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2007

YouTube會因侵害著作權而關門大吉嗎?《1/17補充》

本文去年11月13日發表於聯合新聞網數位文化誌,略作文字修改後全文貼在這裡。許多人不看好Google購併YouTube,理由是YouTube終會因為網站上有太多侵害著作權的錄影帶而被告倒。其實YouTube與Napster或Grokster的情況並不相同,後兩案的判決也沒有完全抺煞其合法存在空間。YouTube會不會倒,還是要從美國著作權法與法院相關判決來作分析。

Google在Nasdaq的股價,自從該公司宣布購併消息到11月8日之間,大約上漲了15%。華爾街對於這件購併案,似乎並不是那麼悲觀。

不過YouTube最近的情況不太好。不只侵權影帶數量大,導致NBC Universal聘了三個人,專門在YouTube上找侵害自家著作權的影帶,通知YouTube把它拿掉。同時熱門侵權影帶就算清除了,還會有人連續不斷po上去。前陣子在巴西就發生這樣的事情,導致巴西乾脆把YouTube的domain擋掉。張元毓在blog談到這些事件時,維持一貫不看好YouTube的論調。當然這些事情,絕對會升高YouTube陷入法律風暴的風險。不過如果反面思考,要不是告YouTube不容易贏,NBC Universal為什麼要自己花錢,請人幫YouTube作侵權影帶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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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10月9日宣布,將以16.5億美元股票買下當紅的線上影片分享網站YouTube。YouTube成立一年多以來成長極為迅速,目前單日線上影片數量已經達到1億支,每天還繼續新增6.5萬支影片。每月造訪人次也高達2000萬人。 不過這項購併的消息公布之後,許多人卻不看好這項交易。主要原因是該網站成立以來,一直不斷面對著作權侵害的指控。YoutTube使用者不時會上傳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的錄影片段,使人擔心最後是否會像Napster一樣,難逃破產關門的命運。知名網路產業投資人Mark Cuban,甚至表示只有「白癡」才會收購這家公司。

這種負面看法有點太過直觀與悲觀。YouTube與Napster或Grokster的情況並不相同。美國法院對於後兩者的判決,也沒有完全抺煞其合法存在的空間。這項交易到底值不值得,還是要先從美國著作權法與法院相關判決來分析。

首先,YouTube與Napster、Grokster不同的地方在於,它不是採取P2P架構,而是傳統的host-client架構。P2P架構雖然可以分成幾種不同模式,不過基本上其檔案傳輸發生在用戶的電腦之間,網站與P2P分享軟體只發揮中介的功能。所以在P2P的案件裡,著作權直接侵害行為發生在用戶與用戶之間。不論Napster或是Grokster,其所負的都是間接責任,也就是幫助或是教唆他人侵害著作權的責任。

YouTube的玩法不太一樣。使用者把有趣的影帶上傳到YouTube,想看的人再從自己的電腦上網播放。由於網路播放涉及到著作物的重製與公開傳輸。在美國除這兩項以外(美國把公開傳輸包含在public performance中),還可能構成公開散布行為(public distribution)。由於YouTube是影帶傳輸必經的一站,其本身就參與重製與傳輸行為。因此它涉及的就不只是間接責任,而是直接侵權責任。在這方面,YouTube比較類似儲存了一堆上傳音樂的網站,例如美國早期的MP3.com。

不過問題的關鍵,出在一項美國有而台灣還沒採取的制度:網路服務免責規定(ISP safe harbor)。這項制度見於美國著作權法第512條(17 U.S.C. §512),原則上為四種網路服務有條件地提供免責空間:短暫儲存的訊息傳輸、系統備份、資料代管、與資訊定位工具(如搜尋引擎)。YouTube在定義上符合資料代管,不過要免除侵權責任,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1.侵權影帶是因為依用戶指示上傳,才會儲存在伺服器上;2.對於侵權行為或其明顯存在的週邊事實並不知情,而且獲知之後迅速移除影帶;3.如果有能力控制侵權行為,其必須未因為侵權而直接獲得經濟利益;4.有人主張影帶侵權時,依規定迅速移除影帶並且通知用戶;5.對於一再侵權的用戶終止其使用權;6.支援標準的著作權保護科技措施。

