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來之後一想,那幾年IUB收的SJD學生,來自外校的確實很少。我和一位學妹,不只都是在他校取得LLM,而且正好都是Yvonne Cripps老師指導,其他老師收外校LLM的情形,就更少見了。或許是Cripps老師每學年在IUB只教第二學期,就算是本校LLM同學,第一學期也無緣接觸,所以沒有比較熟悉的本校同學的緣故。不過Cripps老師對於學生非常鼓勵且熱心指導,或許也是她不在意是否先前和指導學生已經有過接觸的原因之一。
10/15/2011
跨校申請SJD/JSD
回來之後一想,那幾年IUB收的SJD學生,來自外校的確實很少。我和一位學妹,不只都是在他校取得LLM,而且正好都是Yvonne Cripps老師指導,其他老師收外校LLM的情形,就更少見了。或許是Cripps老師每學年在IUB只教第二學期,就算是本校LLM同學,第一學期也無緣接觸,所以沒有比較熟悉的本校同學的緣故。不過Cripps老師對於學生非常鼓勵且熱心指導,或許也是她不在意是否先前和指導學生已經有過接觸的原因之一。
1/13/2008
線上遠距學位
線上遠距學位,是指整個學位的課程都是透過網路,以線上遠距的方式提供給學生修習。美國提供這種學位的學校系所,有不少提供全時無休的技術諮詢與圖書資料服務,以及頻繁的師生線上對談或email對話。這種遠距形式的教學,除了不受學習時間、空間的限制之外,一個附帶的特色或好處是,師生間與學生相互間的討論都得以文字進行,書寫訓練無形中較實體面對面的課程要頻繁得多。
Washington Post 2006年的一篇報導,指出在美國以線上遠距方式修讀學位,已經十分普遍。2004年美國修讀線上遠距課程的人數,已經達到235萬人次。只修讀線上課程的學生,佔美國高等教育7%。預估2008年初會有1/10的美國大學生,是以線上學程方式修讀他們的學士學位。
這篇報導也提到1998年成立的美國第一所線上法律學院:Concord Law School。這所學校雖然尚未得到美國律師公會(ABA)的認證,但是畢業生選擇報考加州律師者,也有49%的錄取率,並且得到好幾所線上學習組織的認證。學生平均年齡43歲,顯然絕大部分是在職進修。學生素質還相當不錯,2007年畢業生中有43%擁有碩士以上學位。
這所學校也辦了不少有趣的線上活動。例如2004年首次請貴賓──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Scalia對全校發表演講。當天同時有400人上線聽講。2003年組織了第一個線上法學生會,辦理線上選舉,也選出學生會長。
7/15/2007
又聞三○一
唉,台灣從2002年正式加入WTO以來,也有好幾年了。國人此種迷思與恐懼,卻不見任何單位加以澄清。媒體與民間,也都因襲舊有的觀念,認為如遭美方列入三○一優先名單(priority countries),若不全力挽回,作出重大讓步,下一步就會面對美方貿易制裁。殊不知WTO爭端解決瞭解書(DSU),對此已經明文加以禁止。
DSU第23條規定原文如下:
Article 23: Strengthening of the Multilateral System
1. When Members seek the redress of a violation of obligations or other 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 of benefits under the covered agreements or an impediment to the attainment of any objective of the covered agreements, they shall have recourse to, and abide by, the rules and procedures of this Understanding.
2. In such cases, Members shall:
(a) not make a determination to the effect that a violation has occurred, that benefits have been nullified or impaired or that the attainment of any objective of the covered agreements has been impeded, except through recourse to dispute settl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 and procedures of this Understanding, and shall make any such determinat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indings contained in the panel or Appellate Body report adopted by the DSB or an arbitration award rendered under this Understanding;
(b) follow the procedures set forth in Article 21 to determine the 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 for the Member concerned to implement the recommendations and rulings; and
(c) follow the procedures set forth in Article 22 to determine the level of suspension of concessions or other obligations and obtain DSB authoriz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ose procedures before suspending concessions or other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vered agreements in response to the failure of the Member concerned to implement the recommendations and rulings within that 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
簡單翻譯如次:
第23條 強化多邊體系
第1項 當會員國對於違反WTO涵蓋協定所課予之義務,或其他解銷或侵害該等協定所賦與之利益,或是妨礙實現這些協定目的之行為,尋求救濟之時,其有權訴諸且必須遵守本瞭解書所規定之規則與程序。
第2項 在前項情況下,會員國應:
(a)款 除經依本瞭解書所定規則與程序進行爭端解決,不得實質上認定違反協定行為已經發生、協定所賦與之利益已遭解銷或侵害、或協定目的已遭受阻礙。前述認定必須與爭端解決機構所通過的裁決小組或上訴機構報告,或依本瞭解書所作成的仲裁決定相一致;
(b)款 依第21條所定程序,決定關係會員國執行(前款報告之)建議與裁決所需之合理期間;以及
(c)款 在關係會員國未於前款所定合理期間內執行建議或裁決時,依第22條所定程序,決定中止減讓或其他WTO協定義務之範圍,並於中止前取得爭端解決機構依同條程序所為授權。
* * *
本條規定明白禁止WTO會員國,自行認定其他會員國違反WTO所涵蓋的各項協定。就算經過WTO爭端解決程序,認定確有違反協定之情事,關於改善此項違反協定情形所需要的合理期間,以及期間經過之後若未確實改善,其貿易制裁(即條文中所謂中止減讓或其他WTO協定義務)之範圍,也都必須依照爭端解決瞭解書所規定的程序,由爭端解決機構指定專家進行仲裁。會員國完全不得自行其是。
簡而言之,在台灣加入WTO之後,美國或者任何其他國家,均不得單方認定我國已違反WTO所涵蓋的各項協定,自行透過三○一條款或是其他類似程序,不經WTO爭端解決程序,而對我國實施貿易制裁。事實上,就智慧財產領域而言,以WTO來遏止美國的三○一條款,也是當初開發中國家同意簽訂TRIPS協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或許有人會問,如果涉及WTO規定之外的事項,又該如何?基本上目前WTO的三大多邊協定:GATT、GATS與TRIPS協定,已經涵蓋貨品貿易、服務業貿易與智慧財產等三大領域。就算美方非以違反WTO協定為由,對我國實施貿易制裁,只要其制裁(例如課以高額進口稅)的對象,屬於上述三大領域之內,則由於其對待我國輸出產品或智財權人,劣於其他WTO會員國產品或智財權人,因此勢將違反前述協定中一致明文揭櫫的最惠國待遇規定。(參見GATT第1條、GATS第2條、TRIPS第4條)
可能有人會再問,美方會不會無視於WTO前述規定,而一意孤行?答案是現在已經不會了。在WTO成立的頭兩年,由於美國國會不願屈服在有「貿易法庭」之稱的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裁決之下,當時美國確曾自行其是,自行認定其他會員國違反WTO規定,並且有意不待爭端解決程序結束,直接發動貿易制裁。不過經過香蕉案與歐盟的嚴重衝突,以及印度直接將三○一條款,提交WTO爭端解決程序之後,美方三○一條款的運作方式,就從單方的貿易制裁機制,轉變為提交WTO爭端解決前的自行調查蒐證程序,以及獲授權貿易制裁之後的制裁發動程序。
前述印度提告案件,雖然美國最後還是贏得勝訴。但是其勝訴的理由,卻是美國以其國會通過因應WTO成立的法律案,附有一同時由國會通過的解釋適用說明。該份說明中明白表示三○一條款雖然未必與WTO規定相衝突,不過未來在實際適用上,必須配合WTO的相關規定。本案結果明白顯示,如果美國再恣意揮舞三○一大旗,未來在WTO爭端解決的相關案件上,恐怕只有一路敗退的份。
最後,美國的三○一條款,目前對於台灣,是否已經完全喪失其威脅性了呢?這倒也不是。只是其威脅性,從實質的貿易制裁,轉變為外交上的施壓與表態。三○一條款以及美國貿易代表署的行政實務,將其認為市場不夠開放,或對智財保護不夠,以致影響美國利益的國家,依嚴重程度,分別列為優先名單(priority countries)、優先觀察名單(priority watch list)與一般觀察名單(watch list)(從高到低)。編排的層級越高,代表美方不滿的程度越深。就歐盟或南韓等,無所求於美方的國家而言,對於美國在這方面的不滿,較能本諸自身的經貿利益,加以抵擋。但就台灣而言,美國幾乎是國際上唯一支持我國的強權國家。近年來在兩岸問題上,兩國之間又多所齟齬。我方在經貿議題上多作讓步,不外希冀藉此能夠和緩兩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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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傻的國貿局?─車輛烙碼可能違反WTO國民待遇規定
TIFA談判終可休矣!
