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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2007

Google再出高招─YouTube Video Identification

YouTube上面最受歡迎的影帶,不論是今天大聯盟最佳好球、爆笑的電視畫面、令人難望的演出鏡頭等等,經常是受到著作權保護的。著作權人一再促請YouTube與花大錢買下它的Google,有效過濾未經授權的影帶,但是這兩家公司以往都以技術困難推辭。

10月間YouTube終於回應著作權人要求,宣布將運用新發展的辨視技術YouTube Video Identification,過濾其分享平台上面多到不行的未經授權影帶。相關新聞報導可見此。國內著作權法專家,目前也在交大科法所攻讀博士的章忠信先生,在他的「著作權筆記」網站上,就此事件特別寫了一篇短評,十分精闢,非常值得一讀。

YouTube所採用的是Audible Magic公司所發展出來的技術。美國大型網路社群網站MySpace也採用該公司的技術。簡單來說,為了要過濾、擋下未經授權的錄影帶,著作權人必須把主張受到侵害的原版錄影帶,上傳到YouTube平台上的資料庫,以供比對。依照YouTube的設計,著作權人可以選擇把使用者上傳的未經授權影帶從YouTube上下架,或是選擇在這些影帶旁邊加上自已的廣告,或是以其他方式,為本身的原版影帶作宣傳。

YouTube此種作法不僅正面回應著作權人的要求,洗刷蓄意藉由YouTube會員上傳的侵權影帶賺取非法收入的污名。同時也試圖在著作權人與上傳影帶的使用者之間,找出一條共生的道路,以避免侵權影帶過高的下架比率,明顯減少YouTube的上傳與點閱覽流量。看來Google以全美最受歡迎的工作環境優厚對待員工,所激發出來的創意,還真不是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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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2007

公平會「Yahoo!奇摩無名案」決定後的思考

這篇短評,台北時間昨天在聯合新聞網數位文化誌刊出。其內容基本上延續我在本案初起時的分析,肯定公平會採用我曾建議的附附款予以通過的處理方式。不過公平會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發掘出不同於當初媒體上所呈現的事實資料。從新聞稿看來,本案最後決定在市場分析與附款內容等兩方面,也還有殊堪探討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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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在3月29日對於Yahoo!奇摩購併無名小站案作成決定,雖然不禁止這項結合,但是附加幾項附款,作為Yahoo!奇摩今後必須遵行的外加義務。這個方向基本上是正確的。在未來市場發展不確性甚高,而且網路世界中有相當數目的人深信競爭將會治癒可能發生的問題之下,以附附款通過的折衷作法,一方面不妨礙結合事業原本的事業規劃,一方面遏止最有可能妨礙市場競爭的行為,是妥適的處理方式。不過依照該會目前公布的新聞稿,本案對於部落格服務(BSP)市場的分析似有不足,所加附款亦多少流於重申既有法律規範,是其中美中不足之處。

本案公平會主要係就網路廣告市場進行分析。由於公平會取得的資料中,無名小站的廣告占有率只有1.67%─1.75%,因此本次結合被認為不足以改變市場現狀。在目前公布的新聞稿中,公平會並未對於部落格服務(BSP)市場單獨進行分析,僅攏統以「網路社群服務」稱之。由於結合案件審查不同於其他公平法案件之處,乃在於對未來市場發展的預測式分析。無名小站縱使目前廣告占有率不高,但是眾多無名部落格主,在網誌與相簿上共同累積的豐富多樣內容,未來仍然可能是市場競爭上的重要資產。蓋非如此,Yahoo!奇摩又何必砸下大錢,將之納入旗下?

不管其他網路服務的使用者,是否如同一般所言轉換快速。但是此種說法,絕對不適用於依靠同一URL長期累積page rank,以及歷來貼文內容以吸引點閱流量的部落格。因此部落格服務乃是黏性非常高的服務。格主們跟著無名,繼續貢獻內容給Yahoo!奇摩,應該是十分有可能的發展。我不知道公平會在原案中,是否真的未詳細進行這部分的分析,或是以目前廣告占有率不高為由而簡略為之。不管基於何種原因,由於公平會也承認這是兩家結合事業目前經營範圍唯一重疊之處,無論如何應該是本案審理的核心之一。如果未予深入分析,多少有點失焦。

公平會處理上另一個特別的地方,是論及本案對於網路購物與網路拍賣市場的影響,並且以無名小站使用者七成以上是Yahoo!奇摩會員為由,認為不會造成顯著影響。網購與網拍市場與本案關連性比較低,確實可能影響不大。不過無名小站使用者「只有七成」是Yahoo!奇摩會員,實在令人有點驚訝。Yahoo!奇摩在國內各種網路服務,除了部落格以外,幾乎都居於領導地位。而在無名小站有網誌或相簿者,應該是屬於較高強度的網路使用者。這些使用者裡面竟然有接近三成未曾成為 Yahoo!奇摩會員,有點出人意外。或許他們都只使用不需要成為會員的部分,例如單純瀏覽新聞、股市或購物訊息吧!不過此點其實顯現出,本案結合對於 Yahoo!奇摩的會員群,仍然有相當程度的挹注效果。我在前篇貼文曾經建議,限制Yahoo!奇摩不得強迫無名用戶成為其會員。如是觀之,這種附款似乎確實有其必要性。

講到附款,本案公平會所課予的附款,除了「不得利用因結合而取得之市場地位,以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網頁連結、電子郵件之接收與傳送、或其他服務之提供」之外,其他附款與現行公平交易法的實際規範內容,並無二致。結合事業並不因為這些附款,而承擔任何原本不存在的法律上義務。唯一的差別,是將之列入附款之後,來日若有違反,公平會可援用公平法第13條命其拆解,回復到結合前的狀態。不過就算沒有列入附款,日後若有該等違法情事,公平會一樣可引用公平法第41條,命其執行以「拆解」為內容的必要更正措施。當然後者就像這次NCC祭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9條第2項,要求TVBS更換總經理一般,容易引起法律依據不足的物議。因此在法律技術上,將之列入附款有其作用存在。不過如果能夠充分論證拆解對於回復市場競爭的必要性,就算援引的是較為模糊的第41條,仍舊可以合法成立。反過來說,如果沒有拆解的必要性,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的比例原例,就算在附款裡保留這些違法情事發生時的命令拆散權力,仍然可能淪為違法。

公平會附附款的結合案件雖然不多,但是這種重申原有規範內容的附款,卻是這些少數案件裡的常見作法。無論其到底有無作用,結合案件的附款,事實上可以更為積極具體,以減少結合案件所帶來的市場集中化與競爭減損。例如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在處理石油公司結合案時,對於結合之後加油站占有率過高的地區,經常以附款要求拆解(不得結合),命其中一方必須將該地區加油站賣給第三者,甚至包括一定時間的商標授權。司法部對於行動電話公司的結合案件,也是如此處理。如果一個結合案件,嚴重到必須附加附款,以祛除限制競爭的疑慮,此時若只是重申既有法律規範,無論如何總顯得有些不相稱。

至於本案中比較具體積極的附款:「不得利用因結合而取得之市場地位,以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網頁連結、電子郵件之接收與傳送、或其他服務之提供」,不知係意在防止何種可能發生的反競爭行為。阻擋網頁連結與電子郵件這種惡質的行為,出現的可能性實在不高。我在前文提到的阻止自家部落格主使用別家的關鍵字廣告,是否屬於這裡的「以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其他服務的提供」,也不無疑問。就算可以包括在內,公平會沒有直接將之點明,預防效果也不會好。

事實上本案附款的設計方向,至少應該朝向避免無名小站的部落格主,不自主地被納入Yahoo!奇摩的掌握之中。這種方式所取得的競爭優勢,相當程度不是基於其所提供的卓越服務,而是使用者(格主)不得不跟著無名小站改嫁的無奈。在此是否要祭出絕招,要求結合事業必須在可行範圍內,協助其他部落格服務業者提供格主將所有文章轉至別家部落格的服務,當然還有斟酌的空間。不過例如禁止強迫無名用戶轉為Yahoo!奇摩會員,以及要求必須開放格主自由採用競爭者的關鍵字廣告(與其他 widget)等兩點,倒是符合這個大方向的可行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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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2007

YouTube終於被告了

YouTube終於不負眾望,被控侵害著作權了!對照從Google購併YouTube以來,許多人都認為潛在的著作權侵害訴訟,為這項交易造成不小的風險,YouTube這次被告,真可說是「眾望所歸」。相信原告方面,事先一定已經基層走透透,充分傾聽人民的聲音!(哈,民粹語言真好用!)