不少人認為這項規定不足以保護YouTube,我看倒是未必。有關YouTube是否知悉侵權行為,並不是看其整體上知不知道有這回事存在,而是必須知道哪支影帶侵害著作權。由於上傳影帶實在太多,是否侵權又不易以電腦程式自動判定,法院可能會認定YouTube既不知道,也沒有能力控制侵權活動。在Napster案中,唱片公司最後自行從Napster網站上找出他們擁有著作權的歌曲,列表交給Napster,至此才證明Napster知道且有能力控制侵權行為。

目前YouTube對於侵權檢舉反應非常快,10月20日才應23家日本電視與娛樂公司的要求,刪除了近三萬支影帶。有使用者沒在接獲通知數小時內移除影帶,就遭到取銷帳號的嚴厲對待。曾經上傳的影帶也都因此而化為烏有。不過值得觀察的是,YouTube上面的侵權錄影帶確實不在少數。該公司被Google收購之後,是否能夠依照前述網路服務免責規定,有效地加以移除,將會是一項無可避免的挑戰。

當然是否有能力控制侵權行為這點,會隨著技術進步而有所改變。但只要YouTube無意利用侵權行為獲利,就可以引進新技術來防堵侵權。目前YouTube已經同意應用某種語音簽名技術,來分辨部分受到著作權保護的檔案。如果它確實能夠有效率地移除被檢舉的侵權影帶,並且建立快速通報機制,不僅可以運用上述免責規定來自保,同時也可以降低著作權人提告的動機。

前述網路服務免責規定,涵蓋所有因儲存影帶所生的侵權責任,應該不會再有間接侵權責任存在。就算還是有,依照聯邦最高法院的Grokster案判決,只要YouTube不曾主動以分享侵權影帶來吸引使用者,就其內容合法率應遠較Grokster為高來看,應該也不致重蹈Napster的覆轍,在訴訟期間就被法院要求暫時停止營業,因而導致破產關門的結局。

然而,就算YouTube可以持續經營,這項交易是否成功,還有一個商業上的核心問題值得考慮。正如Mark Cuban所質疑的,如果有效地去除侵害著作權的錄影帶,光靠剩下的用戶自拍與著作權人不追究的錄影帶,是否還能為YouTube帶來這麼大的商業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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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網友毓毓在數位文化誌留言,認為YouTube侵害著作權行為由於橫跨多國,在有些國家說不定還會吃上刑事責任,因此法律風險不容小覷。

有關跨國侵權行為這點,簡單作點補充如下。

YouTube使用時的侵權行為,可以分為上傳(、儲存)與下載。簡單舉個例,用戶可能從A國上傳影片到YouTube設在B國的server,閱聽人再將之下載到C國。如果不論途中經過的Proxy等儲存的快取等備份檔,基本上就像你所說的,由於侵權行為橫跨三國,YouTube又都參與其中,其行為必須接受三個不同國家著作權法來評價。

不過實際上,由於YouTube的資產應該絕大部分都在美國。就算在其他國家告贏了,到美國申請強制執行時,美國法院還會再審查一次,不一定會准許。尤其對於美國法允許的行為,在外國受到敗訴判決,美國法院當然會更小心。因此如果不在美國訴訟,就算勝訴也不一定有用。

此外,由於其他國家的民事侵權賠償額時而不若美國之高,禁制令的強制力也常不如美國,這種訴訟更有理由在美國打。

至於刑事責任,如果沒有把YouTube負責人傳到或抓到法庭上,應該是不能審判的。我國刑訴281條1項也作如是規定。就算與美國簽有引渡條約,YouTube負責人如果在美國沒違法,沒被逮捕,也沒辦法引渡。就算因案被捕,如果沒有違反美國著作權法刑罰規定,也不能引渡。就算真的違反,美國檢察官往往並不追訴這種案件(Napster等都是民事解決)。為了保護本國國民,美國也不太可能雙手奉交給其他國家去處罰。

所以如果要打官司,可能還是要在美國打,才會有用。至於YouTube快手快腳地把日本版權影帶下架,可能也不是怕在日本被告。在伯恩公約與TRIPS之下,各會員國互相承認對方國民在對方國家的作品,受本國著作權法保護。同時美國與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採取登記保護主義,不須在該國登記即可獲得保護。因此提防的應該也是在美國國內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