4/20/2007
放洋前的心理準備—感情篇
我自己和太太分隔台美兩地,至今將近一年半。這段期間各自歷經生命中壓力最大、最未可知的時期之一。其中冷暖糾結,實在很難說得清楚。經我邀請,yh慨允將其親身經歷與真實感受書寫如下,希望能夠讓有類似經驗的人,感到一絲溫暖。被大洋分隔兩地,在情海之中掙扎努力的朋友們,你們並不孤單啊!
最後一點disclaimer。對於感情而言,放洋雖然被視為與當兵同等危險。不過實際來美之後,發現倒不如原本所想像,或是一些留美文學所描述的,那麼容易在陌生環境的挫折與空虛寂寞之下,遭到第三者趁虛而入。異地感情確實比較難以維持,的確需要耐心經營。因為感情變淡或是想法改變而分手者,也確有其人。不過留學生絕非閒閒沒事,老以追求異性為能事。也很少聽說已經結婚者發生外遇。從這方面來看,或許美國還沒有台灣危險呢!
扯太遠了,還是請看yh的大作本文:
**********************
我,一位即將滿30歲的女生,2000年出國念LLM,目前規劃再前往美國念博士班,在看了「放洋前的心理準備」後,對於作者所寫的幾點,如「道不同不相為謀」、「這就是現實」,挺有感觸,不過,想在這跟各位分享的,是關於我個人留學生涯的感情篇,這不是篇言情小說似的自我感情剖析,而是因為留學的夢想,必須和交往對象相隔兩地的心理掙扎和調適的過程。
我在念LLM第一個學期結束回台灣過寒假時,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我現在的男友,轉眼間交往進入第7年,這期間我們沒有待在同一個城市過,最遠的距離是美國-台灣,最近的,也還有隔壁縣市的距離。
在一般人所謂的熱戀期,我們就分處台灣、美國,當然,唯一的聯繫方式就是電話,在哪個還沒有skype的時代,以我們通話的頻率,電話費佔了生活費很大一部份,最高的紀錄是一個學期花了台幣近4萬元在電話費上。
我和我男友見過兩次面後,就飛回美國繼續LLM第二學期,就這樣靠著越洋電話談起了戀愛。因為我們認識時,他已經在工作,因此,我只能在他上班前、下班後和他通話。現在回想起來,那時許多的快樂悲傷,都無法即時和他分享;畢竟當時年紀還輕吧,難免會為「你怎麼都不來看我」、「我朋友xxx她男友上個月出差有來美國看她」之類的事爭執,但他因為工作實在無法請長假,當軟硬兼施都無法如願時,最後也只能接受。當時對他的思念,就是將一件他的T-shirt掛在牆上,想念的時候,就拿起來摸摸。
畢竟是熱戀期,LLM的畢業典禮,我差點都不想參加,只想第一時間飛回台灣,畢竟這一隔就是一個學期阿!但最後在父母朋友的勸說下,還是留下來參加了畢業典禮。01年夏天回台灣過暑假,那時因為父母的規定,一個星期只能約會2次,這樣算起來,一整個暑假也才見不到10次面,我就又必須飛回美國了;很難忘記,在暑假結束,要飛回美國的前一天晚上,約會完送他上車,我眼淚就掉下來了。
02年初我回到台灣工作,繼續著遠距離的戀愛,這次是相隔南北,因為工作的關係,他能上來看我的次數,一個月不到一次,同樣的,每次送他上車後,還是不免會流幾滴眼淚。
06年中我認真的準備再出國念博士班的事,寫讀書計畫,找學校,和老師聯絡等等,因為領域不同,說實話,沒有一件事他能幫的上忙,而在我寫讀書計畫的過程遇到低潮時,他也無法在我身邊,最多只能透過電話鼓勵我。
一開始我男友以為我出國唸書只是說說而已,當我真的報名托福後,他發現我是認真的了!因為他年紀比我大超過5歲,面臨到家裡長輩給的沈重結婚壓力,開始和我有爭執,「妳出國唸書,我們就不用談了」、「今年底是最後期限,不結婚就各走各的」這種激烈的爭執也曾經出現,我花了許多的時間和他溝通,終於讓他理解到,出國深造是我的夢想,同時為了我將來的事業規劃,再花個3~5年念博士班是值得的,說服了他讓我試試。
我也曾經想過,如果因為我堅持再出國留學,最後這段感情沒能開花結果,我會不會後悔?為了他我留下來,兩個人只成就了一個人,以後會不會對他有埋怨?他也曾經說過,「妳不要出去念了,留下來還是可以做妳喜歡的事;妳想有事業,我可以開家店讓妳有事情忙」等;我們也討論過,如果我出去念,沒個3、5年是沒法回來的,那等到小孩出生,他可能都四十好幾了,我也是高齡產婦了。這種種的考量,無一不牽動著我,至今也仍深深困擾著我。但這一切,仍無法說服我自己在申請的階段就停下腳步,現在若沒盡最大的努力,將來的我無法欣賞現階段的自己,於是,在他的支持下,我一步步完成申請的步驟。
對於一個即將30歲、屆適婚年齡的女性來說,要再出國唸博士班需要很大的勇氣和實踐力,當然還有父母和交往對象的支持。一邊工作,一邊要準備博士班申請的事,辛苦是一定的。如果問我,怎麼能堅持到現在,我想,應該是骨子裡好強的個性吧!遠距離戀愛的維持,對我來說,也並不輕鬆,隨著彼此都進入職場,比起當學生時,只有越來越忙,因為彼此都忙,我週末有空時,他可能要值班、我白天正忙時,他可能剛下班,有時連通個電話都困難,見面更是奢侈的事,一個月能見上一面,算很好了。經過這些年的磨練,我身邊的朋友都說我變得獨立和堅強了。上月底飛了趟美國去拜訪學校,自己一個人飛了好幾州,大事、瑣事都得靠自己,出發前,我有次實在忙不過來時,曾邊流淚邊跟我男友哭訴,「為什麼我要這樣辛苦」,他靜靜的聽完後說「這是你的選擇」。我就擦乾了眼淚,繼續手邊的工作和學校申請的事。
這,就是30歲的我,想跟大家分享的留學生活-感情篇。身邊也有一些朋友,男(女)朋友軟硬兼施的想阻止對方出國唸書,很幸運的,目前為止,我男友支持我的理想,希望已在異國留學、即將出國留學的各位朋友,在感情上都能不因自己的留學夢而遇到太大波折。
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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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真相大公開
Applying SJD from Outside LLM Programs
No Contact with Faculty for SJD Application?
4/07/2007
留學真相大公開
首先,最重要的,英文聽不懂是正常的/課前預習很重要/蘇格拉底沒有那麼可怕/上課要不要發言?/道不同不相為謀/這就是現實
葉狀師在他的部落格上也轉貼了這篇文章,並且加上自身感受作為註腳,也很值得一看。如果連狀師都心有戚戚焉,我想一般學生真的很難企及更為舒適無障礙的美國留學生活。葉狀師提到課堂發言會留給老師好印象,我補充一點,如果可以指正老師的錯誤(不只是口誤),美國教授不但不會惱羞成怒,而且會對你有非常好的評價。
如果說小平的文章,中肯地描述了一般LLM學生所面對的情況,那麼在酪梨壽司的好苦的洋墨水裡,去信的原作者,情況就有點不平常的糟。一般而言,縱使在隨機臨場的語言溝通上吃癟,在經過準備的發言或是考試上,應該可以挽回一點信心才是。
酪梨壽司的這篇貼文,引來150篇以上的留言,可說是留學語言障礙的心聲大傾吐!各方網友在裡面,分享了太多的、各式各樣的經驗。有勇敢的、成功的,也有困窘的、沮喪的。我自己覺得運用電影與電視的字幕,看老美什麼情境講什麼話,把單字查清楚然後反覆練習講,是一種有效的學習方式。租來的電影更可用有字幕與無字幕的方式,各看一次,練聽力兼學講法。書上讀到的字,有時間的話最好試著用嘴唸幾次,把讀音練順、練清楚、記在腦袋裡,以免將來要用到的時候,說不出來。
不過可以想見,這樣的學習方式當然頗為緩慢。我自己深深感受到超過三十歲才出國留學的苦處。不過學英文這個東西,也真的和考試不一樣,不只是急不來,而且得活到老學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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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洋前的心理準備—感情篇
元豪的留美札記出版了!