這次首先發難提起訴訟的,是美國主要媒體集團之一的Viacom。其他媒體業者,目前正在觀望,說不定也會陸續跟進。

從投資或管理上來看,這確實是原本預期的潛在經營風險,開始逐步實現。但是從法律上來看,好戲才剛開始。這個訴訟可以測試YouTube原本賴以為護身符的ISP豁免規定,是否真的可以跨越時空,不因技術的進步而過時,可以有效庇護各種新生的網路服務成長茁壯。也可以測試節目精華分享,在多少限度以內可能可以構成合理使用。我之前的貼文,分析了ISP豁免規定對於YouTube的適用性,近期的媒體評論可見於此

事實上YouTube的風行,從商業角度來看,代表人們在影音時代浸淫日久,分享影像與聲音的欲望與需要也越來越高。照片網站的熱門,也是這個現象的另外一環。它在著作權法上的意義,則代表著影像與聲音,在人類意念表達上越來越不可或缺。其功能就像平面文字時代的原文引用,沒有原汁原味重現,沒有辦法充分傳達表意者想要表達的意念。但是,當代影音世界裡頭被允許的合法引用範圍,究竟又有多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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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2007

二月份網頁擷選─通訊傳播、智財、網路類

這次摘了兩篇有關DMCA新例外的網頁。這個新例外允許向行動電話業者買優惠手機的用戶,規避手機軟體上的科技保護措施,進而修改軟體,使之可以用在其他業者提供的服務上。這看起來在想法上有點進步,可是受限於法源架構,還是口惠而實不至。其他選摘的網頁,就分散在不同面向與問題上。有時多樣性與沒有主題,或許也會是一種優點!


  • 02/23 12:46, 2007

    引述 :『One possible fix, the GAO says, would be to extend the life of patents from the current 20 years to 25-30 years for innovative drugs with high therapeutic value; patents for drugs with fewer benefits would last only ten years. The report gives no indication how the relative therapeutic value of drugs would be determined.

    Hunton & Williams partner Robert Schulman says that since December 2004 the 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has invalidated or held unenforceable all but two of the more than 30 pharmaceutical patents before it. Generics succeeded in getting the court to invalidate what they argued were incremental improvements to existing drugs such as Schering-Plough Corp.'s Claritin and GlaxoSmithKline plc's Paxil. "I think in the case of some of these second-generation things, the court hasn't been totally off the mark," Schulman says. "But I think it's gone way beyond that."

    Still, IP lawyers for both generics and brand names say that a patent system giving long patent lives to some drugs but not others would only create new problems. Says Myers: "It would do nothing to encourage more innovation."』

    標註 ─ 美國Gov't Accountability Office的報告,懷疑專利制度與新藥出現速度減緩有關連,並且建議延長高治療價值新葯專利為25-30年,其他則縮短為10年

  • 02/18 23:20, 2007

  • 引述 :『為了避免企業化的出版集團如Elsevier Science控制住多數的科學出版品、避免閱讀科學期刊文獻變成沈重的負擔,國際科學家社群裡開始有不少科學家嘗試以非傳統財產權的模式,來經營科學期刊出版品,這樣的模式,可能是讓科學研究真正走上符合正義和自由需求的協力創新道路的契機。』

    標註 ─ public domain或是只保留部分著作權能(some rights reserved)的學術出版模式

  • 02/14 07:11, 2007

    引述 :『無名己經賺七億了, 怎麼連個小小的 125 萬都出不起, 要去用學術網路的資源, 替 Giga A 頻寬呢?』

    標註 ─ 這種事何以交大校方無人追究?

  • 02/12 22:20, 2007

    引述 :『But, this does not mean that you can violate other rules such as, for example, the anti-distribution provisions of 17 U.S.C. §1201(a)(2).

    As a practical matter, however, mobile phone users may be able to use their wireless telephone handsets to connect to alternative wireless telecom networks for voice services, but data communication may be limited. Many telecom networks implement different, incompatible data communication protocols. ...Many users, particularly business users, often rely heavily on the data connectivity feature of their mobile handsets.

    The Register of Copyrights notes that "[t]he purpose of the software lock appears to be limited to restricting the owner's use of the mobile handset to support a business model, rather than to protect access to a copyrighted work itself."』

    標註 ─ 美國新發佈的對於手機用戶規避鎖行動通信業者鎖手機的軟體設定,以便使用別家通信服務的豁免規定。由於授權國會圖書館(下轄著作權局)發佈豁免規定的法條,將之侷限於直接規避行為,不及於提供規避服務、設備或軟體,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口惠而實不至。

  • 02/10 09:22, 2007

    引述 :『紐約時報也被近年報業不景氣浪潮影響,發行量下跌,連續四年獲利下降,去年第四季財報顯示,旗下波士頓環球報虧損嚴重,紐約時報公司虧損六億四千八百萬美元。波士頓環球報遲早會被賣掉的傳言在市場甚囂塵上。

    去年四月開始,比利時時報嘗試利用攜帶型電子報閱讀器出刊,電子版報紙的訂戶一把閱讀器連上網路,報紙內容就會持續自動更新。讀者可在電子報上撰寫評語、在閱讀器螢幕上留眉批。報社還計畫按不同時段透過閱讀器刊登廣告:早晨賣咖啡、麥片,晚上賣啤酒與零食。

    閱讀器的售價高達四百歐元(約台幣一萬七千元),但試辦初期的兩百位訂戶完全不必付「報費」。時報的主管表示,閱讀器大量生產以後,售價一定會下降。他們認為,電子閱讀器能省下鉅額印刷成本。倫敦泰晤士報與美國華爾街日報每年要消耗廿萬公噸的新聞用紙,投資可觀。』

    標註 ─ 報紙銷量不佳與無紙化(網路化、行動化)的新發展

  • 02/06 23:14, 2007

    引述 :『For years, the mobile phone industry applied 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to create software locks that control user access to particular firmware in a mobile phone. Consequently, a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 provider could effectively prevent a user from switching a phone to a competitor's network. But late last year, acting under a DMCA provision, the Librarian of Congress changed that. Timothy C. Meece and Aseet Patel of Banner & Witcoff examine the DMCA exemption.』

    標註 ─ DMCA anticircumvention的新例外(DMCA授權國會圖書館每兩年檢討公布一次)

  • 02/04 23:47, 2007

    引述 :『回首創業的過程,馮彥文覺得最重大的影響是想法的改變。他發現:「創意是抄不走的。」以前在創投公司工作時,如果看到創意相似的案子,就不會提給老闆了。然而現在他反而認為「能力」是最重要的。

    因為實現理想的過程有太多的難度,所以就算是相同的創意,只要好好做,結果就會不一樣,就有機會成為專家。所以很多人問馮彥文該不該做這個?該不該做那個?馮彥文的回答總是:「做了才知道。」因為很多時候,說是一回事,做又是一回事。』

    標註 ─ 相信自己的好想法,去做了就會有進一步的收獲。其實學術領域也一樣,就算同樣的點子,不同的人由於知識積累與研究經歷不同,眼界與洞察力也不同,做出來的東西也往往不同。

  • 02/04 21:50, 2007

    引述 :『廣播一向扮演推動音樂文化及市場的重要角色,例如英國Radio 1獨立且專業的DJ及音樂節目,比如著名的主持人John Peel,在其DJ生涯近四十年來,不斷引介尚未進入主流市場的前衛、獨立音樂,包括SexPistols、Nirvana等樂團。今日英國能有傲視全球的英倫搖滾文化,可以說多元、豐富及具開創性的廣播作為音樂文化沃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這點,在美國的流行音樂與台灣早期民歌運動發展當中,也有類似狀況。

    一九九六年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FCC)解除相關的所有權管制,清境頻道(Clear Channel)隨之掌握了全國一千二百家電台,成為最大的廣播托拉斯;它在商業利益考量下精簡人事、開除具獨立思考能力的員工,而將各地原本多樣的電台,變成轉來轉去都差不多、由主流音樂所編成的乏味點唱機。根據FCC調查與學者的相關研究,一九九六年之後美國廣播的音樂多樣性明顯減低。』

    標註 ─
    1. 分析廣播集中化的弊病。
    2. 難怪美國廣播除了NPR以外,轉來轉去都差不多,不停地播少數的舊歌。

  • 02/01 12:27, 2007

    引述 :『力拱802.11n早日成為Centrino的標準無線技術,英特爾新款晶片將與現有的Wi-Fi晶片價格一致。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由於IEEE對802.11n的標準尚未底定,目前僅進入草案2.0投票階段,預計要到今年六月待3.0版本出爐後,標準也才能正式出爐。不過家大業大的英特爾顯然等不及IEEE的腳步,表示Kedron係符合草案2.0規範,「即使802.11n的標準正式底定,也不會有相容性的問題,」陳武宏說。』

    標註 ─ 問題:WiMax是不是也屬於802.11n?

