈。結合案件遭受挑戰,換個角度來看,其實顯示出同業對其競爭優勢感到難以超越的疑慮。有誰能說這不是一種另類的恭維呢?

《原文補充一》

一時不察,沒有挑出Webs-TV引用創世際資料時的扭曲之處,還在文章裡引用其提出的結合後瀏覽率會從63%上升到80%的數字,在此向所有讀者說抱歉。

比較完整的創世際市調資料,可以上IX Blog Beta貼出的「台灣網路市場就是個肥厚的短尾!」一文查看。如果以2006年12月到達率前500大的網站作調查母體,Yahoo!奇摩佔其中推估網頁瀏覽量的43.4%,而無名小站則是12%。

在上述貼文的留言中,KO表示無名小站以照片為主要部分之一,看一張照片就是瀏覽一張網頁,因此其瀏覽率不能直接和其他以文字或文字混合圖片的網頁,以同樣基礎計算。他認為應該除以五。這種講法也有其道理,至少解釋了無名的瀏覽率為什麼那麼高。

與這個數字相關的,還有Webs-TV的律師算出的雙赫指數(HHI)。它是市場中所有廠商的占有率,去掉百分比之後的平方和。而市場佔有率一定要以全市場作為分母。即使受到資料限制,也要以涵蓋度最廣的資料作為計算基礎。怎麼可以只用前十大在前十大裡的比率作為計算依據?而且就算以Webs-TV提出來的資料計算,律師提出來的HHI值,也是怎麼算都不對。

《補充二》

想要提醒一點,本案所涉及的結合管制,與許多網友提到的因產品卓越而獨大者無罪,並不直接相關。這也和AT&T及微軟案所涉及的濫用獨占地位案件並不相同。

一家公司由於自己的卓越商品與服務,達到獨占地位,就算占有率達到百分之百,在公平法上也完全沒有可議之處。只要它沒有像AT&T或微軟,濫用它的獨占地位,作出不當的限制競爭行為(例如微軟的搭售─強迫消費者同時購買IE、Media Player和Windows),就完全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原因就像許多人提到的,如果大就有罪,簡直倒顛黑白,處罰最成功、最符合消費者需求的廠商。

但是結合案的邏輯與此不同。由於結合不是透過優越的品質與服務而贏得重要資產、顧客群與市場占有率,而是透過雄厚的資本、強大的銀彈而獲得。因此法律上對於透過這種方式強化自己市場地位的廠商,就會特別小心,避免購併廠商單純透過砸大錢,而讓其他廠商難以與之競爭,或是讓少數廠商得以控制市場。簡單講,結合管制就是要讓其他廠商就算是輸,也是輸在產品競爭上,而不是輸在財產多寡上。因此佔有率太大,加上其他難以跨越的競爭障礙,著實可以構成結合案不准的理由。

《延伸閱讀》

兔眼看天下:我沒有去Webs-tv的記者會(首先質疑Webs-TV所呈現的數據,留言中有關於上廣告方式的討論)

Miula:Yahoo、無名、壟斷、反托拉斯,與一場令人無言的記者會(從網路產業獨佔者並未享有太多優勢的角度,持反對意見)

夜的轉運站:反了Yahoo購併無名之後,那我們呢?(從使用者觀點反對較中肯者)

音謀筆記:Web 2.0不需要「黏」(以Google為例,指出提高瀏覽率不是唯一絕招)

Mr.6: 兩場記者會後的10點「友情提醒」(提供國外網路產業發展資料)

《相關貼文》

Yahoo奇摩拍賣不構成獨占!?



2 則留言:

YSL 提到...

看了那麼多關於這件併購案的意見
立達兄講得最透 最全面性
果然是這方面的專家
佩服

王立達 提到...

過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