美國法律書籍類型簡介
大學城有多大?
3/20/2007
元豪的留美札記出版了!
在時空的隔絕之下,元豪札記對我而言,就像是派駐Bloomington的特派記者,隨時實地採訪評論。這種寫作型態,事實上就是目前流行的部落格寫作。一有所感,立即評論,即時分享。而這一系列的札記,也是元豪目前個人新聞台的前身。
我開了這個blog,不能不說是受到元豪的長期薰陶與影響。自己跳進來之後,也感到循著新生事件所激發的興趣與熱忱,進一步去思考,做點小研究,經常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獲。而台灣目前部落格界評論觀點的獨到與豐富,尤其是在網路方面,也著實令人驚訝。只要上到HemiDemi,挑幾個有興趣的群組,瀏覽一下成員們所摘的網頁,馬上就會明白。
元豪的這本書,不只是個eye-opener,在不同事件中一再探索美國法律背後的權力角力及與社會互動,此外想必也會激起法律學子們對於留美求知的熱情與想望。不過我自己留學及與各地同學聯絡的結果,發現每個人的留學經歷,以及在留學國究竟發掘到什麼,其實都有其獨特性。元豪在書中所展現的,與美國教授、文獻與時事發展的高互動性,其實是建築在他深厚的美國憲法基礎之上,不是每個人都必然有機會得以經歷。不過,瞭解美國社會、吸收老美養分的方式,其實還有很多。就算只是透過C-Span,觀察美國國會處理案件的方式、大法官的法律思想與言行等,或是透過各種電子報,吸取美國媒體對於法律事件的分析與評論。抑或只是從Law and Order-The Original,看看美國刑事法庭與刑事訴追的複雜運作,再或只是從美國職業運動與運動電影裡,感受其敬業及奮戰不懈的精神,相信也都會為自己發掘到值得一再回味的收獲。
《延伸閱讀》
元豪的憲法夢想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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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ana-Bloomington師資特色之一:平均與多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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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ts Won the Super Bowl!
HEMiDEMi 跨場域空中派對high翻天
3/18/2007
WTO辯論賽的佳績
報導原文見此,網路新聞彙集見此。
或許有人會認為第三名沒什麼。但是如果瞭解國際性模擬法庭辯論,或是在電影中看過美國上訴法院審判情形的人(有好幾個法官,沒有證人、陪審團),就會知道這有多刺激。在二十分鐘左右的陳述時間裡,作為法官的裁判們可以「隨時」打斷辯士們的陳述,隨時發問。辯士們必須藉由回答法官問題,或是其間的空檔,闡述己方的論點,並且反駁對方先前提出的論點。而且這一切,還必須簡明扼要地以英文進行。
我不曉得這次法官們發問的頻率如何。我上個月去旁聽本校模擬法庭辯論的決賽,請來的裁判五個有四個是聯邦或州上訴法院法官,有一個還是院長。辯士們站上發言台,剛開始講:「我方當事人並未因為某某行為,違反某某條文……」,法官就開始問為什麼,然後接二連三發問。如果有機會聽到聯邦最高法院的開庭實況,那更是精彩。簡直像有四、五尊大炮(有的法官較少發問),從不同方向交互炮轟。有時大法官之間由於立場不同,問題方向根本是相反的。我不知道那些律師,怎麼能夠在這種狀況下存活。難怪上訴最高法院,是一種特殊的律師專業。
美國上訴法院與國際性的爭端裁決機構會如此運作,其原因或許在於法官們事先都讀過雙方的書狀,準備充分。因此對於律師要講什麼,基本上都猜得到,不如直接問他們不瞭解或覺得有問題的地方。
這次作為辯題的案例事實,出得非常有水準。我原本有意把其中幾個爭點的個人看法,po上來與各位分享。不過想到要把好幾頁的題目翻成中文,心就涼了半截。題目在此,有興趣的人可以瞧瞧。如果還有興趣知道我怎樣想,可以寫email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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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WTO辯論賽報導品質的評論
TIFA談判終可休矣!
3/09/2007
Indiana-Bloomington師資特色之一:平均與多樣
這樣說起來還真的有點特別。如果不算教法律門診(legal clinic)與legal writing的教授們,IU-Bloomington的專任教師大約四十出頭。雖然在同級學校裡不算少,但在數量上也不是太多。然而它所開出進階課程的多樣性與完整度,以及課程中專任教授教課比例較高,倒是當初吸引我的地方之一。
IU-Bloomington很明顯不走目前流行的專攻特定領域,例如成立研究中心、多聘相關師資,以拉抬知名度的策略。師資分布平均,而且兼顧新興領域的結果,是在同級法學院未必會開的一些領域,例如環境法、稅法、 生物科技法、trial advocacy等方面,IUB都有二、三位專任老師,每年固定開出二、三門彼此不同但可相互銜接的課程。讓其雖無學程之名,但是個個都可以成為小專門學程。
在師資組成上,與同級的法學院相較,IUB老師大多有個特別而新穎的個人研究領域或研究方法。沒有挑選特定取向、單純以任教基本法律課目作為研究領域者較少。因此在本校,也會固定開出一些不甚普遍的課程,例如國際證交法、資訊隱私法、國際智財法、國家安全法、刑事法與心理學等等。今年新聘的兩位老師,又為IUB增添文化研究這個新領域,以及補強國際人道法的師資陣容。
在師資調配上,IU-Bloomington還有個不起眼的特色,就是退休老師。IUB目前有四位退休老師仍然固定開課,其中有三位還是開基本課程。這讓專任老師有更大的餘裕去開進階課程,也方便學校繼續增聘具有特色的新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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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Bri連續涉訟(二):Class Action集體訴訟
大學城有多大?
3/08/2007
No Contact with Faculty for SJD Application?
這種規定的目的,其實在於避免學校老師受到太多無謂打擾與請求指導的徵詢。學生水準高低不一,老師面對這種徵詢時,又得顧及學生的自尊,必須小心處理,因此確實會對於教授們造成一些困擾。
不過從申請者的角度來看,不管哪一間學校,試著去接觸,只會有好處,不會有壞處。最差的狀況,頂多就是像嚴格實施本校生與外校生平等政策的Georgetown。老師不會回外校申請者的信,也不會見外校申請者。有的老師甚至把申請者的信轉給admission office,讓他們加以制止。
但就算是這種情況,如果你的題目吸引人,收信的教授可能還是會看看你的proposal,對你留下好印象。上述的情況,是一位學長申請Georgetown時親身遇到的狀況,結果他還是進去了。
美國人讚賞積極進取、有企圖心的人。積極去爭取,不會有負面影響的。相反的,積極爭取代表你強烈想唸SJD的意願,可以反映你打算完成SJD學位的決心。這對於學校考慮你是否有能力走過漫長的論文寫作過程,完成SJD學位,當然會有正面的影響。
事實上在任何法律學院,本校LLM都會事先和可能指導的教授多作接觸。即使是規定上不准先和老師接觸的學校,也是如此。因為對於學生研究上的指導,本就是學校老師的職責之一,根本不可能禁止。不得接觸的規定,其實只是提供老師一個擋箭牌,讓他們有需要時可以藉以拒絕學生,擋掉一些麻煩事。就算如此,和老師接觸幾次之後,再徵詢有無指導的可能,就算沒有得到明確的答案,至少也可以試探一下老師的態度。
先與老師接觸的作用,倒不是在於套交情、攀關係,而是在對談當中,親身證明你有能力以英文作研究,以及有能力處理妳想寫的題目。所謂「百聞不如一見」,當面接觸的效果,明顯勝過單純書面上的表達。我想這也是美國各法律學院,歷來多收本校LLM進入SJD學程的背後重要原因。
在本校生佔有此種先天優勢之下,如果想要跨校申請SJD,勢必得親自去拜訪教授與其他可能參與決定的學校人員,才有可能與本校LLM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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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ying SJD from Outside LLM Program
美國法律書籍類型簡介
大學城有多大?
3/03/2007
二月份網頁擷選─通訊傳播、智財、網路類
- 02/23 12:46, 2007引述 :『One possible fix, the GAO says, would be to extend the life of patents from the current 20 years to 25-30 years for innovative drugs with high therapeutic value; patents for drugs with fewer benefits would last only ten years. The report gives no indication how the relative therapeutic value of drugs would be determined.