  • 01/28 23:37, 2007

    引述 :『YouTube is not the first site to offer money to content providers. In October 2005, Revver, which like YouTube offers video clips online, announced plans to attach advertising to user-submitted videos and give their content creators an equal cut of the profits.』

    標註 ─ YouTube這個與上傳影帶者分享廣告收益的點子,可能得對上傳侵權影帶者作點提防,例如不立即發放,以便有時間發現是否侵權;而且發現侵權即不發,甚至扣除其他合法影帶所生的廣告利潤。

  • 01/27 23:39, 2007

    引述 :『由於飛行網將Kuro音樂網站賣給驊訊,並與驊訊合資成立創聯網,而創聯網決定結束原點對點(P2P)的音樂下載服務,雖然創聯網轉與Yahoo!奇摩音樂通合作,但網友仍陸續出現「移民潮」,紛紛轉往KKbox及ezPeer等兩大音樂網站。

    願境網訊總經理林冠群表示,Kuro結束月費會員的服務,KKbox是受惠者,本月會員數大增,目前付費會員人數達20萬個,躍居為最大的線上音樂網站。

    據瞭解,此次增資的主要目的,在於願境網訊團隊看好數位家庭市場,而內容是主要的發展關鍵及驅動力,願境網訊具有軟體開發能力,從線上音樂出發,未來將拓展大陸、日本、新加坡及香港市場,並開發與數位家庭相關的軟體,透過與硬體公司的合作,開發新的軟硬體整合裝置。

    林冠群說,目前KKbox的合作夥伴,包括與微軟、英特爾的數位家庭平台,內建KKbox的線上音樂;至於與華碩的合作,則是與華碩旗下開發數位家庭硬體的海華科技合作,希望今年可以看到開發成果。另外KKbox在大陸布局已久,目前在北京設的據點,以研發為主,總經理為吳淇都,兩岸的研發團隊合計近30 人。 』

    標註 ─ 看看本土的努力,是否會搶在國外如TiVo、Wii之前。或許會有市場區隔也說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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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奇摩併無名,關注焦點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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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007

Yahoo!奇摩併無名,關注焦點應何在

同標題拙文,1月29日在聯合新聞網數位文化誌刊出,全文轉載如下。不過讓我先談談刊出之後的觀察。

這個案子受到網友熱烈討論。在發言者當中,對於Webs-TV開記者會反對結合反感的人相當多。其中不少是因為對於Webs-TV與PCHome等的服務不滿。最常被提到的事情是樂蕃天事件。這是Webs-TV與蕃薯藤結合時,為了整合雙方的blog系統,曾將Yam樂多網誌無預警停機。與之並列的還有PCHome以往濫發email廣告的行為。還有一些網友是對於Webs-TV設立反對結合blog,原本不開放留言功能的情形表示反感。這被視為拒絕與網友對話。這兩件事加在一起,就形成對於Webs-TV等公司無視於使用者在這個案件中的地位,也忽略改進自身服務品質的聲浪。其中中肯者如這篇,激烈者如這篇

先前被Yahoo!購併的知名相簿網站Flickr一月三十日通知用戶,自三月十五日起必須以Yahoo!的帳號登入,否則無法繼續使用。無名小站的用戶可能也逃不過這一天。就算本件結合案最後被判過關,公平會也似乎應該考慮以附附款的方式,限制Yahoo!奇摩不得強迫無名小站用戶改用其帳號,以及無名小站不得無理由拒絕Yahoo!奇摩競爭者刊登廣告等,以減少結合對於市場競爭的不利影響。

PS:本案公平會已經於3月29日作成決定,新聞稿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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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廣受注意的Yahoo!奇摩購併無名小站,在Webs-TV聯合詹宏志、陳正然等主要網路事業經營者,開記者會提出反對意見之後,更加受到各方矚目。不論在媒體或網路上,都有不少人提出自己的看法。在意見紛呈之際,如果能夠先適度釐清結合案件審查的性質,以及本案真正應該留意的重點,或許可以讓整個公共討論進一步落實在具體案件之上,並且使論辯焦點更為集中。如此對於公平會審理本案,以及今後的網路產業相關規範,或許可以產生比較具體正面的影響。

實際上結合案件的審查,並不牽涉到結合廠商是否做出任何不當的行為,也不問其主觀上是否有意限制市場競爭。如果察覺到參與結合廠商有藉由購併而限制市場競爭的意圖,對於結合案件審查而言,固然是一項負面因素,不過縱使偵測不到此種意圖,只要結合的結果會造成市場高度集中,例如少數幾家寡占或者一家獨大的情形,則不論其主觀意圖與向來素行如何,都應該加以禁止。其理由在於從經濟學及產業運作經驗來看,寡頭市場具有產生聯合行為的高度可能。縱使實際上沒有出現聯合行為,也很可能會有同業之間事實上不作競爭的情形出現。而在一家獨大的狀況,購併所造成的規模上的差異,以及伴隨而來的資金、品牌地位與顧客基礎上的落差,在在都可能提高市場進入門檻,為有效競爭增添不利因素。此外購併也是去除可能競爭對手,以及控制現有產能的有效手段。

就網路產業而言,雖然除了頻寬以外,不太容易受到現有產能的限制,表面上似乎進入門檻甚低,任何人都可以架站經營,但是實體世界裡大型領導廠商所享有的品牌優勢、消費者信賴感與熟悉度,以及高占有率與銷售額對於上游供應廠商所造成的交易上優勢,在網路世界之中也都同樣存在。尤其網路產業具有所謂網路效應,其所經營的網路服務,隨著使用者的增加,對於個別使用者的效用成長速度也隨之增加,因此大型網路與小型網路之間的價值差異,會明顯高過市場佔有率表面上所顯示的差別。這種網路效應在網路新聞等單向服務上比較不明顯,但是普遍存在於具有網友互動特色的網路服務上。這在在都說明了網路世界雖然看似流動性甚高,但是也有其穩定不易變動的一面。

然而,網路服務種類繁多,相互之間未必具有競爭關係,到底哪些網路服務市場,才是本案應該關心的?

結合案件中最值得擔心的是水平結合,也就是經營同項業務的業者之間互相結合,但在本案中,Yahoo!奇摩與無名小站重疊的業務是部落格服務(BSP),因部落格服務市場或許較為不集中,Yahoo!奇摩也還未占有明顯優勢,所以在本案之中反而不受重視。而Yahoo!奇摩所經營的其他網路服務,和無名小站所經營的部落格,彼此之間似乎沒有明顯的上下游關係。所以本案很容易被歸類為結合案件中最安全的多角化結合。不過這個案子特別的地方在於,雖然是多角化結合,但是參與結合者的主要經營業務之間,卻有相當的關係存在,不能單純當作沒有關連的獨立市場。在此主要會受到影響的市場,就像 Webs-TV所訴求的,是網路廣告市場與入口網站市場。無名小站併入Yahoo!奇摩,對於這兩個市場可能造成的影響程度與影響方式,也就成為本案的核心問題,也是公平會審理本案時所應特別注意的主要問題。

先從廣告市場談起。對於不同的網路服務,廣告公司是否已經發展出類似電視廣告的分類方式,某類商品專門上特定電視節目的廣告,或是仍舊將之視為單一同質的媒體,還有待公平會進一步加以瞭解。不過,網頁瀏覽率雖然有如電視收視率,是廠商選擇廣告媒體時的主要參考指標,然而部落格服務供應商必須尊重格主們對於部落格版面的創作主控權,不能未經同意任意插入廣告。格主們對於廣告的接受程度,一般而言都較商業網站低很多,尤其是對於塊狀廣告或是動態廣告。因此無名小站對於Yahoo!奇摩的廣告挹注程度,是否真如同瀏覽率所顯示的,會從63%上升到80%較詳細的創市際市調資料所顯示,會從43.4%上升到55.4%(見補充一),還有待斟酌。

另就入口網站市場來看,無名小站豐富多樣的部落格內容,如果經由適當的設計,對於Yahoo!奇摩原本已經相當傑出的首頁,應該會有相當的加乘效果。數目眾多的無名小站部落格主,或許也可提高Yahoo!奇摩的會員數量。如果無名小站改採Yahoo!部落格令人不悅的留言政策,要求必須註冊為Yahoo!會員後才可留言,則其會員數目可能還會向上攀升。以上這些可能的發展,都有助於強化入口網站作為網路服務與動態的總匯,提供一次購足服務的能力。入口網站匯集流量的強大能力,正是Yahoo!奇摩在廣告市場的重要競爭優勢。依照Web-TV提出的市調資料,國內其他主要入口網站,在瀏覽率上遠遠落後於Yahoo!奇摩。對於這兩個市場的有效競爭而言,這不能不說是一項嚴重的警訊。

本案另外一個關注焦點,在於無名小站原本對Yahoo!奇摩可能造成的威脅。如果維持獨立,無名小站是否可能以豐富的部落格內容作為基礎,繼續開發其他網路服務,逐步往類似入口網站的方向發展,進而侵蝕Yahoo!奇摩原本可以預期的廣告收益?部落格上較常出現的廣告,是關鍵字廣告。無名小站旗下為數眾多且深具吸引力的部落格,是刊登關鍵字廣告的最佳場所之一。無名是否可能利用這項有利資源,發展成為主要的關鍵字廣告商,與Yahoo!奇摩及Google等關鍵字廣告商互相競爭,搶奪這塊廣告經紀市場呢?

