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布希總統10月6日簽署了商標淡化修正法(Trademark Dilution Revision Act, TDRA),對於美國這方面法制作出幾項重要調整。簡單列舉修正要點如次,有意進一步瞭解的人,可以看這篇FindLaw上的介紹。
A. 有利於著名商標擁有者(原告)的修正要點:
1. 淡化可能性(likelihood of dilution)即為已足
扭轉2003年聯邦最高法院Moseley v. V Secret Catalogue, Inc.判決意見中,要求商標淡化必須具備實際淡化(actual dilution)的較高標準。這是推動此次修正的主要目的,大幅擴張(或回復)了著名商標擁有者可主張的權利範圍。
2. 就淡化類型加以定義
模糊(blurring):原被告商標間之關連,損傷原告商標的識別性(distinctiveness)。
玷污(tarnishment):原被告商標間之關連,損傷原告商標的聲譽(reputation)。.
3. 後天識別性(acquired distinctiveness,或稱「取得識別性」)也受保護,釐清原告商標不須具備先天識別性(inherent distinctiveness)。
B. 有利於類似商標使用者(被告)的修正要點:
1. 原告商標僅揚名於部分市場,並不足夠
原告商標必須在美國一般消費大眾間,廣受認知為該原告之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表徵(widely recognized by the general consuming public of the United States as a designation of source of the goods or services of the mark's owner),方受商標淡化的保護。這點有助於解決著名商標需要「有多著名」、「在何處、就何物著名」的困難問題。
2. 將原本法律或判決實際上已經採取的未登記商業外觀(unregistered trade dress,商品包裝或設計等)受保護的前提要件,與合理使用(fair use)的允許項目,明確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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