Hunton & Williams partner Robert Schulman says that since December 2004 the 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has invalidated or held unenforceable all but two of the more than 30 pharmaceutical patents before it. Generics succeeded in getting the court to invalidate what they argued were incremental improvements to existing drugs such as Schering-Plough Corp.'s Claritin and GlaxoSmithKline plc's Paxil. "I think in the case of some of these second-generation things, the court hasn't been totally off the mark," Schulman says. "But I think it's gone way beyond that."
Still, IP lawyers for both generics and brand names say that a patent system giving long patent lives to some drugs but not others would only create new problems. Says Myers: "It would do nothing to encourage more innovation."』標註 ─ 美國Gov't Accountability Office的報告,懷疑專利制度與新藥出現速度減緩有關連,並且建議延長高治療價值新葯專利為25-30年,其他則縮短為10年 - 02/18 23:20, 2007
- 02/14 07:11, 2007引述 :『無名己經賺七億了, 怎麼連個小小的 125 萬都出不起, 要去用學術網路的資源, 替 Giga A 頻寬呢?』標註 ─ 這種事何以交大校方無人追究?
- 02/12 22:20, 2007引述 :『But, this does not mean that you can violate other rules such as, for example, the anti-distribution provisions of 17 U.S.C. §1201(a)(2).
As a practical matter, however, mobile phone users may be able to use their wireless telephone handsets to connect to alternative wireless telecom networks for voice services, but data communication may be limited. Many telecom networks implement different, incompatible data communication protocols. ...Many users, particularly business users, often rely heavily on the data connectivity feature of their mobile handsets.
The Register of Copyrights notes that "[t]he purpose of the software lock appears to be limited to restricting the owner's use of the mobile handset to support a business model, rather than to protect access to a copyrighted work itself."』標註 ─ 美國新發佈的對於手機用戶規避鎖行動通信業者鎖手機的軟體設定,以便使用別家通信服務的豁免規定。由於授權國會圖書館(下轄著作權局)發佈豁免規定的法條,將之侷限於直接規避行為,不及於提供規避服務、設備或軟體,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口惠而實不至。 - 02/10 09:22, 2007引述 :『紐約時報也被近年報業不景氣浪潮影響,發行量下跌,連續四年獲利下降,去年第四季財報顯示,旗下波士頓環球報虧損嚴重,紐約時報公司虧損六億四千八百萬美元。波士頓環球報遲早會被賣掉的傳言在市場甚囂塵上。
去年四月開始,比利時時報嘗試利用攜帶型電子報閱讀器出刊,電子版報紙的訂戶一把閱讀器連上網路,報紙內容就會持續自動更新。讀者可在電子報上撰寫評語、在閱讀器螢幕上留眉批。報社還計畫按不同時段透過閱讀器刊登廣告:早晨賣咖啡、麥片,晚上賣啤酒與零食。
閱讀器的售價高達四百歐元(約台幣一萬七千元),但試辦初期的兩百位訂戶完全不必付「報費」。時報的主管表示,閱讀器大量生產以後,售價一定會下降。他們認為,電子閱讀器能省下鉅額印刷成本。倫敦泰晤士報與美國華爾街日報每年要消耗廿萬公噸的新聞用紙,投資可觀。』標註 ─ 報紙銷量不佳與無紙化(網路化、行動化)的新發展 - 02/06 23:14, 2007引述 :『For years, the mobile phone industry applied 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to create software locks that control user access to particular firmware in a mobile phone. Consequently, a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 provider could effectively prevent a user from switching a phone to a competitor's network. But late last year, acting under a DMCA provision, the Librarian of Congress changed that. Timothy C. Meece and Aseet Patel of Banner & Witcoff examine the DMCA exemption.』標註 ─ DMCA anticircumvention的新例外(DMCA授權國會圖書館每兩年檢討公布一次)
- 02/04 23:47, 2007引述 :『回首創業的過程,馮彥文覺得最重大的影響是想法的改變。他發現:「創意是抄不走的。」以前在創投公司工作時,如果看到創意相似的案子,就不會提給老闆了。然而現在他反而認為「能力」是最重要的。
因為實現理想的過程有太多的難度,所以就算是相同的創意,只要好好做,結果就會不一樣,就有機會成為專家。所以很多人問馮彥文該不該做這個?該不該做那個?馮彥文的回答總是:「做了才知道。」因為很多時候,說是一回事,做又是一回事。』標註 ─ 相信自己的好想法,去做了就會有進一步的收獲。其實學術領域也一樣,就算同樣的點子,不同的人由於知識積累與研究經歷不同,眼界與洞察力也不同,做出來的東西也往往不同。 - 02/04 21:50, 2007引述 :『廣播一向扮演推動音樂文化及市場的重要角色,例如英國Radio 1獨立且專業的DJ及音樂節目,比如著名的主持人John Peel,在其DJ生涯近四十年來,不斷引介尚未進入主流市場的前衛、獨立音樂,包括SexPistols、Nirvana等樂團。今日英國能有傲視全球的英倫搖滾文化,可以說多元、豐富及具開創性的廣播作為音樂文化沃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這點,在美國的流行音樂與台灣早期民歌運動發展當中,也有類似狀況。
一九九六年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FCC)解除相關的所有權管制,清境頻道(Clear Channel)隨之掌握了全國一千二百家電台,成為最大的廣播托拉斯;它在商業利益考量下精簡人事、開除具獨立思考能力的員工,而將各地原本多樣的電台,變成轉來轉去都差不多、由主流音樂所編成的乏味點唱機。根據FCC調查與學者的相關研究,一九九六年之後美國廣播的音樂多樣性明顯減低。』標註 ─
1. 分析廣播集中化的弊病。
2. 難怪美國廣播除了NPR以外,轉來轉去都差不多,不停地播少數的舊歌。 - 02/01 12:27, 2007引述 :『力拱802.11n早日成為Centrino的標準無線技術,英特爾新款晶片將與現有的Wi-Fi晶片價格一致。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由於IEEE對802.11n的標準尚未底定,目前僅進入草案2.0投票階段,預計要到今年六月待3.0版本出爐後,標準也才能正式出爐。不過家大業大的英特爾顯然等不及IEEE的腳步,表示Kedron係符合草案2.0規範,「即使802.11n的標準正式底定,也不會有相容性的問題,」陳武宏說。』標註 ─ 問題:WiMax是不是也屬於802.11n? - 01/28 23:37, 2007引述 :『YouTube is not the first site to offer money to content providers. In October 2005, Revver, which like YouTube offers video clips online, announced plans to attach advertising to user-submitted videos and give their content creators an equal cut of the profits.』標註 ─ YouTube這個與上傳影帶者分享廣告收益的點子,可能得對上傳侵權影帶者作點提防,例如不立即發放,以便有時間發現是否侵權;而且發現侵權即不發,甚至扣除其他合法影帶所生的廣告利潤。
- 01/27 23:39, 2007引述 :『由於飛行網將Kuro音樂網站賣給驊訊,並與驊訊合資成立創聯網,而創聯網決定結束原點對點(P2P)的音樂下載服務,雖然創聯網轉與Yahoo!奇摩音樂通合作,但網友仍陸續出現「移民潮」,紛紛轉往KKbox及ezPeer等兩大音樂網站。
願境網訊總經理林冠群表示,Kuro結束月費會員的服務,KKbox是受惠者,本月會員數大增,目前付費會員人數達20萬個,躍居為最大的線上音樂網站。
據瞭解,此次增資的主要目的,在於願境網訊團隊看好數位家庭市場,而內容是主要的發展關鍵及驅動力,願境網訊具有軟體開發能力,從線上音樂出發,未來將拓展大陸、日本、新加坡及香港市場,並開發與數位家庭相關的軟體,透過與硬體公司的合作,開發新的軟硬體整合裝置。
林冠群說,目前KKbox的合作夥伴,包括與微軟、英特爾的數位家庭平台,內建KKbox的線上音樂;至於與華碩的合作,則是與華碩旗下開發數位家庭硬體的海華科技合作,希望今年可以看到開發成果。另外KKbox在大陸布局已久,目前在北京設的據點,以研發為主,總經理為吳淇都,兩岸的研發團隊合計近30 人。 』標註 ─ 看看本土的努力,是否會搶在國外如TiVo、Wii之前。或許會有市場區隔也說不定。
標註 ─ public domain或是只保留部分著作權能(some rights reserved)的學術出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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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哈佛大學著名自由派憲法教授Laurence Tribe出任Akin Gump(安慶)律師事務所兼任顧問,衍生出法律學術與商業之間是否衝突與如何調和的報導。美國法律界支持法官加薪的動作,也繼續擴散加溫。
- 03/03 01:25, 2007
- 02/14 20:06, 2007引述 :『ABA President Karen Mathis told her membership Monday that district judges, who earn $165,200 a year, certainly should be paid more than first-year lawyers at New York City firms. Starting annual salaries there now are $160,000.