以上這些問題,都還有待於公平會進一步調查釐清。以往結合案件就算徵詢競爭同業的看法,業者大多選擇避而不答。這次Web-TV引用具體產業資料,公開作出回應,事實上有助於本案審理更為完備。目前質疑其「輸不起」的聲浪,其實完全沒有必要。公共政策本應攤開在陽光之下,交由公眾公開討論。產業競爭的問題,有誰會比身在其中的業者更為清楚呢?至於Yahoo!奇摩方面,也不必因此而感到委屈。結合案件遭受挑戰,換個角度來看,其實顯示出同業對其競爭優勢感到難以超越的疑慮。有誰能說這不是一種另類的恭維呢?

《原文補充一》

一時不察,沒有挑出Webs-TV引用創世際資料時的扭曲之處,還在文章裡引用其提出的結合後瀏覽率會從63%上升到80%的數字,在此向所有讀者說抱歉。

比較完整的創世際市調資料,可以上IX Blog Beta貼出的「台灣網路市場就是個肥厚的短尾!」一文查看。如果以2006年12月到達率前500大的網站作調查母體,Yahoo!奇摩佔其中推估網頁瀏覽量的43.4%,而無名小站則是12%。

在上述貼文的留言中,KO表示無名小站以照片為主要部分之一,看一張照片就是瀏覽一張網頁,因此其瀏覽率不能直接和其他以文字或文字混合圖片的網頁,以同樣基礎計算。他認為應該除以五。這種講法也有其道理,至少解釋了無名的瀏覽率為什麼那麼高。

與這個數字相關的,還有Webs-TV的律師算出的雙赫指數(HHI)。它是市場中所有廠商的占有率,去掉百分比之後的平方和。而市場佔有率一定要以全市場作為分母。即使受到資料限制,也要以涵蓋度最廣的資料作為計算基礎。怎麼可以只用前十大在前十大裡的比率作為計算依據?而且就算以Webs-TV提出來的資料計算,律師提出來的HHI值,也是怎麼算都不對。

《補充二》

想要提醒一點,本案所涉及的結合管制,與許多網友提到的因產品卓越而獨大者無罪,並不直接相關。這也和AT&T及微軟案所涉及的濫用獨占地位案件並不相同。

一家公司由於自己的卓越商品與服務,達到獨占地位,就算占有率達到百分之百,在公平法上也完全沒有可議之處。只要它沒有像AT&T或微軟,濫用它的獨占地位,作出不當的限制競爭行為(例如微軟的搭售─強迫消費者同時購買IE、Media Player和Windows),就完全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原因就像許多人提到的,如果大就有罪,簡直倒顛黑白,處罰最成功、最符合消費者需求的廠商。

但是結合案的邏輯與此不同。由於結合不是透過優越的品質與服務而贏得重要資產、顧客群與市場占有率,而是透過雄厚的資本、強大的銀彈而獲得。因此法律上對於透過這種方式強化自己市場地位的廠商,就會特別小心,避免購併廠商單純透過砸大錢,而讓其他廠商難以與之競爭,或是讓少數廠商得以控制市場。簡單講,結合管制就是要讓其他廠商就算是輸,也是輸在產品競爭上,而不是輸在財產多寡上。因此佔有率太大,加上其他難以跨越的競爭障礙,著實可以構成結合案不准的理由。

《延伸閱讀》

兔眼看天下:我沒有去Webs-tv的記者會(首先質疑Webs-TV所呈現的數據,留言中有關於上廣告方式的討論)

Miula:Yahoo、無名、壟斷、反托拉斯,與一場令人無言的記者會(從網路產業獨佔者並未享有太多優勢的角度,持反對意見)

夜的轉運站:反了Yahoo購併無名之後,那我們呢?(從使用者觀點反對較中肯者)

音謀筆記:Web 2.0不需要「黏」(以Google為例,指出提高瀏覽率不是唯一絕招)

Mr.6: 兩場記者會後的10點「友情提醒」(提供國外網路產業發展資料)

《相關貼文》

Yahoo奇摩拍賣不構成獨占!?



1/21/2007

近一月來網頁擷選

這一個月以來,連網頁閱讀和擷選都減少了,沒辦法分類了。不過這段期間摘的內容還蠻有趣的,包括一些法律類的文章。下半部時間上比較早的其中兩篇,是美國最高法院最近大聲疾呼提高聯邦地院法官的薪水,以免法官流失及損失司法獨立,連憲法條文都搬出來了。當然這次也有我喜歡的網路產業競爭與智財動態的文章,例如webs-tv對Yahoo!奇摩購併無名小站的反應,與新一代高解析度的DVD、Amazon的新動向,以及兩則網路音樂下載的新聞。

  • 01/19 23:51, 2007

  • 引述 ─『台灣網路產業正逐步被迫走向「Yahoo奇摩 = 網路代名詞」的局面。Yahoo奇摩不斷宣稱其擁有高達98.27%的網友到達率,並挾此強悍地位,片面影響台灣網路產業的發展與走向,已經形成台灣網路新創者的高度進入障礙,亦間接阻礙台灣網路產業的健全發展與成長。

    又如Yahoo奇摩拍賣、新聞、入口網站、網路廣告、交友、信箱等多項網路服務,Yahoo奇摩都位居近乎市場獨占地位,如果公平會再同意Yahoo奇摩併購台灣最大的部落格網站「無名小站」,等於同意其取得近乎壟斷台灣網路流量的絕對市場地位,將造成整個台灣網路產業的嚴重失衡。』

    註記 ─ Webs-TV主張受影響的市場是portal市場,而不是BSP市場。如此一來,重點會落在Yahoo!在網路廣告市場裡的佔有率。


  • 01/19 13:06, 2007

    引述 ─『As state DNA databases expand, a growing number of "cold cases" are getting solved, but that's leading to a new problem: Local jurisdictions can't keep up with their burgeoning caseloads.

    "One of the problems with these cold-hit cases is that it truly shifts the burden to the defendant," said Bell, who plans to appeal the case. "Prosecutors get blinded by the DNA. DNA is a powerful tool, there is no doubt, but it must be placed in the context of everything else."』

    註記 ─ 本篇報導目前美國各州建立人類DNA資料庫(主要來自已定罪的重刑犯)協助偵查懸案的狀況。


  • 01/18 03:50, 2007

    引述 ─『法院也認為被告Cooper與Google並不同,一是Google的蒐尋功能有很大的合理使用空間,二是Google的蒐尋是普遍性的資料蒐尋,但被告卻是針對非法MP3作鏈結。


    註記 ─ 這個案子被告幾乎是明知這些鏈結是違法的,還把它整理在網站上,有意積極幫助侵權行為發生。論以間接侵權責任,並不冤枉。


  • 01/17 08:40, 2007

    引述 ─『No doubt, Wikipedia's anyone-can-be-an-expert nature means that it, too, can get things wrong. The site also gets its share of pranksters. Recent entries have noted that a popular computer game was written by Mr. T, of television's "The A-Team" (not), and that one of the prime suspects in the assassination of John F. Kennedy was John Seigenthaler, Sr., the founding editorial director of USA Today (beyond not).

    The key to using Wikipedia, say its supporters, is understanding Wikipedia: It's a jumping-off point for research, a place where users get background on a topic, and links to authoritative sources. It is not, on its own, a definitive source. Even Wikipedia's founder, Jimmy "Jimbo" Wales, has advised college students not to use the site for serious research. In comments made to BusinessWeek in September, patent commissioner John Doll said that Wikipedia had been used for background only, and not as a basis for accepting or rejecting applications.』

    註記 ─ 美國專利商標局重新規定Wiki只能作背景參考,不能作為專利核駁的依據。Wiki創始者Jimmy "Jimbo" Wales也如此建議使用者。


  • 01/13 21:43, 2007

    引述 ─『And nobody knows yet which format is likely to prevail and become widespread.

    Blu-ray discs store as much as 50 gigabytes, while HD-DVD discs store as much as 30. In the future, the Blu-ray number might grow to 200, while the HD-DVD number could possibly cap at 45 gigabytes. DVDs typically store 4.7 gigabytes or 8.5 gigabytes.

    The HD-DVD players are more closely tied to the original DVD technology. You can take a new hybrid disc (HD-DVD on one side, DVD on the other) and play it in an old DVD player. You can't do that with Blu-ray. But you can put the older DVDs into a Blu-ray machine. Hence, if you have a library of older DVDs, you can keep them and play them with the new players on either side.

