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NCC組織法第2條,NCC成立之時,該會其依照同法第3條所擁有的法定職權,自動從交通部、交通部電信總局與新聞局移轉到該會。在行政程序法完成立法之後,行政機關也有明文規定的「管轄權」概念。在這個概念底下,NCC在今年2月22日成立之後,前述原本的主管機關就喪失了管轄權。他們不只不能就NCC職掌事項發出任何公文,嚴格來講在這個範圍裡,他們也不能繼續處理任何事務,連文件都不能收。
可是NCC成立之後只有將沒有兵。行政院只任命委員,相關人員依照組織法第11條第1項,原則上應該由原主管機關現有人員,隨同業務移撥。但是直到目前為止,原主管機關人員還沒有完成移撥。在這段移撥之前的時間,原本負責通訊傳播業務的電信總局與新聞局廣電處,並沒有裁併消失,其人員卻實際上轉而接受NCC指揮,處理NCC業務。令人好奇的是在移撥之前的這段過渡期裡,NCC與這兩個機關間應該建立何種法律關係,才能為業務繼續正常運作,找到妥當的法律基礎。
目前NCC所採取的是「立即消滅說」,也就是認為原本主管單位,在NCC成立之後,隨著職權移轉而自動消滅。不過在原機關的組織法規、人事編制與預算分配都沒有變更改派的情形下,如何能說它自動消滅,實在頗有疑問。尤其組織法第17條第2項還規定,在移撥前相關業務由NCC統籌協調各機關為之。實際上已經明白承認這段有將沒兵、職權與人員分離的時期,以及在這段期間裡,原主管機關都還保有機關地位。而且就人員而言,由於公務人員的任何調動,都必須透過派令為之。如果缺少移撥改派到NCC的人事命令,這些人員也不會自動變成NCC的人員。
其實在法律上比較穩妥的方法,是暫時性的部分職權委託。也就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將部分職權委託電信總局與廣電處繼續行使。具體而言,可以委託這兩個單位在移撥之前,就其原本主管但是已經移轉的法定職權,暫時收受文件,並且就新收案件及辦理中的案件,繼續進行調查、審理,並且研擬具體處理方案。至於最後決定權,仍然保留由委員會自行行使,不予委託。
這種作法可以賦與原主管機關繼續處理相關業務的法律基礎,但是不會喪失對於最後決策的掌控權力。協調相關機關接受部分權限委託,以便相關業務在過渡期內運作順暢,應該也是前述組織法第17條第2項提到的統籌協調業務執行的一種方式。該項規定正好可以作為行政程序法前述規定,要求職權委託必須具備的法規依據。
行政程序法沒有規定委託行為的行為形式,只規定要對外公告,並且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同條第3項)。學說上則認為以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為之,均無不可。實際操作上似乎可以與兩機關協調達成共識之後,直接作成行政處分,對外公告即可。
《補充》
NCC在本文貼出後不久,開始逐步進行人員移撥,大約在十二月之前已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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