Former Federal Reserve Chairman Paul Volcker recently wrote that district judges would be making roughly $100,000 a year more today had their pay risen at the same pace as U.S. salaries generally.』
標註 ─
1. 美國律師協會也支持地院法官加薪。
2. 如果依照一般薪水上漲幅度,應該加年薪十萬。 - 02/14 01:29, 2007引述 :『The Judiciary Committee on Feb. 8, voting 13-6, approved a bill returning the law to its pre-Patriot Act form. Under prior law, for almost two decades, the attorney general could appoint someone to fill the vacancy for 120 days. If no permanent replacement was nominated by the president and confirmed by the Senate at the end of 120 days, the chief judge of the federal district in which the vacancy occurred would appoint an interim prosecutor to serve until the president acted.
But as long as U.S. Attorneys are considered "inferior officers" under the Constitution, as they are now, the Constitution allows Congress to forgo its advise and consent power and to give the appointing authority to the president alone, heads of departments or to courts』
標註 ─
1. 國會對U.S. Attorney(聯邦地方檢察長)相當關切,雖然屬於inferior officer,但是原則上還是要經過參院同意。
2. 布希政府關切行政權力的單一與集中(unitary executive theory),不喜舊法中讓法院有機會決定U.S. Attorney的部分。
3. 布希政府就U.S. Attorney職位,似乎也在玩排除異己與安插親貴的遊戲。 - 02/11 13:43, 2007引述 :『二、…多元而專業的時代,法官原就不可能是任何領域的專家,而法官在專業方面的空白,正是沒有成見,能作公平審判的重要基石。當事人兩造無能提出專業意見,透過詰問與辯論說服法官,是當事人的過錯,不在法官的無知。
三、參審官的特定領域專業在其內心中,未在法庭上受公開檢視與詰問,很多專業領域中的專業見解,也有見仁見智,若其有專業有所一偏,對任一方當事人都不公平。
四、參審官的專業領域經驗,有時可能正是法律所欲改正之錯誤,則參審官參與審判之形成,將使法律目的無法達成。……
六、與其推動「專家參審」制度,不如落實現行法制「專家證人」之規定,借助審判過程中,專家意見之提出,透過法庭公開詰問與辯論,使法官獲得確切之心證。
司法審判仍是一項高度專業的工作,應由具此專業之人,依正常訴訟制度為之,始足以獲得民眾信賴,進而公正地保障人民權利。必須是受過嚴格選取與訓練的「法官」,才具公信力,始能在審判席上定紛止爭。』標註 ─ 章忠信的讜論,注意到專家證人制度未受良好使用,與專家偏見的危險。 - 02/09 23:16, 2007引述 :『Tribe, who has been a law professor for 37 years, said he discussed his arrangement at Akin Gump with the law school's administration. The school's policy restricts full-time professors from undertaking outside endeavors that demand more than 20 percent of their work time, he said. His work ethic and his experience allayed any concerns from the administration, he said. Tribe added that he expects the arrangement to save him time and allow him to devote more energy to pro bono projects.』標註 ─ 討論美國法學院教授在律師事務所兼職的目前發展、優缺點與相關限制
- 01/30 22:56, 2007引述 :『Chief Judge Judith S. Kaye on Friday termed the ongoing and as yet unsuccessful battle for judicial pay raises the "ultimate assault on judicial independence."』標註 ─ 州法官也在推動加薪!要州最高法院院長帶頭去遊說州議會為法官加薪,真是有點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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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007
Applying SJD from Outside LLM Programs
我想美國各個law school對於外校畢業的LLM前來申請SJD, 所抱持態度似乎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一、平等對待本校生與外校生:這類學校比較常收外校LLM,我知道的例如Duke、Georgetown屬於此類。Wisconsin-Madison也是,不過得從LLM(寫thesis)開始唸。 Northwestern在沒有停收SJD之前,原本似乎也是屬於這類。目前老店新開之後,情形不知如何。Golden Gate也屬於這類。
二、本校LLM佔有人親土親優勢,但是政策上並不絕對排斥外校申請者:大部分學校應該屬於這類啦。其實曾經零星收過外校畢業生的學校很多,有的時候其實是看老師,而不是學校政策的問題。例如Cornell、U. Virginia(UVA)都收過外校畢業的LLM。George Washington和U. Illinois(UIUC)不知是屬於這類,還是上一類。
三、非得在申請的學校,再唸個LLM才行:我想top 10的學校絕大部分應該都屬於這類吧!已經返台的老師中,在top 10 law school拿到SJD,履歷上LLM分屬不同學校的前輩們,除了SPILS program成立之前的Stanford JSD,似乎都唸過兩個LLM。
其實美國人做事,在合理程度內經常有點彈性。如果有與指導教授熟識的老師直接推薦,往往會起不小的作用。
至於Indiana-Bloomington,已經連續四年都收一位非本校LLM畢業的申請人。我是不清楚學校的政策如何,不過如果繼續這樣走下去,似乎會成為第四種類型,就是固定收一定數量的外校畢業生。
不過SJD申請,經常受到自己無法掌握的因素影響,不確定性非常高。跨校申請就更加困難,我自己當初也因此吃了不少苦頭。就算目標是願意收外校畢業LLM的學校,也是一樣。非得要自己親自去走一趟,拜見老師與相關決策者,提高勝算才行。
《延伸閱讀》
李台大:九個月當上美國執業律師?赴美學法律的Why & How
(全面性的中肯說明)
葉狀師轉貼:笠天:美國法學學制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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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Contact with Faculty for SJD Application?
Indiana-Bloomington師資特色之一:平均與多樣
美國法律書籍類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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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007
近一月來網頁擷選
- 01/19 23:51, 2007
- 01/19 13:06, 2007
引述 ─『As state DNA databases expand, a growing number of "cold cases" are getting solved, but that's leading to a new problem: Local jurisdictions can't keep up with their burgeoning caseloads.
"One of the problems with these cold-hit cases is that it truly shifts the burden to the defendant," said Bell, who plans to appeal the case. "Prosecutors get blinded by the DNA. DNA is a powerful tool, there is no doubt, but it must be placed in the context of everything else."』
註記 ─ 本篇報導目前美國各州建立人類DNA資料庫(主要來自已定罪的重刑犯)協助偵查懸案的狀況。 - 01/18 03:50, 2007
引述 ─『法院也認為被告Cooper與Google並不同,一是Google的蒐尋功能有很大的合理使用空間,二是Google的蒐尋是普遍性的資料蒐尋,但被告卻是針對非法MP3作鏈結。
』
註記 ─ 這個案子被告幾乎是明知這些鏈結是違法的,還把它整理在網站上,有意積極幫助侵權行為發生。論以間接侵權責任,並不冤枉。 - 01/17 08:40, 2007
引述 ─『No doubt, Wikipedia's anyone-can-be-an-expert nature means that it, too, can get things wrong. The site also gets its share of pranksters. Recent entries have noted that a popular computer game was written by Mr. T, of television's "The A-Team" (not), and that one of the prime suspects in the assassination of John F. Kennedy was John Seigenthaler, Sr., the founding editorial director of USA Today (beyond not).
The key to using Wikipedia, say its supporters, is understanding Wikipedia: It's a jumping-off point for research, a place where users get background on a topic, and links to authoritative sources. It is not, on its own, a definitive source. Even Wikipedia's founder, Jimmy "Jimbo" Wales, has advised college students not to use the site for serious research. In comments made to BusinessWeek in September, patent commissioner John Doll said that Wikipedia had been used for background only, and not as a basis for accepting or rejecting applications.』
註記 ─ 美國專利商標局重新規定Wiki只能作背景參考,不能作為專利核駁的依據。Wiki創始者Jimmy "Jimbo" Wales也如此建議使用者。 - 01/13 21:43, 2007
引述 ─『And nobody knows yet which format is likely to prevail and become widespread.
Blu-ray discs store as much as 50 gigabytes, while HD-DVD discs store as much as 30. In the future, the Blu-ray number might grow to 200, while the HD-DVD number could possibly cap at 45 gigabytes. DVDs typically store 4.7 gigabytes or 8.5 gigabytes.
The HD-DVD players are more closely tied to the original DVD technology. You can take a new hybrid disc (HD-DVD on one side, DVD on the other) and play it in an old DVD player. You can't do that with Blu-ray. But you can put the older DVDs into a Blu-ray machine. Hence, if you have a library of older DVDs, you can keep them and play them with the new players on either side.