    Do you want HD movies? On bigger sets, yes. On smaller screens, I think regular DVDs look pretty good. I watched HD-DVD movies on a Toshiba Qosmio G-35 AV650 ($2,499) with a 17-inch screen. I also looked at Blu-ray on an upcoming Dell laptop. With the small screen sizes, the picture looks nice but not good enough to be a big deal. The real reason to get a writeable next-generation HD player on a laptop is for easy archiving of your hard-drive data.

    The larger the screen, the more you will appreciate movies in the 1080p format. But it's worth noting that many TVs on the market at reasonable prices display movies only in 720p resolution, which isn't as good.

    Also, the anti-piracy provisions are worth paying attention to. If you're interested in that, do an Internet search on HDCP, or high-bandwidth digital copy protection, to get an explanation of why this prevents you from playing unauthorized discs, among other things.

    For now, there are more than 100 movie discs out for each format. In the long run, HD-DVD faces big problems. It stores less data, and only three of eight major studios have agreed to release movies on it. Blu-ray stores more data, and seven of eight studios support it.

    Blu-ray discs cannot play on older DVD players.』

    註記 ─ 從各方面比較目前剛剛出現、尚未分軒輊的兩種高解析DVD的規格。


  • 01/10 00:28, 2007

    引述 ─『Five law firms made Fortune magazine's list this year of the best 100 employers to work for -- one less than last year.

    Alston & Bird, Arnold & Porter, Nixon Peabody, Perkins Coie and Bingham McCutchen held their ground. But Morrison & Foerster, the only California-based firm to make the 2006 list, dropped off the chart.』

    註記 ─ 這些上榜的公司福利還真好,報導裡略有描述,足以讓我們瞋目結舌。


  • 01/10 00:17, 2007

    引述 ─『The Constitution itself says little about federal judges, except for two provisions: life tenure, and a bar against reduction of their salaries. Both, says Duff, are "pillars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both are "directly in play" because of the current level of pay for judges.

    Judges have long argued that when Congress does not even give them cost-of-living adjustments -- none was given last year, or in several years during the 1990s -- it is, in effect violating the salary-reduction provision of the Constitution. Real earnings of judges have declined by nearly 25 percent since 1969, Roberts pointed out.

    But the impact of salary on the life-tenure provision of the Constitution is emerging as a strong argument as well, Duff says. Judges are leaving the bench at a higher rate than ever before -- 17 in the past two years alone -- obviously shortening their tenure.

    Beyond that, at a more subtle (though equally ominous) level, Duff expressed concern that the purpose of life tenure might be thwarted in other ways by salary concerns.』

    註記 ─ 美國新任聯邦法院行政局局長談應該調整法官薪水的原因(還引憲法條文),以及目前進展。


  • 01/06 22:20, 2007

    引述 ─『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德國分會執行長 Zombik 日前表示,二○○七年德國音樂產業將加強取締非法盜錄音樂,預計每月平均取締案件至少一千件。根據資料,僅二○○五年CD片遭複製之經濟損失便達五十億歐元,再加上經網路非法下載之損失亦達十億歐元。近年來,德國音樂產業已逐步採取反擊行動,以防範音樂在網上遭非法盜錄。自二○○四年開始至今,已對二萬起案件提出告訴,其中僅二○○六年一年中便達一萬件。』

    註記 ─ 連一向以守法著稱的德國,都為音樂下載及盗版所苦。嚴格禁止翻錄與下載是否符合人們心中的法感情,不無疑問。


  • 01/03 22:17, 2007

    引述 ─『Issuing an eight-page message devoted exclusively to salaries, Roberts says the 678 full-time U.S. District Court judges, the backbone of the federal judiciary, are paid about half that of deans and senior law professors at top schools.

    In the 1950s, 65 percent of U.S. District Court judges came from the practicing bar and 35 percent came from the public sector. Today the situation is reversed, Roberts said, with 60 percent from the public sector and less than 40 percent from private practice.』

    註記 ─ 美國Chief Justice John Roberts再度呼籲調高聯邦地院法官薪水。


  • 01/03 04:02, 2007

    引述 ─『是的,他打算分租亞馬遜十二年來建設完成的網路倉儲技術與資料庫,叫做亞馬遜網路服務(Amazon Web Services, AWS)。亞馬遜早在二○○二年七月就推出網路服務,當時貝索斯打算讓亞馬遜不只賣書,而是當電子零售業的平台。他推出亞馬遜電子商務服務(Amazon E-commerce Service),讓零售商可以把自己的商品放在亞馬遜商店中,儲存產品價格、顧客評等資料,進行後台管理。該服務是免費的,亞馬遜網路書店從此蛻變成亞馬遜百貨公司。後來陸續推出簡單倉儲服務(Simple Storage Service, S3)以及土耳其機器人(Mechanical Turk)。』

    註記 ─ 報導Amazon的新動向,並且回顧成立以來的不同發展階段



1/17/2007

YouTube會因侵害著作權而關門大吉嗎?《1/17補充》

本文去年11月13日發表於聯合新聞網數位文化誌,略作文字修改後全文貼在這裡。許多人不看好Google購併YouTube,理由是YouTube終會因為網站上有太多侵害著作權的錄影帶而被告倒。其實YouTube與Napster或Grokster的情況並不相同,後兩案的判決也沒有完全抺煞其合法存在空間。YouTube會不會倒,還是要從美國著作權法與法院相關判決來作分析。

Google在Nasdaq的股價,自從該公司宣布購併消息到11月8日之間,大約上漲了15%。華爾街對於這件購併案,似乎並不是那麼悲觀。

不過YouTube最近的情況不太好。不只侵權影帶數量大,導致NBC Universal聘了三個人,專門在YouTube上找侵害自家著作權的影帶,通知YouTube把它拿掉。同時熱門侵權影帶就算清除了,還會有人連續不斷po上去。前陣子在巴西就發生這樣的事情,導致巴西乾脆把YouTube的domain擋掉。張元毓在blog談到這些事件時,維持一貫不看好YouTube的論調。當然這些事情,絕對會升高YouTube陷入法律風暴的風險。不過如果反面思考,要不是告YouTube不容易贏,NBC Universal為什麼要自己花錢,請人幫YouTube作侵權影帶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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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10月9日宣布,將以16.5億美元股票買下當紅的線上影片分享網站YouTube。YouTube成立一年多以來成長極為迅速,目前單日線上影片數量已經達到1億支,每天還繼續新增6.5萬支影片。每月造訪人次也高達2000萬人。 不過這項購併的消息公布之後,許多人卻不看好這項交易。主要原因是該網站成立以來,一直不斷面對著作權侵害的指控。YoutTube使用者不時會上傳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的錄影片段,使人擔心最後是否會像Napster一樣,難逃破產關門的命運。知名網路產業投資人Mark Cuban,甚至表示只有「白癡」才會收購這家公司。

這種負面看法有點太過直觀與悲觀。YouTube與Napster或Grokster的情況並不相同。美國法院對於後兩者的判決,也沒有完全抺煞其合法存在的空間。這項交易到底值不值得,還是要先從美國著作權法與法院相關判決來分析。

首先,YouTube與Napster、Grokster不同的地方在於,它不是採取P2P架構,而是傳統的host-client架構。P2P架構雖然可以分成幾種不同模式,不過基本上其檔案傳輸發生在用戶的電腦之間,網站與P2P分享軟體只發揮中介的功能。所以在P2P的案件裡,著作權直接侵害行為發生在用戶與用戶之間。不論Napster或是Grokster,其所負的都是間接責任,也就是幫助或是教唆他人侵害著作權的責任。

YouTube的玩法不太一樣。使用者把有趣的影帶上傳到YouTube,想看的人再從自己的電腦上網播放。由於網路播放涉及到著作物的重製與公開傳輸。在美國除這兩項以外(美國把公開傳輸包含在public performance中),還可能構成公開散布行為(public distribution)。由於YouTube是影帶傳輸必經的一站,其本身就參與重製與傳輸行為。因此它涉及的就不只是間接責任,而是直接侵權責任。在這方面,YouTube比較類似儲存了一堆上傳音樂的網站,例如美國早期的MP3.com。

不過問題的關鍵,出在一項美國有而台灣還沒採取的制度:網路服務免責規定(ISP safe harbor)。這項制度見於美國著作權法第512條(17 U.S.C. §512),原則上為四種網路服務有條件地提供免責空間:短暫儲存的訊息傳輸、系統備份、資料代管、與資訊定位工具(如搜尋引擎)。YouTube在定義上符合資料代管,不過要免除侵權責任,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1.侵權影帶是因為依用戶指示上傳,才會儲存在伺服器上;2.對於侵權行為或其明顯存在的週邊事實並不知情,而且獲知之後迅速移除影帶;3.如果有能力控制侵權行為,其必須未因為侵權而直接獲得經濟利益;4.有人主張影帶侵權時,依規定迅速移除影帶並且通知用戶;5.對於一再侵權的用戶終止其使用權;6.支援標準的著作權保護科技措施。

不少人認為這項規定不足以保護YouTube,我看倒是未必。有關YouTube是否知悉侵權行為,並不是看其整體上知不知道有這回事存在,而是必須知道哪支影帶侵害著作權。由於上傳影帶實在太多,是否侵權又不易以電腦程式自動判定,法院可能會認定YouTube既不知道,也沒有能力控制侵權活動。在Napster案中,唱片公司最後自行從Napster網站上找出他們擁有著作權的歌曲,列表交給Napster,至此才證明Napster知道且有能力控制侵權行為。

目前YouTube對於侵權檢舉反應非常快,10月20日才應23家日本電視與娛樂公司的要求,刪除了近三萬支影帶。有使用者沒在接獲通知數小時內移除影帶,就遭到取銷帳號的嚴厲對待。曾經上傳的影帶也都因此而化為烏有。不過值得觀察的是,YouTube上面的侵權錄影帶確實不在少數。該公司被Google收購之後,是否能夠依照前述網路服務免責規定,有效地加以移除,將會是一項無可避免的挑戰。

當然是否有能力控制侵權行為這點,會隨著技術進步而有所改變。但只要YouTube無意利用侵權行為獲利,就可以引進新技術來防堵侵權。目前YouTube已經同意應用某種語音簽名技術,來分辨部分受到著作權保護的檔案。如果它確實能夠有效率地移除被檢舉的侵權影帶,並且建立快速通報機制,不僅可以運用上述免責規定來自保,同時也可以降低著作權人提告的動機。

前述網路服務免責規定,涵蓋所有因儲存影帶所生的侵權責任,應該不會再有間接侵權責任存在。就算還是有,依照聯邦最高法院的Grokster案判決,只要YouTube不曾主動以分享侵權影帶來吸引使用者,就其內容合法率應遠較Grokster為高來看,應該也不致重蹈Napster的覆轍,在訴訟期間就被法院要求暫時停止營業,因而導致破產關門的結局。

然而,就算YouTube可以持續經營,這項交易是否成功,還有一個商業上的核心問題值得考慮。正如Mark Cuban所質疑的,如果有效地去除侵害著作權的錄影帶,光靠剩下的用戶自拍與著作權人不追究的錄影帶,是否還能為YouTube帶來這麼大的商業價值呢?

《相關貼文》
非執筆者可否列名文章作者(一)(二)


12/24/2006

近期網路與通訊網頁選摘

這個月初回台一趟,回來後比較專注在論文寫作上,於是本月的blog寫作狀況異常低落。這也是因為最近沒什麼事件觸發我blogging的動機。中油台塑聯合漲價案是我一直想寫的題目,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也出來了,不過沒有時間仔細看,可能還得過一陣子。因此只能把自己摘選的網頁分類po在這裡,分享一下最近的所見所聞與感想。這篇是我近期摘的網路與通訊方面的網頁,整理給各位看官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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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無線寬頻大未來(四) WiMax,3G與4G

12/17 11:14, 2006

引述 :『拿到這張王牌的電信業者,如果忘記這世界的手機使用者數量遠超過筆記型電腦使用者,而只打算以WiMax提供筆記型電腦或 PDA上網服務,那才是真的瘋了:WiMax跟3G一定會在通話服務上打起來的。

目前已有內建Yahoo!Messenger或Skype的WiFi手機,此類手機以後必定也將能運作於4G無線網路。消費者購買此類手機連上電信業者的4G網路,只要付月費就好,打電話免費。

此類手機可能無法有電話號碼,或必須透過其他較麻煩的方法申請(例如SkypeIn),或許電信業者可能阻撓此種連線。總之此種競爭將是電信業者無可避免的,會逐漸將4G網路電話逼向包月的方向。 』

標註:本文預想未來Wimax上路後的市場競爭情況,尤其是底下的回應頗為精彩。


2. M台灣計畫 雙網整合正式啟動

12/14 23:28, 2006

引述 :『M台灣計畫中的校園雙網整合應用在今(13)日正式宣佈啟動。

宏碁今日偕電信業者台灣大哥大、數位內容業者滾石移動、國際軟體廠商Sybase,與淡江大學和逢甲大學宣佈開始提供校園內共五萬多名師生,整合電信網路GSM/GPRS和無線網路Wi-Fi的雙網服務…標榜可用同一門號接取GSM和Wi-Fi網路電話。凡使用該手機在無線網路環境下撥打網路電話,即不需收費。

不過…實際使用狀況還是有兩個門號。舉例來說,如原有門號為「09XX123456」,其網路電話門號即是「9450123456」。用戶撥打網路電話時一律加上「9450」為前四碼;如對方不在無線網路覆蓋範圍內,系統會告知是否要切換至電信網路系統。此時即是撥打「09XX」開頭的電話號碼。

「不過,由於不管是哪一個號碼都屬於同一個使用者、同一支手機,使用者撥出電話時也會預設是網路電話模式,所以宏碁認為這是雙網整合的一大突破,」


標註:GSM/WiFi雙網行動通信啟動囉


3. 拚數位匯流寶座 中華電保衛戰

12/14 23:11, 2006

引述 :『NCC也核准了固網業者速博成立網路電話公司,所提供的語音電話將比中華電信便宜很多。

在台灣固網與亞太固網兩大固網業者出面的「撮合」下,中嘉及東森5大有線電視業者已成功串聯全台30多家有線電視系統,共組「電話大連網」聯盟,只要使用這個聯盟所提供的寬頻服務的消費者,要撥打市內電話一律免費。

  不單如此,東森也與享譽美國市場的數位家庭多媒體服務商TiVo合作,提供電視專屬的即時圖文新聞服務,「只要899元,就可享有TiVo的家庭多媒體預錄服務,並且讓家庭網路升級成為無線寬頻網路」』

標註:1. 電信市場動態
2. 台灣的網路電話會像下面Deutche Telekom新聞所呈現的,對既有固網業者造成強大壓力嗎?還是會像以往的cable modem一樣,受限於中華電給穿的小鞋,無法發揮呢?


4. Techcrunch » Yahoo’s Big Win

12/04 09:42, 2006

引述 :『This wasn’t a war, it was a massacre, and a case study in why all this “Web 2.0 stuff” actually has legs when applied properly.』

標註:Yahoo Answers wins over Google Answers, which is declared close now.


5. 陳豐偉的 Xoops 愛玩站 - 一段死與新生與網路獲利的故事(三)

12/04 09:35, 2006

引述 :『微型組織的e化需求,網站代管只是其中最小的部分。老爹的TWE,台灣里的金流,也是其中一部份。還有許許多多需求,在等待啟動「充分競爭」的契機。在網路高度普及、家家寬頻上網的台灣,還需要哪些環境改變,才能刺激中小企業e化的「充分競爭」發生?政府或第三部門能扮演什麼角色?還是我們應該交由市場機制來決定?』

標註:台灣主機代管產業的演變


6. 毓毓的窩 | 我看Web2.0的泡沫(四)和誘幼童吹笛人,老調照樣能騙人!

11/25 07:02, 2006

引述 :『Web2.0概念下有很多疑問與論述,比起過去的泡沫更說服不了人。這點我在第三篇文章已經講過。而獲利模式與品質不明,卻和過去的泡沫公司異曲同工。身為投資人,這些不和諧的低音,可得費心注意!』

標註:投資人永遠要小心啊!


7. Chief of Deutsche Telekom Leaves After a Weak Quarter

11/13 09:04, 2006

引述 :『Deutsche Telekom announced last week that its third-quarter profit fell by a fifth as fixed-line customers defected to rivals. The company lost a million traditional phone lines in the first half of this year alone, as customers shifted to cheaper Internet-based technologies or to rivals like Vodafone’s Arcor division.

Traditional fixed-line operators in neighboring countries have faced many of the same challenges. France Télécom and Swisscom also reduced their earnings or sales forecasts last quarter』

標註:VoIP對於固網的取代效果,在歐陸已經造成固網業者的明顯衰退


8. udn/數位時尚/謝志祥 - 070會比Skype還時髦

11/06 08:16, 2006

引述 :『VoIP把電話和基本的線路(網路)拆開來了;這對傳統電信業者在技術上的影響是,設備及功能的更新不再受限於線路的更新;但這不重要。重要的是,只要能跑資料,電話線、有線電視電纜線、無線電、甚至電力線都能用來傳遞電話;而不論是什麼缐路,在上面跑的資料也不會只是語音而已,舉凡文字、圖片、影像,什麼資訊都跑,這叫網際網路。這個局面的結論是,以後再也沒有電話公司了,事實上,也不再有大哥大業者、有線電視公司,所有這些業者最後都只能單純地提供線路而不是電話或電視服務;提供服務的只有提供網際網路服務的ISP業者,而電話和電視只不過是網際網路服務中的一部份附加服務而已』

標註:數位匯流=〔通訊服務只剩ISP,外加IAP(線路提供者)〕。Net neutrality爭議兩方依此分佈,正是其先聲前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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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006

Blogger in beta上「最新迴響」的嘗試與作法《12/1補充》


【最新發展】


今天(12月1日)無意間發現堯@部落格提供一個最新迴響程式產生器。只要把產生出來的程式碼貼到側欄html輸入位置上即可。它不只簡單,最驚人的是即時。新回應po上去,馬上就在側欄顯示出來。這真是太神奇了啊!