Do you want HD movies? On bigger sets, yes. On smaller screens, I think regular DVDs look pretty good. I watched HD-DVD movies on a Toshiba Qosmio G-35 AV650 ($2,499) with a 17-inch screen. I also looked at Blu-ray on an upcoming Dell laptop. With the small screen sizes, the picture looks nice but not good enough to be a big deal. The real reason to get a writeable next-generation HD player on a laptop is for easy archiving of your hard-drive data.
The larger the screen, the more you will appreciate movies in the 1080p format. But it's worth noting that many TVs on the market at reasonable prices display movies only in 720p resolution, which isn't as good.
Also, the anti-piracy provisions are worth paying attention to. If you're interested in that, do an Internet search on HDCP, or high-bandwidth digital copy protection, to get an explanation of why this prevents you from playing unauthorized discs, among other things.
For now, there are more than 100 movie discs out for each format. In the long run, HD-DVD faces big problems. It stores less data, and only three of eight major studios have agreed to release movies on it. Blu-ray stores more data, and seven of eight studios support it.
Blu-ray discs cannot play on older DVD players.』
註記 ─ 從各方面比較目前剛剛出現、尚未分軒輊的兩種高解析DVD的規格。 - 01/10 00:28, 2007
引述 ─『Five law firms made Fortune magazine's list this year of the best 100 employers to work for -- one less than last year.
Alston & Bird, Arnold & Porter, Nixon Peabody, Perkins Coie and Bingham McCutchen held their ground. But Morrison & Foerster, the only California-based firm to make the 2006 list, dropped off the chart.』
註記 ─ 這些上榜的公司福利還真好,報導裡略有描述,足以讓我們瞋目結舌。 - 01/10 00:17, 2007
引述 ─『The Constitution itself says little about federal judges, except for two provisions: life tenure, and a bar against reduction of their salaries. Both, says Duff, are "pillars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both are "directly in play" because of the current level of pay for judges.
Judges have long argued that when Congress does not even give them cost-of-living adjustments -- none was given last year, or in several years during the 1990s -- it is, in effect violating the salary-reduction provision of the Constitution. Real earnings of judges have declined by nearly 25 percent since 1969, Roberts pointed out.
But the impact of salary on the life-tenure provision of the Constitution is emerging as a strong argument as well, Duff says. Judges are leaving the bench at a higher rate than ever before -- 17 in the past two years alone -- obviously shortening their tenure.
Beyond that, at a more subtle (though equally ominous) level, Duff expressed concern that the purpose of life tenure might be thwarted in other ways by salary concerns.』
註記 ─ 美國新任聯邦法院行政局局長談應該調整法官薪水的原因(還引憲法條文),以及目前進展。 - 01/06 22:20, 2007
引述 ─『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德國分會執行長 Zombik 日前表示,二○○七年德國音樂產業將加強取締非法盜錄音樂,預計每月平均取締案件至少一千件。根據資料,僅二○○五年CD片遭複製之經濟損失便達五十億歐元,再加上經網路非法下載之損失亦達十億歐元。近年來,德國音樂產業已逐步採取反擊行動,以防範音樂在網上遭非法盜錄。自二○○四年開始至今,已對二萬起案件提出告訴,其中僅二○○六年一年中便達一萬件。』
註記 ─ 連一向以守法著稱的德國,都為音樂下載及盗版所苦。嚴格禁止翻錄與下載是否符合人們心中的法感情,不無疑問。 - 01/03 22:17, 2007
引述 ─『Issuing an eight-page message devoted exclusively to salaries, Roberts says the 678 full-time U.S. District Court judges, the backbone of the federal judiciary, are paid about half that of deans and senior law professors at top schools.
In the 1950s, 65 percent of U.S. District Court judges came from the practicing bar and 35 percent came from the public sector. Today the situation is reversed, Roberts said, with 60 percent from the public sector and less than 40 percent from private practice.』
註記 ─ 美國Chief Justice John Roberts再度呼籲調高聯邦地院法官薪水。01/03 04:02, 2007
引述 ─『是的,他打算分租亞馬遜十二年來建設完成的網路倉儲技術與資料庫,叫做亞馬遜網路服務(Amazon Web Services, AWS)。亞馬遜早在二○○二年七月就推出網路服務,當時貝索斯打算讓亞馬遜不只賣書,而是當電子零售業的平台。他推出亞馬遜電子商務服務(Amazon E-commerce Service),讓零售商可以把自己的商品放在亞馬遜商店中,儲存產品價格、顧客評等資料,進行後台管理。該服務是免費的,亞馬遜網路書店從此蛻變成亞馬遜百貨公司。後來陸續推出簡單倉儲服務(Simple Storage Service, S3)以及土耳其機器人(Mechanical Turk)。』
註記 ─ 報導Amazon的新動向,並且回顧成立以來的不同發展階段
引述 ─『台灣網路產業正逐步被迫走向「Yahoo奇摩 = 網路代名詞」的局面。Yahoo奇摩不斷宣稱其擁有高達98.27%的網友到達率,並挾此強悍地位,片面影響台灣網路產業的發展與走向,已經形成台灣網路新創者的高度進入障礙,亦間接阻礙台灣網路產業的健全發展與成長。
又如Yahoo奇摩拍賣、新聞、入口網站、網路廣告、交友、信箱等多項網路服務,Yahoo奇摩都位居近乎市場獨占地位,如果公平會再同意Yahoo奇摩併購台灣最大的部落格網站「無名小站」,等於同意其取得近乎壟斷台灣網路流量的絕對市場地位,將造成整個台灣網路產業的嚴重失衡。』
註記 ─ Webs-TV主張受影響的市場是portal市場,而不是BSP市場。如此一來,重點會落在Yahoo!在網路廣告市場裡的佔有率。
1/17/2007
美律師補習班BarBri連續涉訟(一):反托拉斯
BarBri目前涉及兩個反托拉斯訴訟,一是紐約市的Park v. Thomson Corp.,一是LA的Rodriguez, et. al v. West Publishing Corp., d/b/a BAR/BRI, and Kaplan, Inc.,都是由消費者向當地的聯邦地方法院起訴。前者告的是搭售,後者則主要涉及聯合行為。
先看紐約的Park案。本案原告主張BarBri只提供包括單州與多州測驗兩部份的課程,不提供分開的補習課程,乃是利用它在單州測驗獨一無二補習提供者的地位,妨礙其他競爭者在多州測驗部分的競爭,提高它在這部分的佔有率。
美國是由各州自行舉辦律師考試,原本全都各自命題。但是近年來全國律師考試會議National Conference of Bar Examiners, NCBE)對於共通性高的法律大科,包括契約、侵權、憲法、證據法、刑法、不動產等六科,提供一項各州通用的多州測驗(Multi-State Bar Exam., MBE)。各州可以決定在這些科目,是否採取這項多州測驗。
BarBri主張多州測驗與單州測驗的準備課程是不可分開的部分,整個課程是功能上整合的單一產品。同時也主張,目前市場上僅就其中一部分提供服務的產品,只是用來輔助同時提供兩部分服務產品的補充性產品,並不構成個別獨立的市場。法院日前就這兩個爭點作成即決判決(summary judgment,不經過陪審團的判決),認定單州與多州測驗準備是分開的產品,構成不同的市場。事實上,許多競爭者目前只提供多州測驗或單州測驗的準備服務,就是十分有力的證據。
法官同時也認定,依照目前原告舉出的證據,有關構成違法搭售剩下的兩項爭點構成真正的事實爭點(genuine issue of facts),必須交給陪審團決定。這兩項爭點是透過搭售行為,強迫消費者購買其多州測驗部分,以及其行為不當影響市場競爭。在BarBri在單州測驗市場擁有獨占地位,與不允許分開購買的背景下,這兩點其實很容易構成。不過法官同時在判決中指出,只要BarBri可以證明將多州與單州部分分開,會影響其功能,仍然可能不構成違法。這可以用以證明BarBri是以整合產品較優越的效能吸引消費者,反駁對其「強迫」消費者購買可分部分的指控。
LA的Rodriguez案,包含多項違反反托拉斯法的指控。原告主要主張BarBri與LSAT(法律學院入學標準測驗)補習服務的獨大業者Kaplan,從1997年起協議瓜分市場,互相承諾不進入對方目前獨占的市場與之競爭。原告估計這個協議導致BarBri的消費者,每人多被賺走美金1000元。其實律師補習市場這麼大,為什麼沒有強有力的大型業者進來競爭,是件奇怪的事。與可能進入市場的潛在有力競爭者,協議井水不犯河水,是非常可能的原因。Kaplan請的是全美最大律師事務所之一的Jones Day,台灣設有分所,取名眾達,就看他們能不能保住這家公司沒事。Kaplan最近開始和PMBR合作,說不定也是受這個案件的影響。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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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案件的原告都申請提起集體訴訟,LA的Rodriguez案獲准,紐約的Park案則否。結果是前者可能包括1997年8月以來的所有BarBri的使用者,總數三十萬人。每個原告都會收到書面通知,原告也設了一個網站,對新加入的原告說明本案案情進展,以及加入集體訴訟的意義為何。
一個有趣的問題是,原本的原告何以會提起這兩個案子。這是標準的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案子,原告受害不深,絕大多數已經成為律師,不缺這個錢。對手是難對付的大公司,涉案行為又不蠻橫,只是產品貴一些,不容易引起原告的反感。尤其反托拉斯訴訟常常涉及經濟分析、專家證人,花錢又曠日費時。這些全都讓原告不想提起訴訟。
我的猜想,關鍵在原告律師身上。如果原告律師發現這個案件有可能大賺一票,只是沒有人願意請律師打這場官司,他們可能把這個案子當作一個投資標的來經營。在律師費方面,他們可以完全採取高比例的後謝(contingent fee),先自行負擔所有的成本。如果打輸了,一文不取,當作投資失敗。如果打贏了,就大賺一票。
這種收費方式,在Julia Roberts拿到金像獎的永不妥協(Erin Brockovich)一片中,曾經出現過。在專利領域一些以獲利為目標的侵害訴訟案件,也確實有律師以索取賠償額45%作為後謝的方式收費。事實上,依照本校(IU-Bloomington)的Bill Henderson教授的研究,集體訴訟與審判庭律師(trial attorney),往往比按照工作時數收費的律師賺得更多,甚至高過不少著名大型事務所的合夥律師。
P.S. 依照新聞報導,LA的Rodriguez案談出具體和解方案之後,跳出來反對的原告中,有一位是前BarBri負責人。原來原告群裡,也不都是小螞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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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會因侵害著作權而關門大吉嗎?《1/17補充》
Google在Nasdaq的股價,自從該公司宣布購併消息到11月8日之間,大約上漲了15%。華爾街對於這件購併案,似乎並不是那麼悲觀。
不過YouTube最近的情況不太好。不只侵權影帶數量大,導致NBC Universal聘了三個人,專門在YouTube上找侵害自家著作權的影帶,通知YouTube把它拿掉。同時熱門侵權影帶就算清除了,還會有人連續不斷po上去。前陣子在巴西就發生這樣的事情,導致巴西乾脆把YouTube的domain擋掉。張元毓在blog談到這些事件時,維持一貫不看好YouTube的論調。當然這些事情,絕對會升高YouTube陷入法律風暴的風險。不過如果反面思考,要不是告YouTube不容易贏,NBC Universal為什麼要自己花錢,請人幫YouTube作侵權影帶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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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10月9日宣布,將以16.5億美元股票買下當紅的線上影片分享網站YouTube。YouTube成立一年多以來成長極為迅速,目前單日線上影片數量已經達到1億支,每天還繼續新增6.5萬支影片。每月造訪人次也高達2000萬人。 不過這項購併的消息公布之後,許多人卻不看好這項交易。主要原因是該網站成立以來,一直不斷面對著作權侵害的指控。YoutTube使用者不時會上傳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的錄影片段,使人擔心最後是否會像Napster一樣,難逃破產關門的命運。知名網路產業投資人Mark Cuban,甚至表示只有「白癡」才會收購這家公司。
這種負面看法有點太過直觀與悲觀。YouTube與Napster或Grokster的情況並不相同。美國法院對於後兩者的判決,也沒有完全抺煞其合法存在的空間。這項交易到底值不值得,還是要先從美國著作權法與法院相關判決來分析。
首先,YouTube與Napster、Grokster不同的地方在於,它不是採取P2P架構,而是傳統的host-client架構。P2P架構雖然可以分成幾種不同模式,不過基本上其檔案傳輸發生在用戶的電腦之間,網站與P2P分享軟體只發揮中介的功能。所以在P2P的案件裡,著作權直接侵害行為發生在用戶與用戶之間。不論Napster或是Grokster,其所負的都是間接責任,也就是幫助或是教唆他人侵害著作權的責任。
YouTube的玩法不太一樣。使用者把有趣的影帶上傳到YouTube,想看的人再從自己的電腦上網播放。由於網路播放涉及到著作物的重製與公開傳輸。在美國除這兩項以外(美國把公開傳輸包含在public performance中),還可能構成公開散布行為(public distribution)。由於YouTube是影帶傳輸必經的一站,其本身就參與重製與傳輸行為。因此它涉及的就不只是間接責任,而是直接侵權責任。在這方面,YouTube比較類似儲存了一堆上傳音樂的網站,例如美國早期的MP3.com。
不過問題的關鍵,出在一項美國有而台灣還沒採取的制度:網路服務免責規定(ISP safe harbor)。這項制度見於美國著作權法第512條(17 U.S.C. §512),原則上為四種網路服務有條件地提供免責空間:短暫儲存的訊息傳輸、系統備份、資料代管、與資訊定位工具(如搜尋引擎)。YouTube在定義上符合資料代管,不過要免除侵權責任,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1.侵權影帶是因為依用戶指示上傳,才會儲存在伺服器上;2.對於侵權行為或其明顯存在的週邊事實並不知情,而且獲知之後迅速移除影帶;3.如果有能力控制侵權行為,其必須未因為侵權而直接獲得經濟利益;4.有人主張影帶侵權時,依規定迅速移除影帶並且通知用戶;5.對於一再侵權的用戶終止其使用權;6.支援標準的著作權保護科技措施。
不少人認為這項規定不足以保護YouTube,我看倒是未必。有關YouTube是否知悉侵權行為,並不是看其整體上知不知道有這回事存在,而是必須知道哪支影帶侵害著作權。由於上傳影帶實在太多,是否侵權又不易以電腦程式自動判定,法院可能會認定YouTube既不知道,也沒有能力控制侵權活動。在Napster案中,唱片公司最後自行從Napster網站上找出他們擁有著作權的歌曲,列表交給Napster,至此才證明Napster知道且有能力控制侵權行為。
目前YouTube對於侵權檢舉反應非常快,10月20日才應23家日本電視與娛樂公司的要求,刪除了近三萬支影帶。有使用者沒在接獲通知數小時內移除影帶,就遭到取銷帳號的嚴厲對待。曾經上傳的影帶也都因此而化為烏有。不過值得觀察的是,YouTube上面的侵權錄影帶確實不在少數。該公司被Google收購之後,是否能夠依照前述網路服務免責規定,有效地加以移除,將會是一項無可避免的挑戰。
當然是否有能力控制侵權行為這點,會隨著技術進步而有所改變。但只要YouTube無意利用侵權行為獲利,就可以引進新技術來防堵侵權。目前YouTube已經同意應用某種語音簽名技術,來分辨部分受到著作權保護的檔案。如果它確實能夠有效率地移除被檢舉的侵權影帶,並且建立快速通報機制,不僅可以運用上述免責規定來自保,同時也可以降低著作權人提告的動機。
前述網路服務免責規定,涵蓋所有因儲存影帶所生的侵權責任,應該不會再有間接侵權責任存在。就算還是有,依照聯邦最高法院的Grokster案判決,只要YouTube不曾主動以分享侵權影帶來吸引使用者,就其內容合法率應遠較Grokster為高來看,應該也不致重蹈Napster的覆轍,在訴訟期間就被法院要求暫時停止營業,因而導致破產關門的結局。
然而,就算YouTube可以持續經營,這項交易是否成功,還有一個商業上的核心問題值得考慮。正如Mark Cuban所質疑的,如果有效地去除侵害著作權的錄影帶,光靠剩下的用戶自拍與著作權人不追究的錄影帶,是否還能為YouTube帶來這麼大的商業價值呢?
《相關貼文》
非執筆者可否列名文章作者(一),(二)
11/13/2006
商標法新動態─美國商標淡化修正法(TDRA)
A. 有利於著名商標擁有者(原告)的修正要點:
1. 淡化可能性(likelihood of dilution)即為已足
扭轉2003年聯邦最高法院Moseley v. V Secret Catalogue, Inc.判決意見中,要求商標淡化必須具備實際淡化(actual dilution)的較高標準。這是推動此次修正的主要目的,大幅擴張(或回復)了著名商標擁有者可主張的權利範圍。
2. 就淡化類型加以定義
模糊(blurring):原被告商標間之關連,損傷原告商標的識別性(distinctiveness)。
玷污(tarnishment):原被告商標間之關連,損傷原告商標的聲譽(reputation)。.