當然原本的方法也還是可以用。有關我之前幾經波折的的嘗試經過,可以繼續閱讀以下原貼文。

*******************

經過一再試驗與水瓶子大師、Y.S. Lin等提供寶貴意見,終於找出一條比較可行的方法……

【嘗試之部】

這兩天嘗試了多種在sidebar上架設「最新迴響(回應)」(new comments)的作法, 包括:

1. Comment Feed Using Another Blog

2. Hearsay - Sidebar Comment Display

3. Comment Feeds Using Mail To RSS

都不成功,或者可能是因為我功力太差,無法完成。

第1種另外設一個comment blog來轉介的方法,卡在原blog的comment notification所用的email address,不能是"___@blogger.com",但是接受方comment blog的mail-to-blogger email address,卻被限制只能是"___@blogger.com"。

第2種方法包含第1種comment blog的步驟,而且我不會改blog header。

第3種方式把電子郵件裡收到的comment notification,設定轉寄到Mail Bucket轉成RSS feed,再在blog的sidebar上增加feed欄位,把它抓回來。這看起來好像可行,但是不曉得是不是我不會用,Mail Bucket就不會送RSS feed過來,blog sidebar上老是顯示"no message"。

後來我土法煉鋼,結合第1種與第3種,把comment notification發到電子信箱,再設定轉寄到comment blog,再直接或透過Feed Burner,在blog sidebar feed欄位上把它抓回來。這方法是可行,不過可能是繞得遠了吧,要多試幾次才會成功,而且感覺上反應還是有點鈍。

【初步解決】

感謝水瓶子的指導,找到這個比較直接的方法。

blog本身會產生全部comment的Atom feed,URL名稱是"http://beta.blogger.com/feeds/[BlogID]/comments/full"。其中[blog ID],就是頁面最下方 "Subscribe to Posts (Atom)" 或 "Subscribe to Post Comments (Atom)" 的hyperlink之中(可以按右鍵選「內容」來查閱),在 "http://beta.blogger.com/feeds/" 之後的第一段數字。接著在sidebar上新增一個feed欄位,在feed URL空格輸入上述URL名稱,就可以了。

這個方法可以直接顯示留言內容,不像從comment notification轉過來的迴響,會加上blog標題、原post標題等一堆東西。而且不用繞經email account或其他blog。sidebare feed對它的反應,目前看起來似乎也比較靈敏,雖然還不是comment之後馬上就會出現。

這個部分可以參閱我和水瓶子的討教與指導

【一波又起】

照上面方法弄好,接著貼上另外一篇文章,卻發現blog出不來。心想可能是server流量大,就沒管它,去睡覺了。早上睡醒,發現blog完好如初,那篇文章也貼上去了。但是Y.S. Lin與另一位朋友,分別在台灣時間下午二點多與六點多,通知我的blog進不去。看來black out的時間還蠻長的。

Y.S. Lin還指出,豬小草(swalk.blogspot.com)曾經提過:用feed方法顯示最新留言(回應),有一個危險,就是有時候會造成整個blog垮掉!

我昨天面臨的情況,確實和豬小草描述的一樣:後檯可以編輯、貼文,但是前檯進不去。按照國外blogger的描述,這是因為抓進不好的feed所造成。有的時候只要把feed的欄位都刪除,就可以解決。如果還是不能復原,就得要回復classic template。這樣會使得我原本對於template的調整化為烏有,同時還喪失beta版的新特色:搬移sidebar各欄位與label的功能。

我決定再度採取繞道策略,把「最新迴響」與聯播友站等兩項feed,拉到外部網站Feed Burner或NewsGator中介,再抓進blog裡面來。希望feed出問題時,在這兩個網站就卡住過不來,不會直接衝擊到blog本身。目前已經改好,就看black out是否因此消失。

(有關後續發展,請見另一篇post

11/25/2006

HEMiDEMi 跨場域空中派對high翻天

23日晚上,黑米數位(HEMiDEMi)的二位經營者兼網工葛力跟閃恩,上ETFM晚間八點的廣播節目「快樂向前行」,介紹這個廣受歡迎的共享書籤網站。

在節目live播出的同時,黑米的死忠飯糰們(就是fans啦),除了聽廣播,還在HEMiDEMi網站上相關書籤底下的迴響留言串,你一言我一語,隨著節目的進行,從虛擬空間和空中熱烈互動。有些人還另外打開即時通互相對話。廣播主持人黃小姐一邊看電話接call-in,一邊訪問葛力與閃恩,還要播歌,一邊還回應這些網站上的即時write-in。可以想像黑米飯糰們個個在電腦前面,也是開了多重視窗,像八爪章魚般,又聽又打又笑又鬧。真是一場跨越實體與虛擬空間的空中大會串!

這裡是豬小草剪接當天廣播主要內容,製作的podcast。豬小草對於這段podcast的介紹文,請點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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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party的空中部分,非要和HEMiDEMi網站上的當天實況write-in,一起享用,才能體會這次跨場域派對的驚人爆發力!

這裡面high與搞笑的程度,絕對不下於任何一場在實體空間舉辦的party。廣播裡播的二首歌,吳宗憲與Landy Win唱的「屋頂」,和懷念民歌「第一支舞」改編的「第一黑米」,都是黑米fans為HEMiDEMi改編的主題歌。兩首歌的搞笑典故,以及改編之後的歌詞,都請看這裡。這個討論串本身,也是另外一場網上搞笑大會串。

我也是黑米的愛用者。在HEMiDEMi上面,興趣相近的使用者,就像一位位的網摘師,幫你篩選出廣泛分布於網路上的各種資訊。這些集合而來的網路分享書籤,很多是部落格的文章,本身就是對於原始資料的進一步評論、分析或整理。收錄的使用者本身,有時在書籤上也會加上自己的看法、感想。這樣累積的結果,就一個個議題所呈現出來的整體書籤內容(tag cloud),就比單調枯燥的資料本身,來得豐富有趣得多。而且網站上的空間,比自己browser裡的「書籤」或「我的最愛」,要大得多了。把有參考價值的網頁收藏起來,自己未來也才便於翻閱查考。

我應該還沒到黑米飯糰的地步,不過確實經常使用HEMiDEMi摘存網頁,或者上去看群組同好收錄的東西。

延伸閱讀:

Mark:Hemidemi 讓我上報了
(黑米飯糰在Web 2.0研討會上的拉風表現,以及中英文團呼)

iThome:HEMiDEMi讓臺灣線上書籤搭上Web 2.0(葛力專訪)



EmailCash:收Email、填問卷、網購都可累積e元

這個網站叫作「EmailCash 台灣電子郵件市調網」,看起來蠻好玩的。它可以讓習慣每天上網逛逛的人,可以在閒逛的同時,累積一些可以兌換,也可以在這個網站上使用的e元。

e元可以作什麼呢?它可以拿來競標EmailCash每月推出的流行商品,兌換Sogo等公司的購物禮券,或是積滿8000 e元,直接換回800塊的新台幣。累積超過500 e元以上,也可以選擇捐給慈善團體,例如紅十字會等機構。

要玩這個e元遊戲,首先要加入會員。可以點下圖前往會員登錄網頁。當然在下也會收到小小的推薦回饋。






加入會員之後,會在email信箱裡會收到EmailCash寄來的廣告、市調等,填寫之後都可以累積e元。我去年多申請了一個email帳號,用來留給商業網站,專收退不掉的email,或是不排斥的廣告信。這可以減少你主要信箱裡的垃圾信,也可以用來留給不熟的人,有興趣可以試試看。

其他可以累積e元的活動,還有收email和登入網站,以及到合作的網路商店進行消費等。目前與EmailCash合作的網路商家已經接近100個,消費方式是直接到商家的網站上購買商品,再回到EmailCash申報e元回饋。購物與付款都不經過EmailCash,似乎比較不會有騙錢的疑慮。

這個網站還會舉辦有一些有趣的活動,例如拿e元到「大富銀行」或「大貴銀行」存定存,生利息。或是參加每日樂透,抽e元獎金。

EmaiCash自稱是台灣人在澳洲創立,在當地成為黏性最高的網站之後(不知是真是假?),再回到台灣來開分公司。我猜它的操作方式,可能是先藉由填寫市調與收email可以累積e元作為號召,吸引一群固定使用、回應度和忠誠度都高的用戶。等到用戶數擴增到一定數目,就可以和網路商家談廣告與特殊折扣,進一步增加服務項目,擴大營收範圍。