3. 後天識別性(acquired distinctiveness,或稱「取得識別性」)也受保護,釐清原告商標不須具備先天識別性(inherent distinctiveness)。
B. 有利於類似商標使用者(被告)的修正要點:
1. 原告商標僅揚名於部分市場,並不足夠
原告商標必須在美國一般消費大眾間,廣受認知為該原告之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表徵(widely recognized by the general consuming public of the United States as a designation of source of the goods or services of the mark's owner),方受商標淡化的保護。這點有助於解決著名商標需要「有多著名」、「在何處、就何物著名」的困難問題。
2. 將原本法律或判決實際上已經採取的未登記商業外觀(unregistered trade dress,商品包裝或設計等)受保護的前提要件,與合理使用(fair use)的允許項目,明確加以規定。
9/23/2006
美國法律書籍類型簡介
另一方面,美國法學院上課用的是casebook(案例教科書),也不用台灣習見的教科書。許多著名的美國教授都會合編casebook,其目的在針對以討論判決為主要教學內容,以師生互動為主要教學方法的美國法律課堂,編輯一套完整、有體系、具有代表性的閱讀資料,作為老師與學生課前準備時的共同閱讀素材。其主要內容可分為case和note兩部分。Case部分就是判決節錄,視情形有時會以文章或其他文件替代。Note部分則包括其他補充資料,例如相關背景與專業資訊、政府文件、學者看法、案件後續發展,以及作者對於所節錄的判決等,或者該議題目前的法律發展,點出值得進一步釐清的問題,刺激學生思考。這類書籍雖然蘊含作者們的法律思惟,不過其目的並不在於表達作者的學術見解。其暢銷與否雖然也是作者學術地位的一種指標,不過並不算是非常學術性的著作。
其實美國一般學科大學部的教科書,與台灣的教科書十分類似,通常還加上不少插圖、照片。在法律書籍裡面最為相似的,要算是hornbook(體系書?)。這是給法學院學生與實務工作者參考用的。它按照各該法律體系,分門別類說明問題特性、目前法制現況,並且適度提出作者的看法。這種書的數目比casebook少很多,而且未必是頂尖學者所撰。不過好處是容易入手,不用查閱判決等各式文獻資料,就可以瞭解大致的法制狀況。
美國法律界這種整理性書籍,其實並不少。除了hornbook以外,更詳細者稱為treatise。Treatise乃是為了因應該領域實務或理論工作者,查閱各種大小問題的需要;其篇幅也從一大本到十幾二十大冊不等。其中篇幅較長者,通常設計成活頁(loose-leaf)裝訂,並且定期(如每年)出版更新增補內容,供讀者抽換,以維持資料的正確性與即時性。這類書比較注重實務見解的整理,以及從不同判決之間,找出一條共通的理路或是脈絡出來,試圖為未來類似個案提供可適用的法律規則。至於是否會加以評論,或對於懸而未決問題提出個人法律見解,則視作者而定。
Hornbook本身,當然也有版本大小厚薄的分別。至於比hornbook更精簡的,則還有commercial outlines。沒錯,這是準備考試用的體系重點整理。要言不繁,容易翻閱,是它們的特色。不過不要小看它們,裡面也有不少寶藏,有時可以發揮「導論」、「概要」性質的功能。有些commercial outlines的作者是著名法學院的教授,其品質自然就是掛保證的啦,非常適合作為自學的入門教材。例如Gilbert Summery系列中,憲法一書的作者,竟然就是U.C. Berkeley的著名憲法教授Jesse Choper。
另外有種薄書叫commercial brief,分別針對各大暢銷casebook所出版,就其所摘錄的判決,製作一頁上下的摘要。這類書參考價值不大,是上課前閱讀資料唸不完,應急用的。我個人的感覺是摘要的品質參差不齊,只能得知大概案情,法院論理部分經常未摘到重點。不過我唸的剛好都是同一家出版的啦,無法評斷別家品質如何。然而,每個老師對於判決的詮釋不盡相同,如果單靠commercial brief來準備考試,實在蠻冒險的。
上述書籍類型,如果以專利與著作權領域來舉例的話,專利法最常用的casebook,有Donald Chisum等人編著的Principles of Patent Law, 與Martin Adelman等人編著的Patent Law。Treatise方面則有Donald Chisum的Chisum on Patents。
著作權方面常用的casebook之一,是Craig Joyce與本校Marshall Leaffer教授等人合編的Copyright Law。Treatise方面最常用的是Melville Nimmer開頭、其子David Nimmer接棒的Nimmer on Copyright。Paul Goldstein的Goldstein on Copyright篇幅略少(三冊),也經常被引用。至於hornbook,Roger Schechter與John Thomas合著有Intellectual Property。個人覺得本書著作權部分寫得較差,可另外參考本校Marshall Leaffer教授所著Understanding Copyright Law。
9/04/2006
法官助理,不是書記官
「美國最高法院女書記官銳減 成為熱門話題」
美國法院開庭時,會有紀錄員以速記記錄法庭陳述。不過像刑事被告陳述是否認罪的arraignment庭,由於主要僅在於確定其是否認罪的結論,因此不一定會有紀錄員在場。法官或許另外會有祕書,協助處理一些行政事務,法院裡也還有其他職員。不過在美國法院裡,就是沒有任何職位,相當於台灣的書記官。
這則報導所提到的「書記官」,事實上是台灣近年來也引進的「法官助理」(law clerk)。他們負責事先閱讀案卷資料,查閱相關法規與判例,將事實、適用法內容與法律爭點,摘要整理成備忘錄交給法官,方便法官迅速掌握個案案情。
這篇報導雖然把主角職位翻譯錯誤,但是裡面關於美國大法官助理的描述,倒還十分正確。這個職位十分競爭,有此資歷者往往成為名教授或是傑出實務工作者。這群助理對於聯邦最高法院是否受理特定案件,扮演著重要角色。
美國目前法學院學生中,女性略少於一半。在今年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助理的應徵者中,約有三分之一是女性。但是最後錄用的結果,37位之中只有7位是女性。
原報導刊載於紐約時報,出自記者Linda Greenhouse的手筆。她在剖析聯邦最高法院方面十分著名,也是IU-Bloomington前法學院院長Afred Aman的小姨子。這個問題目前在美國法學界也引起相當的注意與討論。一位美國教授在blog上評論如此低比率出現的可能性,用聯邦最高法院一個判決見解作為評估標準。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也蠻有趣的。
9/02/2006
美國電信法書籍
1. Telecommunications Law and Policy
by Stuart M. Benjamin, Douglas G. Lichtman, Howard A. Shelanski & Philip J. Weiser (Second Edition, 2006)
這本書是承繼同一家出版社出版、以往常被引用的Thomas Krattenmaker同名書而來,供美國法學院相關課程上課使用。或許因為這個領域重要判決比較少,本書涵蓋領域又廣,它不像一般casebook以判決為主,反而以作者本身的敘述居多,輔以判決、學者文章與政府文件。除了電信以外,它同時包含廣電、網路與其他視訊(video)服務,四者份量大致相當。前三位作者分別是Duke, U. Chicago, UC Berkeley等校開授電信法的教授,最後一位比較年輕,是U. Colorado的副教授。
2. Digital Crossroads: American 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 in the Internet Age
by Jonathan E. Nuechterlein and Philip J. Weiser
March 2005, 672 pp. (2nd printing with new preface, Aug, 2005)
book review: http://www.law.indiana.edu/fclj/pubs/v57/no3/Wallman.pdf
這是本涵蓋廣泛的專論,對於每一個電信法次領域,都簡要敘述1996年通訊法之前的情形,然後把重點放在其後的發展。本書另一個特點是科際整合,能夠把相關的經濟與技術概念,要言不繁地講清楚,同時也可以作為這兩個領域的研究者藉以瞭解電信法的素材。
3. Federal Telecommunications Law
by Peter W. Huber, Michael K. Kellogg, John Thorne
Second Edition, Supplemented annually
Latest Supplemented Date: 12/20/2005
這是單冊活頁、每年增補的treatise。這類書基本上會儘量收錄該領域有參考價值的規定與個案決定,以供實務工作者碰到問題時可以查閱。本書作者都是華府一家電信法專門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