我覺得最好玩的地方在於,真錢可以玩的遊戲,在這裡多少都有個具體而微的網路版。在大前研一所說的M型社會隱約來臨,人們手頭不甚寬裕的今日,玩玩e元遊戲,或許可以緩解一些經濟匱乏的感覺,發揮心理治療的功能,讓人心裡舒坦些。這或許也會是這個商業網站的另一項貢獻。


11/04/2006

Yahoo奇摩拍賣不構成獨占!?《11/4補充》

公平會昨天對於Yahoo奇摩拍賣網站開始收費乙案作成決議,認定該網站在網路拍賣市場不構成獨占(公平法第5條、第5條之一)。即使構成獨占,其交易手續費上限訂為結標金額3%,也沒有高到濫用獨占地位的地步(公平法第10條),因而判定本案並不違反公平交易法。

對於不違法的結論,我沒有意見。畢竟獨占業者超額訂價(或稱「獨占性訂價」)的案件,本就很難認定為違法。歐陸曾經認定違法的案件,利潤率都高到50%-60%左右。網拍服務畢竟還是要花成本的。就算另外有廣告收入,或是還有交叉補貼Yahoo奇摩其他免費網路服務,把這些利潤都加回來,或許也不容易達到上述的超額利潤率。而且以往在傳統產業認定違法的利潤率標準,能否直接適用在環境大不相同的網路服務,也是個問題。

不過對於Yahoo奇摩拍賣不構成獨占,我倒有點意見。

在認定獨占最重要的因素─市場占有率方面,依照公平會的調查結果,Yahoo奇摩目前擁有國內網拍市場的七成。若依雅虎拍賣賣家公會的觀察與日前一項調查的結果,其占有率更高達95%。這早已超過公平法第5條之一單一事業占有率未達五成,不構成獨占事業的下限規定。Yahoo奇摩抗辯其網拍服務未達獨占事業年銷售額至少十億元的下限,也不可採。按第五條之一第二項明白規定,所謂十億元是指個別事業上一年度的「總」銷售金額,並非僅計算該項產品或服務本身的銷售金額。

雖然如此,本案仍遭認定不構成獨占。其主要理由乃是Yahoo奇摩7月24日開始收費之後,競爭同業如PC Home/露天市集等網站即推出一系列優惠促銷活動。同時其委賣客戶大幅流向競爭同業,有些網站甚至在二個月內成長20倍之多。然而,Yahoo奇摩拍賣賣家是否確實大幅流失,不無可議之處。雖然在宣布開始收費之後,Yahoo奇摩拍賣每天商品刊登數下降12.3%,平均每天刊登筆數從原本的391萬筆(5月2日到7月24日),下降為343萬筆(9月1日到10月16日)。不過依照公平會決議後的媒體報導,Yahoo奇摩公司指出,這種波動現象仍在該公司的預期範圍之內。賣家公會也表示,Yahoo奇摩享有國內最大入口網站的優勢,賣家要大舉另覓他處,並不容易。

公平會在此對於獨占的認定,使用所謂「假設性獨占者檢測」,從Yahoo奇摩是否有能力進行「微幅但顯著的非暫時性價格調漲」(small but substantial non-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判斷其是否為獨占業者。這個標準主要是美國司法部用在決定結合案件的相關產品市場範圍公平會的電子市集規範說明,在結合案件審理也採用同樣標準。這個標準是從產品替代性的角度,透過假設性的獨占業者「微幅但顯著的非暫時性價格調漲」,來分析不同產品是否處於同一相關市場。如果在此種價格調漲之下,該假設性的獨占業者銷售量下降過多,導致此一價格無法維持,則代表另外還有處於同一市場的產品存在,相關產品的市場界定必須加以擴大。如果該價格可以維持,則代表當時所採取的產品市場範圍,就是適當合理的市場界定。

把這個標準用在獨占地位的認定上,似乎也無不可。此時所關注的替代性比較,就從不同產品之間,轉移到提供同一或近似產品的不同業者之間。占有率大的業者,如果做出這種顧客可感知的價格調漲,同時還可以維持這個較高價格,不被競爭者逼得降價回應,則其與競爭同業間確實有相當程度的無競爭空間存在,可以是獨占地位的一種表徵。同時經濟學上認為獨占業者可能造成的經濟福祉無謂損失(dead-weight loss),也來自於獨占業者可以提高價格、減少銷售量,還能獲取較高利潤的能力。當然借用這個標準,在國際上是否有前例可循,以及是否會衍生其他問題,我不是那麼清楚,有待進一步研究。不過初步看來,這似乎是個可以採用的判斷方法。

然而公平會在本案中使用此一標準時,卻弄錯了這個判斷方法的重點,導致做出正好相反的結論。這個標準的重點在於獨占業者雖然因為價格調漲而喪失客戶、銷售量下降,但是仍然有充分能力承受,甚至賺取更高利潤,而「維持」前述調漲後的價格不變。Yahoo奇摩在價格調漲與同業促銷雙重壓力下,不僅顧客流失數目有限,同時至今仍然維持調漲後的價格,並未降價回應,已經十足展現其市場力量。按獨占業者依照公平法第5條的定義,不一定要達到完全「無競爭」的狀態。如果具有「壓倒性地位」,具有「排除競爭之能力」者,亦屬之。Yahoo奇摩將交易手續費由0調漲到3%(目前有300元與150元的上限,並有不收費項目),引發網拍賣家與網路使用者廣泛矚目,其漲幅自然已經相當顯著。該網站卻可不顧同業在其漲價後發動促銷競爭,仍然維持同樣價位,同時仍然保持符合其主觀商業規劃的賣方人數。至少在此漲價範圍之內,Yahoo奇摩顯然已經擁有免於競爭的能力與地位。

退一步言,如果真如公平會在新聞稿中指出:「網路拍買平台係屬虛擬網路,賣家可快速轉換至其他拍賣網站,且其轉換成本亦低」,則同業競爭在此應該具有強大殺傷力才是。但事實上該公司對於價格與賣家人數兩方面均控制良好,完全無視於漲價後所引發的市場競爭,順利遂行其事前出於自利規劃的商業策略。Yahoo奇摩在市場上可以背離擴大銷售量以增加獲利的同業走向,獨自逆勢而為,以減少銷量、提高價格的方式,獲取更大收益,顯見其在相當程度內,確實擁有超越市場競爭的優越力量。此一能力與地位可以用在調高賣價、壓低進貨價的「榨取濫用」面向,也可用於排除競爭、壓倒同業的「阻礙濫用」面向。雖然本案並非屬於壓倒、排除同業競爭的阻礙濫用面向,但是並不因此而異其判斷。

但公平會在本案,卻以價格調漲所可能引發的相當程度顧客流失為由,否定其獨占地位。如此一來,不啻嚴格緊縮獨占業者可能出現的情形,要求其市場力量實質上必須強到足以強迫顧客無視於價格調漲的地步。由於獨占並不意味著市場上只有一家業者,也不意味著完全沒有競爭存在。此種高強度的要求,實甚不切實際。此外,公平會還提到拍賣網站的「群聚效應」,以佐證本案顧客流失的集體性,以及對於原本業者的威脅。然而,除非Yahoo奇摩果真顧客大幅流失,確實失去其市場占有率第一的寶座;否則「群聚效應」應正是支撐其獨占地位於不墜的重要原因之一,實無用於否定其獨占地位之理。

《延伸閱讀》

林希展:3%的交易手續費,雅虎奇摩正當性何在?
何宛芳:露天拍賣 vs.Yahoo!奇摩 台灣網路拍賣雙雄大對決

《相關貼文》

Yahoo!奇摩併無名,關注焦點應何在

* 本文略經刪節後,轉載於11月29日聯合新聞網數位文化誌


9/07/2006

Feed和Mail-In Post都可能造成Blog無法顯示

把「最新迴響」與友站的feed,都拉到外部網站再轉進blog之後,經過這兩天的觀察,沒有再出現無法顯示的狀況。這顯示不好的feed,確實是造成black-out的原因。找到這個最後解決方法之前的一番折騰,詳見前post: Blogger in beta上「最新迴響」的嘗試與作法。雖然最新迴響更新得不是很頻繁,似乎一天一次,不過總比動不動無法顯示好。

我發現另外一個情形,mail-in post可能也會造成blog無法顯示。我仍然保留曾經一度使用的comment blog,用一個電子郵箱收我的blog發出的comment notification,再以mail-to-Blogger的方式貼到這個comment blog上。這兩天以來,這個comment blog經常無法顯示,出現一片空白的"white-out"現象。看來不止是feed,連mail-in post也足以毒害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